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後未撤告,是否為違約,可以討回和解金嗎?
問題摘要:
車禍和解時,若雙方無明確約定履約順序,先履行撤告再收取賠償款較為穩妥;若有履約疑慮,應於和解契約中加註「款項入帳後即撤告」或「撤告完畢即付款」之條件,並約定明確期限與履約程序,以減少後續糾紛,確保權利義務清楚明確、和解有效履行。
律師回答:
車禍和解後若未依約撤告,是否構成違約,首先應從和解契約的法律性質與效力談起。依民法第736條,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預防爭執的契約,一經成立即具法律拘束力,雙方須各自履行約定義務。和解若明確約定撤回刑事告訴作為和解條件之一,則撤告即為對方支付和解金的對價義務,倘未履行撤告義務即屬違約,不因刑事告訴為公法上權利而得規避,因當事人已就此權利處分並具約束力。
和解契約可創設新法律關係取代舊債務關係,違反和解義務者不得再主張原法律關係,其核心在於雙方明確讓步並建立新權利義務架構。若和解時尚未提告,雙方即約定日後不得再提告,倘一方事後違反約定提起訴訟,則構成違約行為,可依和解契約追究其違約責任;至於提告行為雖屬公法上權利,但當事人已事前讓渡該權利,應受和解約束。若和解時已提告,並約定撤告義務,仍未履行撤告,則違約事實更加明確。
實務上常見當事人對履約順序有歧見,如一方堅持先撤告再支付和解金,另一方要求先付款再撤告,為避免履約風險,雙方可在和解契約中明確約定履行順序,例如約定「賠償金匯入後三日內撤告」,否則難以認定雙方何者違約。若未明確約定履約順序,法院多會依公平原則與履行信賴保護原則判斷。若確定違約事實,是否得解除和解契約,依民法第256條,雙方約定互負給付義務者,一方不履行時,他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履行部分。
若對方支付和解金後,對方遲未撤告,理論上已構成債務不履行,債權人可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款項。至於違約時點如何判斷,若撤告義務應於特定期限內履行,過期未履行即構成違約;若無明確期限,通常法院會視判決確定前是否履行作為基準,若在刑事判決前皆未撤告,可認為已違約並構成債務不履行。
此外,刑事告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僅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告,逾期已無撤告可能,即使事後撤告無效,違約責任仍成立,因違約行為已在可撤告期間內發生,且和解契約並不因公法程序限制而失效,違約方不得主張因失去撤告權而免責。和解契約屬私法範疇,撤告僅為履行和解義務之手段,其違約效果與刑事訴訟程序無關。
實務上,當事人間常發生因信賴不足導致履約爭議,建議和解時應就履約條件、履行順序及期限詳細明訂,避免日後糾紛。若雙方未妥善約定,法官將依和解目的、當事人信賴、履約行為現況及誠信原則衡量雙方權利義務分配。
簡言之,若和解契約載明應撤告卻未撤告,不論是否已起訴或是否屬公法權利,皆屬違約行為,對方得主張解除和解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賠償金,且可依違約情節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民法第737條更明定和解契約具權利消滅與新權利創設之效力,一旦締結便須嚴格遵守,否則必須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與契約解除後的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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