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與人體生理反應時間關連為何?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設計充分反映人類生理限制與風險容忍範圍,特別是反應時間、煞停距離與速度管理之相互連動,透過具體速限規定、安全距離標準與異常狀況之減速義務,構成交通秩序穩定運作之基礎結構,故駕駛人如能熟悉此一法制邏輯,將有助於提高風險意識與行車安全,也才能有效實踐交通法治所欲達成之保護公益與防止事故之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設計中,駕駛人對危險的反應時間與人體生理機能之關聯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立法者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相關交通管理規定時,乃以一般正常成人之生理反應時間為基礎,進行速度限制、安全距離及煞車距離等制度設計。根據實務研究指出,一般人在駕駛時自察覺危險至作出反應的時間約為1.5秒,當中可再細分為0.75秒的查覺延遲及0.75秒的反應動作時間,查覺延遲指的是眼睛接收到視覺訊號、經大腦處理並理解為「危險」所需時間,反應動作則指大腦指揮肢體啟動煞車或閃避的動作時間,故此總反應距離即為反應時間乘以車速,舉例而言,若以每小時60公里之速度行駛,即每秒行進16.67公尺,1.5秒反應時間所致之反應距離即為約25公尺,此項距離尚未包含車輛機械制動距離,而車輛實際完全停止所需距離(煞停距離)尚須再加上機械制動距離,依據不同車型、路況與天候而有所差異。

 

上開反應時間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關聯在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便針對不同道路環境及標誌設置速限,若無標誌則依該條第一項規定,小型車一般市區車道不得超過50公里,慢車道不得超過40公里,而未劃設任何車道分隔線或標線之道路,則僅可行駛30公里以下,目的即在於配合駕駛人反應時間與煞停距離所能涵蓋範圍,避免因來不及煞車而釀成事故;再者,為防範特定危險路段之風險,第93條第2項列舉彎道、坡路、學校醫院、無號誌交岔路口、泥濘或雨霧道路等狀況,要求駕駛人減速慢行,並隨時準備停車,其背後法理亦係建基於此1.5秒反應時間在實際環境條件惡化下恐需更長時間應變。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明定駕駛人應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距離,並嚴禁任意驟然減速或迫近前車,顯示法制要求駕駛人以反應時間為基礎做出預留空間,尤其對於後車而言,如前車突煞且未預告,若無足夠反應時間與距離,極易導致追撞。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更以「車速對分法」制度化安全車距,小型車以車速除以二、大型車以車速減二十即為最小安全距離,此係基於高速行駛時反應時間所致的反應距離與機械制動距離加總後之合理估值,例如時速100公里時,小型車應與前車保持至少50公尺距離,大型車則為80公尺,此乃在正常天候與車況下得以安全煞停之下限,該條第二項亦明示如遇夜間、濃霧、強風、隧道等特殊情況時,應酌量增加安全距離,背後邏輯在於上述特殊條件將延遲駕駛人之反應時間或增加煞停距離,須進一步提高預留空間,與人體生理反應直接掛鉤。

 

另就行車速度之規範而言,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即建立速限與反應距離之連動機制,速度越快,每秒行進距離越長,於1.5秒反應時間內所行距離亦隨之拉長,若未能配合減速或保持安全距離,即使反應迅速亦難以有效避免碰撞,因此整體制度設計係以人類認知與行動反應極限為基礎,並輔以技術規範建立合理安全邊際,並非單憑抽象標準。

 

在實務肇事責任歸責中,法院亦常以是否符合該反應時間及安全距離為責任比例判斷依據,若能證明行車速度過快或未保持應有距離,足以推定駕駛人違反注意義務,進而成立過失行為,進一步針對因該過失導致的損害判定賠償責任,惟若能舉證駕駛人當時已保持合理距離與速度,惟前車無預警急煞,亦可能降低其過失程度甚至免責,是故實務事故調查中常見警方依道路攝影、煞車痕、現場圖示與車速分析重建車禍現場,其依據即為人體平均反應時間與車速距離表之對照,作為釐清雙方責任基準。

 

此外警察機關執法時亦多依據此科學資料評估駕駛人有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依法裁罰或移送處理;更值得一提者,駕駛人若因酒精、藥物、疲勞等因素導致反應時間延長,恐非1.5秒即可煞停,而將進一步增加事故風險,亦因而衍生酒駕與疲勞駕駛等規範設置,其本質上即係避免人體機能失常導致反應遲滯,影響交通安全與他人生命財產。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路權-交通規則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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