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罰單,能否以押駕照方式抵繳罰鍰?
問題摘要: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修正後之規定,民眾收到罰單後不得以押駕照或交車牌方式抵繳罰款。罰鍰為主要法律義務,吊扣僅為附隨制裁措施,不可相互替代。民眾應依限期繳納,若不服處分,可依法提出陳述或訴願;若有繳納困難,也應循合法程序聲請分期,切勿任意以交付駕照或車牌作為抵償方式,否則恐面臨吊銷處分或強制執行,後果更為嚴重。
律師回答:
接獲交通違規罰單後,許多民眾誤以為可以用押交駕照或汽車牌照來替代繳納罰鍰,甚至主張只要繳回駕照就可結案。但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罰鍰的繳納義務與吊扣或吊銷牌照、駕照處分之間,並不存在「以物抵價」的法律基礎。也就是說,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並不能以「押」或「交付」駕照、牌照來取代實際繳納罰款,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罰鍰,否則將依規定加重處分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修正後規定,若汽車駕駛人或車主違反交通規定而接獲罰單,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撤銷訴訟或繳納罰鍰,否則視為確定處分。若於法定期間屆滿後仍未繳納罰款或繳交駕照、車牌者,主管機關將依法處理,包括吊銷、加倍吊扣處分,甚至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例如,若原本處分是吊扣駕照1個月,但駕駛人未依限繳回駕照,則可加倍吊扣至2個月;若仍不繳交者,最終可能遭吊銷駕照。此處分並非駕駛人自行「押」交駕照即可自動生效,而是須配合主管機關的程序辦理。
此外,同條第2項也針對沒有可供吊扣的駕照或車牌的情形進行規範。若違規人員本身無可供吊扣之證照,則機關得加倍罰鍰金額,並於逾期15日未繳納者移送法院進行強制執行。這表示即便駕駛人主張「我沒有車」、「我已繳交駕照」,若未實際繳清罰鍰,仍會被列為行政執行對象,強制扣薪、查封財產都有可能發生。過去尚未修法前曾存在以「押駕照」或「換吊扣處分」來抵罰款的作法,但現行法制已不再容許此種替代履行方式,取而代之的是以罰鍰為主要義務,吊扣僅為行政制裁手段之一。
民眾若因生活困難暫時無力繳納罰款,也不能單方面以交還駕照或車牌視為已盡義務,而應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規定,向執行機關提出分期或緩繳聲請,或請求減免。但即使進入行政執行程序後仍不配合履行,執行機關有權依法採取限制出境、限制住居、查封動產不動產等方式追繳。事實上,最高行政法院及監察院皆曾指出,押交駕照、車牌不構成免除金錢繳納義務的法定途徑,若主管機關未依法追繳,反可能構成行政不作為。
舉例而言,某甲因違規行駛機車接獲6000元罰單,誤以為可用交回駕照來結案,結果因未繳罰款而遭加重吊扣處分並移送強制執行。法院最終查扣其帳戶資金予以清償,導致財產受損,某甲亦無從主張已交回駕照而免除罰款責任。這類誤解不僅造成個人權益受損,更浪費行政與司法資源。因此,面對罰單處分,民眾應審慎處理,若有爭議,應先提起陳述或申訴,進一步可申請製發裁決書並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而非妄圖以交付證照取代金錢繳納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同條但書之規定,在2006年6月30日以前,因不繳罰款而遭吊銷駕照或車牌者,得於5年內繳清後申請重新核發。但此規定已不適用於現行裁罰案件,僅為舊制轉換下之過渡措施。因此,若民眾至今仍誤信可「以證照換罰金」,應及時更新對法規的認知,避免衍生更多行政責任或財產風險。
-事故-交通違規-
瀏覽次數: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