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如何履行?時效為何?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事故和解雖非強制性措施,惟若能妥善運用,確實可有效節省訴訟成本與時間,並兼顧被害人實際需求與肇事者負擔能力,惟書面契約不可草率,應審慎擬定並掌握法律時效,尤其在放棄刑事追訴或涉及未成年肇事者情形下,更應徵詢專業意見,確保和解結果真正達成雙方權利義務之平衡與落實。

律師回答:

車禍事故發生後,當事人之間是否進行和解,往往關係到後續責任追究與權利保障,特別是若涉及高齡被害人或未成年肇事人時,更應謹慎處理法律程序與時效問題,以免自身權益受損,在實務上,被害人家屬面對警方希望六個月內結案的壓力,擔心若不即時提起刑事訴訟或完成書面和解,將導致肇事方日後拒絕負責的風險,此一顧慮確實合理,法律上應以完整的書面和解書確保雙方義務明確,和解書內容應詳列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看護費、交通費及其他因事故產生的財務損失等項目。

 

此外,若肇事者為未成年人,則依民法第187條規定,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和解書須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而在書面協議未成立之前,若對方拒絕或拖延簽署,當事人即應考慮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求償,以免時效喪失,依刑法第8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若錯過即喪失提告權利;而民法第197條所定侵權行為請求權時效為兩年,若未及時起訴亦不得請求賠償,然而縱使未提刑事告訴或和解書中約定放棄刑事追訴,被害人家屬仍享有民法第125條所保障的十五年債權請求期間,只要和解書確實成立,對方未履約仍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且此書面和解契約無須經公證或法院調解程序亦具法律效力,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屬有效和解契約。

 

參照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3343號判決,即使無要式行為也得成立並具拘束力,和解契約在法律上為當事人互相讓步終止爭執的契約,民法第736條定義明確指出和解契約的本質與功能,而民法第737條進一步賦予和解契約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創設新權利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果等同重構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如當事人違約,則應依新創設的法律關係請求履行。

 

參見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決所述,和解契約為新的債之關係創設,其拘束力不容否認,另就撤銷問題,民法第738條原則上禁止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契約,惟有三項明文例外,分別為所據文書係偽造變造、和解時不知已有法院確定判決、對於對方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依此條規定,當事人如欲撤銷和解契約,必須符合例外要件,並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即喪失撤銷權利。

 

參見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383號及第52年台上字第500號判例所述,和解契約一經成立,除非具備法定例外事由,否則不得撤銷,其法律效力之安定性與拘束性為制度之根本精神。

 

尤其在交通事故中,和解契約往往涉及放棄告訴權、定額賠償、放棄後續醫療追加請求等敏感內容,若未審慎擬定,易導致重大損失,故建議以律師協助撰寫和解契約,並於契約中明定所有賠償範圍、給付方式與期限、遲延責任、是否含保險理賠、是否放棄刑事追訴權及保留其他請求權等關鍵條款,避免日後糾紛發生,而若為確保契約執行力,更可考慮由法院調解核定,使其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得聲請強制執行。

事故-和解-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民民法第125=法第736條=民法第737條=民法第7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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