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不阻止未成年人無照駕駛,有什麼責任?
問題摘要:
未成年無照駕駛非但不應被寬容視為年輕氣盛的「階段錯誤」,反而是極需社會與家庭共同嚴正看待的安全危機。家長應以身作則,嚴格禁止子女未取得駕照前駕駛車輛,並妥善保管車鑰匙,避免機會誘惑;對於交通觀念與法令教育,也應時時引導與提醒,強化責任感與法治觀念。畢竟,一場未成年無照駕駛所導致的事故,不僅毀一個家庭,亦可能拖垮肇事者自身及其家人未來的人生。因此,家長真正愛子女的方式,不是姑息與縱容,而是從日常生活中落實監督與教育,嚴格禁止其無照駕駛,並為其未來安全鋪設穩健的法治基礎。
律師回答:
有些家長誤以為子女年近成年、有駕駛能力即可容忍其無照上路,或抱持「短暫代步不會出事」的僥倖心態,甚至主動借車給未成年子女,這種行為除違法,亦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與社會秩序。
其實,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與教育是法律明確賦予的重要責任,尤其在涉及無照駕駛等高風險行為時,若未盡監督義務,不僅可能造成社會重大傷害,亦會觸及民事與行政責任,甚至面臨刑事法律責任的爭議。在實務上,若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發生交通事故,不僅子女本身將受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其法定代理人亦須承擔連帶損害賠償義務,並需配合接受交通安全講習。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若對他人造成不法侵害,具有識別能力時,其法定代理人需與之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儘管法律給予法定代理人免責空間,若能證明已盡監督義務仍無法避免行為發生,即可免責,但在實務操作上,能證明並獲法院認定免責的案例極少,因為監督疏失往往難以客觀排除。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明定未滿18歲者未領有駕照而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應處新台幣6,000元至2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而其法定代理人亦須共同參加交通安全講習,若未依通知出席則將加罰1,800元,且可能吊扣其駕照六個月。即使未發生事故,單就未成年人無照駕駛行為本身即已觸法,而若事故造成人命傷亡,更可能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或第284條「過失傷害」等構成刑事責任。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即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將處以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此一條文反映出我國對於駕駛資格制度的嚴格態度,亦即未受正式訓練並考取駕照者,即不具備道路駕駛的資格,若擅自上路,將直接構成違法行為,不論是否造成事故或損害。
此項規定適用對象包含所有汽車駕駛人,特別是針對未滿18歲者而言,由於其尚未達法定考照年齡,無論其駕駛技術熟練與否,皆構成「無照駕駛」,一旦違規,除本人將面臨罰鍰與禁止駕駛處分外,法定代理人或汽車所有人若未善盡監督義務,亦將連帶受罰。
進一步而言,第21條亦規定,若汽車駕駛人在五年內違反前述規定達二次以上,將處以最高24,000元罰鍰,並可能沒入車輛;若違規期間適逢吊扣或吊銷駕照期間,還會再加罰12,000元,顯見對於屢犯者具有加重處罰的立法目的。
此外,汽車所有人若允許無照人員駕駛其車輛,亦將受罰並吊扣車牌1至6個月不等。即使未成年人駕駛時未造成事故,其法定代理人仍須配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否則將另處1,800元罰鍰,且若未於半年內完成講習,更會導致其本身的駕駛執照遭吊扣6個月。若因無照駕駛而發生事故造成人命傷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將得加重刑事處罰至法定刑的二分之一,與普通過失駕駛事故的責任明顯區別。
另一方面,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規定,未滿18歲者無照駕駛時,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均應接受交通安全講習,此規定不僅具有教育意義,也試圖藉此方式強化家長監督未成年子女的法律責任與社會責任。實務上許多家長常因輕忽子女的違規行為,導致子女上路無照駕駛而引發事故,不僅傷害自己家庭,也波及其他無辜用路人。若家長本身即為汽車所有人,而未落實查證駕駛人之資格,將依第21條第5項再加開違規紀錄並處罰鍰。
進一步而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普通汽車駕駛執照之申請人須年滿18歲,未滿18歲者根本無法合法取得駕照,即不具任何合法駕駛資格,而其無照上路行為不具任何正當性或寬容空間。主管機關即使從輕處罰,仍會開立最低額罰鍰,反映對公共安全的最低保障。
實務上對於家長或汽車所有人的查責標準亦相當嚴格,第21條規定,僅在汽車所有人「已善盡查證駕駛人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違規」的情形下,方可免除責任。此一要件適用極為嚴格,家長若未能提出具體證明其對子女駕駛行為有嚴格約束與控管,通常將被認定為有疏於監督之責,因此實務上幾無免責成功的案例。
特別是當未成年駕駛行為涉及深夜上路、違規改裝車輛或連續違規紀錄時,更難主張已盡善良注意義務。
再者,家長若事前即知悉其子女無照駕駛,卻未阻止或任其使用自家車輛者,其行為已可構成間接教唆或容任違法,除應受行政處罰外,若日後發生事故導致他人傷亡,亦將構成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甚或連帶進入刑事責任審酌範圍。據此,家長對於車輛之控管及未成年子女行為之監督,實為重中之重。
綜上所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所揭示的法制意涵,除強調駕駛資格之合法性,更隱含對汽車所有人、法定代理人乃至家庭監護責任的嚴格要求。隨著交通事故頻傳,社會對於無照駕駛肇事案件的容忍度日益降低,家長與車主若未嚴格防範,輕者受罰,重則遭刑責,後果不堪設想。尤其對於未成年人而言,血氣方剛、判斷不足、自制力差等因素,都使其無照駕駛成為高風險行為,絕非一句「技術不錯」或「只是短程代步」可以合理化。
法規與實務操作皆不容許寬貸,警察機關亦會依法舉發、記錄、吊扣車牌、沒入車輛並處以講習與罰鍰,形成多層次的處罰與預防機制。因此,家長及車主不僅應從教育層面灌輸守法觀念,更應在實際上防止車輛被未成年人擅自使用,避免違規導致傷亡悲劇與法律責任。唯有真正落實對交通安全的重視,才能確保家庭與社會的安寧。
-事故-交通違規-駕駛執照-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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