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沒有喝酒,卻被測出酒駕怎麼辦?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酒駕檢測結果遭受血中乳酸鹽與乳酸去氫酶干擾產生偽陽性反應之典型例證,說明科學技術應用於刑事司法之界限與要求,提醒檢警機關應更嚴謹處理酒測數據、醫療機構應對檢體特性提供完整解釋、被告亦應掌握醫療資訊積極防禦,以確保審判程序之科學性與公正性。當民眾確信未飲酒卻遭酒測判定為違規或犯罪時,應立即保存相關證據並進行後續醫學檢驗及法定救濟,並可於偵查階段向檢察官主張儀器誤判,或於審判中申請專業機關鑑定其當時體內酒精濃度、分析儀器原理及干擾因素,以保障自身清白,避免冤枉負擔刑責或行政處分。惟從預防角度出發,民眾仍應避免於駕駛前接觸任何含酒精之產品或藥劑,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測試爭議,而執法人員則應依程序嚴謹操作儀器與執法程序,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與實體正義,確保酒駕防制政策之可信度與公正性。

律師回答:

在現行法律制度下,酒駕係以科學儀器檢測吐氣或血液中酒精濃度為主要認定標準,惟若駕駛人實際並未飲酒,卻遭酒測設備測得超標濃度,極可能涉及儀器故障、操作瑕疵或其他干擾因素,若未妥善處理,將造成冤枉入罪或不當處罰之重大結果,因此,如何舉證證明「明明沒喝酒卻被測出酒駕」成為保障權益的關鍵議題。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即構成不能安全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屬違規,分別處以一萬五千元至九萬元、三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之罰鍰,並附加吊扣駕照一年以上處分,屬於行政責任。然若民眾明明未飲酒卻遭誤測超標,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規定,在無儀器異常情況下不得要求警方重複測試,因此唯一救濟方式,係駕駛人應主動儘速前往醫療院所進行血液酒精濃度檢測,並保留檢驗報告以作為未飲酒之證據,倘檢測結果顯示血中酒精濃度為零,或與警方測值相去甚遠,得主張原酒測數值不具證明力,在偵查或審判階段提出該檢驗報告及相關說明以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實務上即有民眾未飲酒卻被測出吐氣酒測值0.47毫克,惟其隔日即赴醫院抽血,報告顯示酒精濃度為零,經檢察官安排重複模擬測試確認儀器未歸零導致誤判,最終處以不起訴處分;另有高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93號判決,被告雖經抽血檢測測得血液酒精濃度高達86.6mg/dL,換算吐氣濃度為0.41毫克,但法院審酌該檢測係以生化酵素法進行,未使用頂空氣相層析法,且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亦指出該檢驗法易受乳酸鹽、酵素干擾產生偽陽性,因而不能逕以該結果認定被告有罪,最終宣告無罪。此類案例顯示,若檢測方法或儀器原理不具高度準確性、或未排除干擾因素,即難以作為唯一認定有罪之證據,配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二項規定,被告自白不得作為唯一證據,必須有補強證據佐證,若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駕駛人實際飲酒,即應依罪疑唯輕原則判決無罪。

 

此外,除儀器故障外,尚有其他特殊情況可能導致誤判,例如駕駛人口腔含有含酒精之漱口水、糖果、食物殘渣、發酵食物等,亦可能影響吐氣濃度,警方如未依規定等待十五分鐘後再測,即可能測出假性超標結果;又如個人體質特殊、肝功能異常、疾病導致乳酸濃度升高等,亦可能使酵素分析法產生錯誤反應,因此被誤認為飲酒。

 

故如民眾遭遇此情,應立即以錄音或筆錄方式記錄警方執法過程,有無等待時間、儀器是否有歸零、測試次數與結果,並於事後提供醫療報告、專業意見或申請重新鑑定,舉證排除飲酒之可能性。此外,若警方執行過程中未履行完整告知義務,例如未告知酒測結果之法律效果、拒測後果、三年內不得考照等,亦可主張程序瑕疵,進而爭取撤銷行政處分或免除刑事責任。


 

受傷或疾病因素造成血中異常升高之乳酸鹽和乳酸去氫

酒精濃度檢驗結果可能受到被告身體狀況影響產生偽陽性反應, 被告在車禍後送往醫院救治,並於治療過程中抽血檢驗,根據檢驗報告,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86.6mg/dL,換算為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檢方依此往回推算認為其駕駛當時血中酒精濃度應達130.6mg/dL,相當於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0.622毫克,已遠超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之犯罪門檻,據此提起公訴。

 

此一推算基礎存有科學與法律上之疑慮,尤其該檢驗係使用酵素分析法,極易受到血中乳酸鹽(lactate)與乳酸去氫酶(LDH)等生理成分干擾,尤其在被告發生車禍受傷或手術處置後,體內可能出現異常代謝狀態,導致乳酸升高或酵素活性異常,進而干擾檢測結果產生偽陽性。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出具鑑定意見指出,一般醫療院所多使用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檢測酒精濃度,此法乃一初步篩檢工具,並非高專一性之定量儀器,且極易受到檢體個別特性如溶血、乳酸含量、急救時之輸液或藥物干擾,因此檢驗結果僅供醫療參考,倘為司法用途,尚需另以頂空氣相層析法加以確認,始具證據能力。

 

檢驗結果為酒精反應,且口腔清創手術不致影響血中酒精值,但此並非以層析法確認,亦無檢驗LDH實際濃度之佐證資料,難以排除受傷或其他生理變化導致之非酒精反應干擾,況且現場亦無目擊者證實被告有飲酒行為或查獲酒瓶等外在佐證,舉發通知單所載違規事實僅根據該檢驗數據記載而無其他補強資料,因此無法單憑此報告認定被告有酒駕行為。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文規定檢察官對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如檢察官所提證據不足以使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則應依無罪推定原則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法院認為本案僅以一份具干擾可能之檢驗報告為唯一舉證資料,顯難達成「排除合理懷疑」之舉證門檻,是以宣判被告無罪。該案之意義在於強調科學鑑定方法須具備可信性與可驗證性方能作為定罪依據,尤其在刑事案件中,更須遵循「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雙重審查原則;在證據能力方面,須確保檢驗方法經科學界肯認且具排他性,在證明力方面,則須有足夠客觀數據支持其準確性與專一性,否則不得逕以單一初步檢測結果為定罪依據。

 

雖被告於上開車禍發生後,經南門綜合醫院救治並抽血後委託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檢驗,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值為86.6mg/dL ,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等情【往前推算至其駕車時血液酒精濃度值應高達130.6mg/dL,換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22 毫克,計算式為:(13260)小時×20 mg/dL=44mg/dL,86.6 mg/dL+44mg/dL=130.6mg/d L,130.6mg/dL÷210=0.622mg/L 】,有南門綜合醫院血清特殊報告、臺大醫院新竹分院緊急檢驗單檢驗結果、檢驗代檢申請單、受委託檢驗管理作業程序等在卷可憑。然查,…從而,縱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於102年9 月16日函載有:被告之血液酒精濃度值為86.6 mg/dL應為喝酒所致,臨床實驗口腔清創或縫合手術,無影響血液酒精反應,且不會導致血液酒精濃度高達86.6mg/dL 等節,則既然無法確定被告血液中LDH 值之濃度,即無法遽然排除被告血液中酒精反應非LDH 值大於8000U/L 造成之可能干擾,況經原審檢送全部卷證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為:一般醫院之急診生化儀器,其儀器偵測原理多為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含化學呈色法法),極易有偽陽性反應發生,若以該類原理之儀器檢測酒精(乙醇),較易受一些因素影響,如檢體個別特性(如該檢體是否溶血、乳酸含量)、急救輸液等因素干擾。因此生化酵素分析法係一種初步篩驗實驗,檢驗結果僅能提供醫療參考。生化酵素分析結果為陽性反應時,必需再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確認,始能供為法庭上證據一節…。可見,尚不能排除臺大醫院新竹分院使用生化分析儀以酵素法進行酒精濃度測定時,可能因被告受傷或疾病因素造成血中異常升高之乳酸鹽和乳酸去氫ꆼ會產生干擾,而使結果出現偽陽性之可能,故臺大醫院新竹院之血液檢驗,所測得被告血液中酒精濃度為86.6mg/L之結果,並非全然無疑。…另舉發通知單係員警以被告酒後駕車肇事經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86.6mg/L,換算成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之違規事實為據而開立,雖有該舉發通知單附卷可憑,惟臺大醫院上開對被告進行抽血檢驗所測得血液中酒精濃度為86.6mg/L之結果,既已有疑,則員警製作舉發通知單依上開檢驗結果所為之記載,即亦難作為不利被告認定之依據。基此,臺大醫院新竹分院檢驗檢查報告結果既有上開不合理之可疑之處,且並無其他證據足資佐證被告有飲用酒類後駕車之情形,是尚不得逕以上開檢驗報告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確以檢察官所為舉證,尚不足以使原審形成被告犯罪之確切心證,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此外,復無其他積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犯行,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即應為無罪之諭知。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茲查,原審檢送全部卷證經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為:一般醫院之急診生化儀器,其儀器偵測原理多為生化酵素免疫分析法(含化學呈色法法),極易有偽陽性反應發生,若以該類原理之儀器檢測酒精(乙醇),較易受一些因素影響,如檢體個別特性(如該檢體是否溶血、乳酸含量)、急救輸液等因素干擾。因此生化酵素分析法係一種初步篩驗實驗,檢驗結果僅能提供醫療參考。生化酵素分析結果為陽性反應時,必需再以頂空氣相層析分析法確認,始能供為法庭上證據乙節…。可見,尚不能排除臺大醫院新竹分院使用生化分析儀以酵素法進行酒精濃度測定時,可能因被告受傷或疾病因素造成血中異常升高之乳酸鹽和乳酸去氫會產生干擾,而使結果出現偽陽性之可能,故臺大醫院新竹院之血液檢驗,所測得被告血液中酒精濃度為86.6mg/L之結果,並非全然無疑,自難單憑上開南門綜合醫院之血清特殊報告、台大新竹分院之檢驗結果,遽認被告於102 年4 月11日下午1 時30分許當日確實曾有飲酒。(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交上易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實務上,酒精濃度檢測如非使用層析法,應列為初步參考,警方與醫療機構應注意儀器選擇、標準操作程序與數據備存,如涉司法用途更應雙重確認或提供專業鑑定報告。對於被告而言,倘身體狀況特殊(如嚴重外傷、感染、代謝異常等)可能影響檢體中乳酸或酵素濃度,應主張該生理狀況可能造成檢測干擾,並申請專業機構重新鑑定,保全就醫紀錄與治療資料亦為舉證之要件。若因執法單位未採取專一性檢驗即提起刑事訴訟,致令被告須歷經不必要之司法程序,可能構成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人權保障精神。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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