保險法第三章財產保險第四節之一保證保險
26 Jun, 2024
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規定註釋-保證保險人之責任
保險法第95-1條規定:
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保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以下情況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受僱人不誠實行為:被保險人的受僱人進行不誠實行為,導致被保險人蒙受損失。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被保險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導致被保險人蒙受損失。這一規定確保了被保險人在面臨受僱人不誠實行為或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的保障。
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之二規定註釋-以受僱人不誠實行為之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保險法第95-2條規定:
以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
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受僱人之姓名、職稱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受僱人之方式。
被保險人信息:保險契約中應明確記載被保險人的姓名和住所。受僱人信息:保險契約中應記載受僱人的姓名、職稱或其他能夠識別受僱人的方式。這一規定確保了保證保險契約的詳細性和準確性,便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處理。
保險法第九十五條之三規定註釋-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之保險契約應載事項
保險法第95-3條規定:
以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為保險事故之保證保險契約,除記載第五十五條規定事項外,並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債務人之姓名或其他得以認定為債務人之方式。
被保險人信息:保險契約中應明確記載被保險人的姓名和住所。債務人信息:保險契約中應記載債務人的姓名或其他能夠識別債務人的方式。這一規定確保了保證保險契約的詳細性和準確性,便於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處理,尤其是針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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