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會被視為酒駕?酒駕的罰則是什麼?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是否構成酒駕,首在於駕駛人是否實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再依酒精濃度或其他足以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事證加以認定,行政責任部分著重於酒測數值標準,刑事責任部分則兼顧數值標準與實際駕駛狀況,對於拒絕酒測、酒駕肇事者亦設有更嚴格處罰機制,駕駛人應充分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範,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並危害自己與他人之生命安全。

律師回答:

酒後駕車被視為極具公共危險性的行為,可能同時涉及行政罰與刑事責任,而具體是否構成酒駕,則須依據法定標準與駕駛人的實際行為加以判定。

 

首先,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若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即構成違反行政法上的酒駕規定。

 

機車駕駛人將面臨新臺幣1.5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則處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須當場移置保管其交通工具並吊扣駕駛執照1年至2年。

 

其次,若酒精濃度進一步達到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標準,即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者,則構成醉態駕駛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醉態駕駛罪的設計目的在於防止因酒精影響駕駛判斷與操作能力所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法律採用「危險犯」概念,即僅須達到酒精濃度數值標準,即推定已具有不能安全駕駛之虞,不需再證明實際發生異常駕駛或交通事故。

 

此外,刑法第185條之3亦規定,若酒精濃度雖未達上述標準,但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駕駛人因飲酒而不能安全駕駛,亦可構成醉態駕駛罪,亦即若駕駛人酒測未達標準,惟有蛇行駕駛、語無倫次、闖紅燈等明顯失控或危險駕駛行為,則亦可視為構成本罪,並依法論處。

 

補充而言,即使未實際駕駛於行進道路,仍有可能成立酒駕,實務上認定「駕駛」之標準並非限於行駛中,若駕駛人坐於駕駛座、引擎發動並將車輛移動至停車格,亦已構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行為,而動力交通工具包括汽車、機車與電動腳踏車,僅不包括一般腳踏車。進一步而言,若駕駛人因飲酒導致完全喪失辨識能力或行為能力,原則上在刑法上可屬無責任能力,理應不負刑事責任,惟我國刑法對於「原因自由行為」設有特別規定,即若該精神或行為障礙係因行為人自行飲酒或服藥所致,則不得主張無責任能力或責任能力減輕,仍應依法負刑事責任,以防止故意藉醉逃避責任之情形。

 

關於酒駕之罰則,除刑事處罰外,行政處罰亦有相當完整規定,駕駛人若拒絕接受酒測,將面臨高額罰鍰、車輛保管、吊銷駕照與須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處分,若於酒測時拒絕配合且有不能安全駕駛之事實,警方尚可依法逕行逮捕,視為醉態駕駛罪之現行犯處理。

 

若經酒測確認超標,汽車駕駛人將處3萬元至12萬元罰鍰,機車駕駛人則為1.5萬元至9萬元,並得依刑法論處,其罰鍰與罰金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不得重複科處,亦即若法院已判處罰金,行政機關即不得再處罰鍰,刑罰優先於行政罰之適用。若因酒駕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更將面臨更嚴重之法律後果,駕駛人除須負擔基本醉態駕駛罪之刑責外,尚將依其造成損害程度,延長吊銷駕照期限,若造成重傷或死亡,則依法終身不得再持有駕照,刑事責任部分亦將加重,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若行為人在五年內再犯並致人於死或重傷,更將面臨無期徒刑或重刑之處罰,顯見立法者對於再犯者採取更為嚴厲之態度。

事故-酒駕-不能安全駕駛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刑法第185-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1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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