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如何撰寫?
問題摘要:
附帶民事訴訟乃是車禍事故中受害人有效主張權利的重要手段,其實體依據需明確連結民法各損害賠償條文,程序上亦應緊扣刑事訴訟的進程與時點,妥為準備與撰寫,可有效提升勝訴與獲償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事故若涉及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同時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須以刑事訴訟程序中已起訴的犯罪行為為基礎,且受害人所主張的損害,必須與該犯罪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附帶民事訴訟的對象不僅限於刑事被告,還包括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的共同加害人。即使某些共同侵權行為人因特定原因未接受刑事審理,受害人仍可在附帶民事訴訟中對其提出請求。
另一方面,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需以犯罪事實所致損害為限,雖然受害人可以附帶請求回復損害,但其請求範圍僅限於被訴犯罪事實直接造成的損害,若涉及其他損害,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此原則確保附帶民事訴訟不會偏離刑事訴訟的核心範疇。
如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該請求並非因犯罪行為直接產生的損害此類請求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的範疇,應另行提出獨立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範圍應與犯罪行為直接相關,超出此範圍的請求將不被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僅限於因犯罪行為導致的個人私權損害。若損害與犯罪行為無關,即使可提起一般民事訴訟,也不得利用刑事訴訟程序提出附帶民事請求
在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受害人即可向承審法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之訴狀,並於狀中清楚表示被告姓名、請求事項、請求原因、損害事實、計算方式與法律依據等。
關於請求權基礎,車禍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通常會依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第185條共侵權、第187條法定代理人責任、第188條僱用人責任、第191條之2汽車駕駛人之責任、第193條、第194條之特定損害之賠償及第195條精神慰撫金作為實體法律依據。
具體來說,民法第18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致其受損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第185條則進一步規範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人亦應負責。民法第191條之2則明文汽車駕駛人、車主或保有者就其駕駛行為造成第三人損害之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便駕駛人不是車主,車主也可能因「危險責任」原則而連帶負責。若駕駛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依第187條其法定代理人或監督人亦需負擔監督不周之責任。此外,如事故造成財產上損害,可依第193條請求車輛維修費、交通替代費、收入損失等;如支出特定費用,例如醫療費、看護費、器具費用等,則適用第194條請求賠償;至於精神上遭受損害,則可依第195條請求慰撫金,特別是在事故造成重傷或死亡之情形。
訴狀內容撰寫時,應注意敘明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的直接因果關係,並將損害具體分類陳述,例如醫療費支出明細、車輛維修估價單、看護人員工資支出、交通費發票、收入減少之證明如工作證明或稅單等皆應檢附,以具體化損害金額。若有精神損害,也應盡可能說明造成痛苦之程度、影響生活之範圍及是否造成心理創傷等,再斟酌法院一貫判例提出合理的慰撫金請求額度。
撰寫時也應陳述加害人主觀過失,如超速、闖紅燈、酒駕、未注意車前狀況等行為,以建立其侵權構成要件。若有鑑定報告、警方現場圖、初步研判表、事故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目擊證人證詞等,亦應列為證據提出佐證。此外,若加害人有投保強制險或第三責任險,附帶民事訴訟可一併聲請法院裁定通知保險公司參與訴訟,保障受害人之賠償權益。
應注意的是,附帶民事訴訟雖然簡化程序,但仍屬正式訴訟程序,法院會進行審理並判決,如受害人勝訴,法院會於刑事判決中附帶宣告民事部分,無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惟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必須與刑事案件具直接關聯,若有部分損害與犯罪行為無直接關聯,仍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處理,法院亦得以裁定將不符附帶範圍部分分離。
為使附帶民事訴訟成功,建議由律師協助撰擬訴狀與佐證文件,釐清法律要件與舉證責任,避免訴訟中因主張錯誤或證據不足而遭法院駁回。律師亦可協助與保險公司協商,爭取保險理賠同步進行,以利整體賠償之落實。
事故-刑事程序-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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