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

 

職業災害是勞工在執行工作或與工作具有密切關聯之情況下所遭受的傷害、疾病、失能或死亡,無論是因機械設備、工作環境、化學物質、作業型態或長期過勞所導致,都屬於法律上可認定的職業災害範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雇主對職災負有「無過失補償義務」,即使雇主無故意或過失,只要災害發生與勞工工作具有業務遂行性及業務起因性,雇主就必須負起補償責任,包括必要醫療費用、休養期間工資補償、失能補償或死亡補償等,而若雇主未盡安全維護義務,更可能構成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須再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看護費、勞動能力減損、收入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

 

實務上常見的職災類型包括職業傷害、職業病及通勤災害,職業傷害多因作業中機械夾傷、墜落、爆裂、化學中毒或工作場所意外事故發生;職業病則由長期暴露於噪音、粉塵、重金屬、有害化學物質、高壓或高強度工作造成,例如聽力損失、矽肺、肌腱發炎、脊椎退化、過勞相關之腦中風或心肌梗塞;通勤災害則指勞工於正常上班或下班之往返途中遭交通事故或偶發事故而受傷,只要不是無照駕駛、酒駕、違規闖紅燈等自我危險行為,即可認定為職業災害並請領勞保給付。

 

職災勞工可向勞保局請領職災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若發生長期失能,依狀況可請領一次金或按月發給之失能年金;而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除必要醫療費用由雇主負擔外,醫療期間不能工作之工資應由雇主補償,若治療超過兩年仍無法回復原有工作能力,雇主須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補償。

 

若勞工不幸死亡,雇主另須給付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與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且遺屬得再依民法請求精神慰撫金。若雇主未依法補償,勞檢機關得依勞基法79條裁處2萬至100萬元罰鍰,若事故因雇主未完善安全防護、未提供必要設備或未進行危害評估,則可能觸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或「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災案件中最常出現的爭點在於「是否屬職業災害」、「是否具業務起因性」、「勞工是否可請領勞保給付」、「雇主是否仍須補償」、「可否請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金額如何計算」等,而這些內容涉及醫療資料、勤務表、監視影像、同事證言、勞動契約及作業流程等多項證據整理,勞工若無經驗,極易因資訊落差而失去應有權益。

 

因此,職災發生後應立即就醫存證、拍照留存現場、保留勤務證明、先勿簽署和解書或自願離職書,並及早向專業律師或勞動顧問尋求協助,以避免雇主或保險公司以壓低賠償、推諉責任、誘導放棄權益等方式使勞工受損。

 

律師能協助勞工進行職災鑑定程序、撰擬請領申請、與保險公司談判、向雇主主張補償,必要時提出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聲請調解,確保勞工可獲得完整保障。職業災害不是運氣不佳,而是法律要介入保護弱勢、恢復損害、平衡資方風險之制度設計,面對職災,不要害怕、不要退縮,只要掌握證據與程序,依法就能擁有應得的補償與賠償,讓生活重新回到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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