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酒精未退而開車會構成犯罪嗎?
問題摘要:
法院會依個案具體情節綜合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知或實際知悉體內仍有酒精成分殘留,若認定其對此有預見而仍駕車,即足認其有間接故意,構成犯罪,反之若法院認定其誠實相信自身酒精已代謝完全,且無其他可得而知的跡象與警訊,即可據以認定行為人欠缺故意,從而不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罪,僅構成行政罰,需受罰鍰與吊照等處分,縱使法律對於是否構成犯罪有其精細判準,但行政責任門檻低且不因無故意而免罰,此外酒精代謝速度因人而異,與年齡、體重、肝功能、飲食情況等因素均有關,實難以憑主觀感覺判斷是否已經「退酒」,因此仍建議民眾採取「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原則,避免酒後駕駛所可能帶來之法律風險與生命危害,維護自己與他人之人身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我國法律中,對於酒後駕車行為的處罰區分為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兩個層次,首先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者,即屬違規行為,將受行政罰鍰、吊扣駕照及移置保管車輛等處分,而若酒測值進一步達到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所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則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責任,此外如因酒駕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更將依該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分別處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或無期徒刑等加重處罰,顯見國家對酒後駕車行為持高度警戒與強烈遏止態度,惟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仍須符合刑法之基本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人需具有故意方得論以刑責。
酒駕罪並非過失犯,因此單就行為結果達到法定酒測數值並不足以當然認定為犯罪,法院仍需審酌行為人是否主觀上具備故意,始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之犯罪,而故意之認定須依刑法第13條,區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前者指行為人對犯罪事實具有認知且希望其發生,後者則為對犯罪事實具有預見但放任其發生,若行為人對自身有無酒精殘留完全不知情,亦無任何故意放任之心理狀態,即難認其具有構成犯罪所需之故意。
例如行為人於前一日晚間飲酒,隔日清晨睡眠充足後駕駛機車上路,主觀上相信酒精已完全代謝殆盡,不認為自身仍可能違反法定濃度標準,且並未因身體異常或意識模糊等情形察覺自身可能酒駕,法院即可能認定其欠缺犯罪故意,不成立酒駕罪。
實務上已有多起判決採此見解,其中高等法院即認為若行為人主觀上無認知其體內仍殘留酒精成分,且無任何警覺信號導致其懷疑仍在酒精影響下,即不構成刑事責任,但另一方面若行為人明知其於短時間內飲用大量酒類,縱使無具體測量濃度之數值認知,仍可能推定其已預見駕駛時體內尚存酒精且不違反其本意,此即為刑法上之間接故意,仍構成酒駕罪,此處法律關鍵在於「知悉酒精殘留」與「知悉酒精濃度」,前者為法院認定是否有故意的核心因素,而後者並非故意要件之一,畢竟一般人無法精確測得自己體內濃度數值,若將濃度數值納入故意認定標準,將導致酒駕者普遍得以脫罪,不符立法遏阻之本旨。
進一步而言,實務對於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知悉酒精殘留」常採以下幾項標準:一、飲酒時間與駕駛時間間隔是否合理,若相隔極短或當日清晨即駕駛,難謂行為人不知仍有殘留;二、飲酒量與種類是否足以致濃度超標,若飲用高度烈酒或大量啤酒,應推定行為人自知風險;三、是否有自覺身體不適、反應遲鈍等異狀,若有而仍執意駕駛,顯示其放任違法結果;四、是否曾有酒駕紀錄或接受相關宣導教育,有者可能強化其應知義務;五、酒後是否經充分休息或飲水排尿等代謝行為,無者則較難主張不知情。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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