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角色、現場的紀錄與交通事故肇責因素探討有何關聯?
問題摘要:
交通警察於事故現場扮演調查初步事實、保存現場證據與整合資訊之角色,其所作成之紀錄文書不僅為肇事責任認定之重要資料,更係保險理賠與司法訴訟不可或缺之依據,警察若能秉持專業、客觀、及時、詳實原則處理交通事故,將大幅提升整體事故處理效能與社會公信力,反之,若處理疏忽或紀錄不實,將嚴重妨礙真相釐清與法律正義之實現,因此事故發生當下除提醒當事人配合調查、保存行車紀錄與現場狀況外,更應重視警察處理紀錄所具之法律功能與後續延伸影響。
律師回答:
警察到達車禍現場後,會拍照、做筆錄,因為現場圖及相關記載將會是未來肇事責任歸屬判定之重要因素,所以簽名前,務必確認記載內容有無缺漏、錯誤。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事故發生後,警察機關係依法負責現場處理與肇事原因初步調查之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5項之授權訂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其中第11條規定,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由警察機關處理,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明定警察於處理事故時,應就現場各項情況詳加勘查、蒐集事證、詢問關係人並分析研判,以究明肇事真相。
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角色,最核心的任務便是以專業角度在第一時間鎖定事實基礎,完成具體且可回溯的「現場紀錄」,因為所有後續的肇事責任歸屬、刑事偵辦、行政裁罰、保險理賠乃至民事求償,都須建立於對事故態樣的客觀還原。
一般車輛事故由警察機關專責處理,而在警政分工架構下,交通警察因熟悉號誌設置、車流特性及道路規劃,成為最適任的現場第一線人員。警察抵達後首先要做的是依第13條所列五大面向逐項蒐證:包括事故發生地點與週邊環境如車道寬度、號誌狀態、天候與光線;地面痕跡與散落物,像剎車痕、碎片、液體滲漏,可推斷車速與碰撞角度;車輛與人體損害部位,則透露初次接觸點與二次撞擊的力道方向;人車最終停止位置與姿態,有助於重建動態鏈;而人、車在碰撞瞬間的行進路線、轉向角度、視距遮蔽及路權關係,則是判定違規與否的關鍵。
完成勘查後,警察必須同步製作三項核心文件:一是「現場圖」,透過比例尺、基準點與縱橫座標,把痕跡、車輛、號誌、視距障礙等一次固定下來;二是「攝影紀錄」,包含全景、中景、特寫三層次,搭配比例尺卡與指示牌確保日後不因現場變動而失真;三是「調查報告表」與「警詢筆錄」,把當事人、證人對車速、燈色、急煞、視線、路權的主觀敘述與客觀痕跡交叉比對,逐條紀錄。
如此建構起來的資料,直接影響肇責判斷:若剎車痕不足停車距離且在同一車道內,往往推斷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若摩擦痕呈橫向移動且跨越多股車道,則可佐證側滑或高速蛇行;若號誌沖撞後留有碎片散布角錐,可比對信號當時為何燈色,釐清闖紅與否;又如路口植栽遮蔽現象在圖面標示明確,便能讓法官理解即便依速限行駛亦可能因視距不足而無法及時反應,進而影響過失有無。警方在現場同步測得之酒測值、毒品快篩結果或疲勞駕駛佐證,也透過報表成為刑事檢察官是否以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或業務過失致死傷罪偵辦的門檻依據。
由此可見,警察於交通事故發生初期即進入現場,並為最早且最直接掌握事故全貌之角色,所作成之紀錄與分析,實對日後肇事責任歸屬之認定具決定性影響。
交通警察之職責雖多元,惟於事故處理層面,扮演專業調查與資訊整合者角色,其所需勘查之項目包括事故發生地點之交通情況、通向、光線、天候與視距等客觀條件,以及現場地面因事故所產生之煞車痕、輪胎印、散落物與機件脫落部位、血跡位置等物理證據,進一步延伸至車體與人體傷痕之相對關聯、損壞程度、附著物位置,以比對碰撞方向與接觸部位,從而推演雙方車輛接觸時之相對位置與速度,並綜合當事人、目擊者與現場人員之供述內容,製作警訊筆錄,協助掌握各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所處之動態與行為表現。
上述資訊將整理成圖像化與書面形式,分別為事故現場圖、現場攝影資料及事故調查報告表,其中事故現場圖可展現車輛行駛軌跡與碰撞點位置,現場照片則補足現場情況即時之影像紀錄,而事故調查報告則整合全案事實與關係人敘述,以供後續機關參考使用。警察作成之紀錄文件雖不具最終肇責判斷效力,但在法律實務運作中,常為保險公司處理理賠爭議之依據,亦為法院、檢察機關認定過失比例之重要參考來源,尤其當事故發生後現場已清除,或當事人各執一詞、無其他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輔助佐證時,警察現場紀錄與初步研判便往往成為唯一可供還原事故經過之客觀素材。
進一步言,事故處理過程中之警察紀錄品質亦攸關後續責任歸屬是否合理,若員警未詳實繪製現場圖、記錄資料不完整或偏頗,可能導致責任歸屬錯誤,進而影響損害賠償分擔與刑事追訴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因此,處理員警應具備交通事故鑑識與分析能力,並秉持中立客觀原則從事勘查與詢問,避免主觀推斷與情緒干擾紀錄客觀性,否則不但無助釐清事實,反易造成誤導與訴訟延宕。實務上亦曾見因警察紀錄瑕疵而影響裁判者,例如因未於現場即時製作筆錄致證據無法追溯、或紀錄內容與現場圖不符,使法院對責任歸屬產生疑義。
此外,若現場圖未明確標示重要參數,如肇事點與煞車痕長度、雙車相對角度等,亦可能使專業鑑定無從分析事故動力學與碰撞機制。再者,除靜態紀錄外,警察於事故現場之處理方式亦將影響證據保存與事故現場保全成效,若未能有效維護現場、禁止非關人員進入或未即時標記關鍵物證位置,將導致事後爭議無法釐清,因此事故處理程序之完整性與及時性實與後續事故責任判定具密切關聯性。
行政面,監理機關裁定是否吊扣駕照、記違規點數,亦全賴警察傳送的完整卷證。保險公司處理強制險、車體險與第三人責任險理賠時,則以移置位置、撞擊角度及車損分布決定責任比率,高爾夫球車推撞與高速公路連環撞的責任切分,因為現場平面圖與照片的差異而呈現截然不同結果。
民事訴訟中,若傷者主張精神慰撫金或減失勞動能力損害,法官亦多半以警方所列「肇事主要原因」與「附帶原因」作為雙方過失比例分配之起點。若警察未能於黃金時間封鎖勘驗或照片缺乏比例尺,日後任何一方提出「現場已遭移動」之爭議,都可能導致過失認定出現合理懷疑,影響刑事無罪推定與保險免責條款的適用。
此時,專業交通鑑定團隊雖可利用行車紀錄器、路口影像、車輛EDR資料進行二次重建,但若先天缺乏現場基準點,後端分析即難免偏差。故法律實務長期強調「現場第一時間之完備蒐證」原則,並賦予警察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高度職權,包括必要時可強制測試、調取監視影像、封鎖現場及查扣車輛,以確保證據保存。
近年導入M-Police行動系統與3D雷射掃描,讓交通警察在短時間內完成雲端建檔、同步上傳,減少人為繪圖誤差並縮短事故排除時間。綜上,警察的現場紀錄不僅是肇責認定的基石,更連動刑事追訴、公路主管機關行政處分、保險理賠與民事求償的整體流程,紀錄愈精確、證據鏈愈完備,事故真相愈能清楚還原,也才能實現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與對加害人責任的正確追究,這正是交通警察在事故現場扮演不可取代角色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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