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案背後的法律問題有那些?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酒駕案件背後所牽涉的法律問題橫跨刑事、行政與民事三個層面,從構成要件、證據認定、責任歸屬到保險理賠及後續救濟程序,均有嚴謹法理支撐,法制之設計亦不斷隨社會觀念與風險認知演進而趨於嚴格,而對於民眾而言,認清「酒駕是一種高度可預防的故意犯罪行為」是維護交通秩序與生命安全最根本的態度,唯有真正落實「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行為準則,方能遠離法律責任與人生遺憾。

律師回答:

酒駕行為不僅涉及對交通秩序的危害,也涉及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界線釐清,從我國刑法第185條之3的設計可以看出,針對酒駕行為的規範兼具客觀標準與行為結果評價的雙軌結構。首先,自2013年修正以來,該條增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的標準,使得只要達到該數值便成立犯罪,不必再證明是否因此而喪失安全駕駛能力,立法上目的在於透過科學測量手段提供執法單位明確依據,降低執法與認定困難。此部分屬於「結果不問型」之客觀構成要件,只要駕駛行為存在且酒測值達標即成立犯罪。

 

其次,條文仍保留傳統的「不能安全駕駛」構成要件,即使濃度未達標,只要駕駛因酒精、毒品或麻醉藥品影響而喪失安全駕駛能力,也屬違法行為。這種情況需就行為人當下之駕駛狀態進行具體判斷,實務上常借助「生理平衡測試」觀察其協調性與判斷能力,例如直線行走、單腳站立、畫同心圓等動作是否能正常完成。若無法證明其因酒精等物質影響而失去正常駕駛能力,即不構成犯罪,故檢察官在面對酒測值為0.23毫克但測試通過的案件時,通常做出不起訴處分。

 

再者,刑法在構成故意犯時,需認定行為人對其行為有明確認知並意欲使其發生,酒駕案件中若行為人聲稱其不知自己尚在酒精影響下,例如昨晚飲酒今日清晨駕車,法院將審酌其主觀認知與客觀行為判斷其是否具有故意,若證明行為人明知飲酒但仍駕駛,縱使其無法預測實際酒精濃度,亦難以否認其故意,實務上多以「知悉酒精殘留」為故意認定標準,而非「知悉酒測數值」為必要,目的在避免酒駕行為因無法精確預測數值而逃避刑責,形成對法律之規避。

 

然而,即便未達成刑事責任,酒駕行為仍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行政處分,該條例對於吐氣酒精濃度達0.15毫克者即構成違規,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則處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附加車輛保管、駕照吊扣等行政措施。若屬累犯,更可能吊銷駕照並追究加重罰鍰。

 

此外,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即使行為未被判刑或被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行政機關仍得依獨立行政程序加以裁罰,此一制度設計確保對高風險行為仍有警惕與制裁作用。

 

進一步來看,刑法第185條之3不僅關注酒駕本身,亦對其結果進行規範,若酒駕行為致人於死或重傷,則刑責加重,致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五年內再犯並造成前述結果,更處無期徒刑或至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顯示立法者強烈的特別預防意志,目的在於懲罰不思悔改之人,避免重複危害社會安全的結果發生。

 

除刑事與行政責任外,酒駕所衍生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亦不容忽視,若因酒駕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行為人需依民法第184條所定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並無從以酒後意識不清為抗辯理由。另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保險公司雖須先行賠償第三人,但如駕駛人涉有酒駕違法情事,保險公司得依法向加害人求償,形成「代位求償」制度,駕駛人最終仍需承擔經濟損失。

 

此外,酒駕案件中常有附帶法律問題值得探討,如車輛所有人是否知悉並容許他人酒駕、營業車輛是否涉及雇主管理責任、是否涉有教唆或幫助犯構成,以及若車輛為借用他人之物,所有人是否應負過失責任等,這些問題在法律適用上需依據個案具體事實判斷。

 

例如,若雇主未善盡對駕駛人之管理與監督義務,亦可能成立民法第188條所定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事故-未注意車前狀況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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