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超速就可以慢慢在國道開?
問題摘要:
開車於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僅要避免超速,也必須注意最低速限與車道使用規定。在限速110公里之內線車道以92公里行駛,看似未超速,實則已構成違反最低速限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該駕駛行為依法應受3000元罰鍰處分。此事件亦再次提醒所有用路人,交通法規不僅規範速度上限,也包含最低限速、車道使用、行駛態樣等細項規則。若因誤解法令或疏忽而違規,不僅會吃上罰單,若因違規導致事故,更可能面臨民、刑事責任。因此,養成正確交通觀念與守法習慣,才能真正確保自己與他人的行車安全。國道非個人專屬道路,用路人應本於互相尊重與安全至上的原則,避免「龜速內線」、「蛇行變道」等違規行為,共同維護順暢、安全的交通環境。
律師回答:
開車行駛於內側車道,而儀表顯示速度為92公里,在限速110公里之路段屬於低於最低速限之情形,當然構成違規事實。俗稱國道「龜速車」,就是駕駛人未適當使用車道,造成交通秩序混亂與行車危險,實應予依法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若未遵守管制規則,包括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或低於最低速限者,應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此項規定多數用路人習知其關於「超速」部分,卻常忽略同樣有「低速」限制之存在。交通部制定之國道車道使用及速限規定,一般在車流順暢且無特殊情況下,外側車道不得低於時速60公里,中線車道不得低於時速80公里,而內側超車道則須依路段速限區分,不得低於90、100或110公里等不同速限。以北二高限速110公里之路段為例,最內側車道屬超車道,應保持行駛速度至少為時速100公里,若駕駛人僅以92公里的速度行駛於超車道,即已違反最低速限規定。
此類違規常引發交通爭議甚至危險事故。所謂內側車道原本即為快車及超車專用,如遇車流順暢卻仍長時間占用內線車道而以低速行駛,不僅無法有效發揮超車道功能,更容易造成後方車輛急煞、閃避或發生追撞,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因此,警政機關近年逐漸強化對於「內線龜速」之執法強度,針對於非超車卻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且未符最低速限者開立罰單,藉此導正用路人錯誤駕駛習慣。除違反最低速限構成行政罰責,若因龜速行駛而導致事故者,仍可能涉有刑事或民事責任。例如因不當駕駛致人傷亡者,可能構成刑法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名,亦需依民法第184條負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龜速駕駛若為刻意阻擋、報復行為,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駕駛人若以「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等方式行駛,也將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可當場禁止其駕駛。近年來透過高畫質自動偵測設備與行車紀錄器輔助,能夠更加精準地掌握用路人是否違反速限規定,並即時開單舉發。
內線車道本屬超車用,若任由駕駛人隨意低速占道,不僅影響交通流暢,也容易引發追撞或逼車事件。「早該加強取締龜速佔道,內線不是散步道」,亦有用路人指出:「大家都照規矩行駛才安全,不能只看自己車速沒超速,就忽略車道規則」。
法院亦支持對於低速駕駛行為開罰之合法性與必要性。駕駛人應依其所行車道之速限規定調整車速,若未符最低速限,縱未造成事故,仍構成妨害交通秩序之行為,應受合理裁罰。此外,駕駛人於國道行駛時應主動遵守速限與車道使用規則,若非必要,不應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應於完成超車後迅速返回原行車道,以維護整體車流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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