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少年撞值勤警,責任一定是無照比較大嗎?
問題摘要:
無照駕駛確屬違法行為,但在交通事故責任之認定中,肇事主責是否即由無照者負擔仍應具體個案分析,不可一概而論。事故發生之過程、雙方行為之違規性、路權優先與注意義務之履行才是判斷肇責之核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員警於執勤時騎乘警備機車行經路口遭一名無照少年駕駛機車自側撞擊重傷,最終不幸過世。通常指責少年無照駕駛行為,認為其應負全責,然而從實務法律觀點與實際事故畫面所揭示的路權關係而言,事故肇責並非僅能以「無照駕駛」作為唯一判斷依據,而需依雙方當時的駕駛行為、違規情節與注意義務履行情形綜合判斷。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實務上,法院並不以當事人是否持有駕照作為唯一或主要的判準,而是重視當下事故的具體事實,包括各方有無違反交通規則、是否履行合理之注意義務、誰擁有路口優先通行權、雙方車速與反應行為等因素。駕照本質上是一種行政許可,代表國家機關對駕駛人能力的審查與授權,但並不代表無照者即一定缺乏駕駛技術,亦不表示持照者即必然擁有充分安全駕駛能力,因此是否領有駕照雖會構成違規行為並受行政處罰,但並非肇責分配的直接依據,實務上仍以事故發生過程是否涉及具體過失作為核心判斷標準。
如該名少年行經路口時為綠燈直行狀態,而執勤員警則為闖紅燈行駛。一般情況下,行駛於綠燈號誌方向之車輛享有優先路權,但本案涉及特殊車種,即依法執行任務之警備車,其行駛規範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等執行緊急任務時,於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後,不受速限與號誌限制。」因此若楊姓員警已鳴笛並開啟警示燈,即符合法律規定,有依法享有優先路權。
至於少年是否應該讓行,也需進一步參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聞有警號時應立即避讓,且不得跟隨或搶行。」因此,縱使少年在綠燈狀態下通行,但若有合理跡象顯示其已聽聞警笛,卻仍未避讓,則其行為可能構成未盡法定讓行義務,應負相應之過失責任。然而,本案並非單一因素所導致之事故,路權優先與否並非絕對排他,而必須依具體駕駛行為來判斷雙方是否有違反注意義務。
就如多數救護車或警車於路口闖紅燈時,即使依法享有路權,也會提前減速並加強警示,確保不造成意外之後果。如本案中警方行車速度未見減速,亦未顯見其有充份觀察路況,則縱使依法有優先路權,仍須負相對之注意義務,否則難謂已盡法定注意程度。
另一方面,雖社會對「無照」駕駛極度反感,但於事故責任判定中,「無照」屬行政違規,是否構成民事或刑事過失責任,仍需就其具體駕駛行為是否違反交通法規或未履行注意義務而定。實務上即有多數判例指出,無照駕駛者若無其他交通違規情節,其單純「無照」身份,並不當然成立事故全責或高度過失之依據。
原因在於駕駛能力並不等同於是否領有駕照,例如一人無照但駕駛技術良好者,可能比持照卻操控不當者更能安全駕駛,因此無照與肇責間無直接因果關係。是故,即使本案少年屬無照身份,尚須進一步釐清其通過路口時是否察覺警鳴聲,是否有足夠時間與距離避讓,亦即是否具備即時反應能力與實際反應行為,否則無從主張其完全未盡避讓義務。
更進一步,警方亦應於執勤闖紅燈前確保具備安全通行之條件,若於未確認路口安全即高速闖紅燈,即使依法有優先路權,仍可成立部分過失,為本案雙方皆具一定過失提供理論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明確規定,警備車在執行緊急任務時開啟警示燈與鳴笛後,得不受號誌限制行駛,因此若員警已確實鳴笛並開燈,則依法享有優先通行權,此時其他車輛即便在綠燈下也有避讓之義務,若未讓行則可能成立交通違規或過失。
進一步分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亦要求所有用路人,聞有警備車、消防車等鳴笛時應即避讓,不得爭道或妨礙其通行,因此少年雖為綠燈直行,若確有聽到警鳴卻未避讓,則其行為即屬違反避讓義務,可能構成事故之部分過失責任。但也需進一步釐清,員警是否於進入路口前已充分鳴笛警示、車速是否過快、是否有注意左右車況及減速通行,這些都是判斷其是否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之關鍵。若員警僅形式上鳴笛,未落實實質安全注意,則即便依法擁有路權,亦非絕對排除其對事故的部分責任,因為優先通行權仍須配合適當警示與安全駕駛行為。在
本案中,雙方均以相當車速通過路口,未見有減速或主動避讓跡象,從行車畫面可知雙方皆未善盡避讓與警覺義務,此種情形在法院實務中常會被認定為雙方均具過失,應按比例分擔事故之責任。此外,有無駕照並非直接導致事故之原因,若少年即便持照仍以同樣方式通過路口,結果亦可能相同,因此重點仍是行為本身是否違反法定注意義務與一般社會安全預期,並非單憑駕照有無即可斷定肇事比例。
再者,即便無照駕駛行為屬違法,依行政法及刑法均應受相應處罰,但於民事賠償或事故責任分擔上,是否違法並非等同是否有過失,過失責任仍需依行為當時是否可得預見、可得避免而未為注意義務履行為標準。本案倘若能證明少年因未察覺警車而進入路口並非蓄意搶道或疏忽,而警車又未依安全程序進行路口穿越,則法院仍有可能認定雙方皆有過失,進而酌定肇事責任比例。
在判定交通事故肇責比例時,法院通常並不僅以形式上的法令違反(如無照、闖紅燈)作唯一依據,而是綜合違規行為之嚴重性、當事人有無防止危險發生的行為、路況環境、事故態樣與反應能力等因素進行實質分析,進而在公平原則下判定責任比例。
若少年雖無照但已注意路況並無其他違規,而警方執勤未見減速或有效警示,導致雙方皆未察覺他方存在,即可能成立雙方均有疏失之情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社會輿論傾向將少年行為視為唯一元凶,然而法制上講求程序正義與實體公正,即便少年違法亦不可免除其他相關方應負的注意義務與法律責任,尤其當該事故涉及公務執行與人民生命安全時,更應慎重檢視各方作為之正當性與合理性。
此外,雖然本案因員警身亡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與情感共鳴,且無照少年亦可能面對行政處分與刑事追訴,但在民事責任分配上,仍應回歸法律事實與證據,避免單以身份或情緒導向責任判斷。
最終不論結果如何,雙方家庭皆承受極大痛苦與衝擊,故在後續法律程序中,法院必須綜合交通法規、路權判斷、雙方行車行為與注意義務履行情形,才能作出公平合理之責任比例裁判。
實務上認定車禍肇事比例主要係以各車禍事故雙方有無違反相關交通法規及違反程度而定。故依實務見解,只有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時,才能以信賴保護原則主張信賴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而免除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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