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與調解流程為何?「和解書」要注意包含哪些內容?
問題摘要:
和解契約具有高度法律效力,不僅能終結過去爭議,也能創設新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於簽訂和解契約時應確保內容明確、全面,避免未來爭議,特別是在交通事故中,和解契約能有效降低訴訟風險並保障權益,但仍需謹慎評估,必要時諮詢專業律師,確保和解條件合法且符合自身利益。無論選擇和解或調解,皆應以誠信態度協商,透過合法程序妥善解決紛爭,維護雙方權益並促進社會和諧,交通事故中的和解與調解,不僅是一種法律手段,更是一種理性溝通、互諒互讓的智慧選擇,當事人宜審慎處理,確保所有約定清楚、具體、可執行,避免未來紛爭重演。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後的糾紛處理,通常可以透過和解或調解來解決,以節省訴訟時間與費用,同時降低對雙方的精神與經濟壓力,其中和解屬於雙方私下合意的契約行為,而調解則是透過公正第三人協助進行磋商,無論是和解或調解,皆須謹慎處理,以確保法律效力並避免後續爭議。根據民法第737條,和解具有消滅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並創設新法律關係的效力,因此,一旦和解契約成立,雙方就必須遵守,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否則不得任意反悔,其效力範圍以雙方合意處理的爭點為限,未經明確約定的部分不得推定已讓步或拋棄。
實務上,最高法院亦強調和解契約的效力具有高度拘束力,若債務人違反和解契約,債權人僅能依新約定主張權利,不得再依原法律關係請求,顯見和解契約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調整的重要性。和解契約內容應包括當事人基本資料、事故經過簡述、損害金額與給付方式、賠償範圍、拋棄其餘請求權、刑事責任處理及其他必要約定,例如年滿18歲且具完全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才能自行簽立和解書,否則須法定代理人同意,此外,若雙方當下無法確定損害金額,也可約定由特定修繕廠商修復並以實際修復金額為準,但此類約定應慎重考慮。
如果遇到交通事故,當事人可選擇私下和解、聲請調解或提起訴訟三種方式解決爭議,通常為了節省時間與精神負擔,當事人多會先考慮透過自行和解或聲請調解處理。自行和解是指雙方在車禍現場或事後私下協商並簽訂和解書來解決爭議,和解書內容至關重要,應詳載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電話,並親簽加蓋手印,明確特定簽約人身份,以免日後爭議。
其次,須簡要敘述事故經過,例如何時何地雙方發生碰撞及受損情形,清楚界定和解範圍。
第三,應約定清楚賠償條件,包括賠償金額、付款方式與期限,無論匯款或現金,細節皆須明文記載。若雙方認為損害輕微,亦可明文互不求償,各自負擔損失。
第四,為避免日後重提爭議,和解書內應載明雙方拋棄其餘所有民事請求權。
第五,如涉及體傷應記載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車禍中的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受害方獲得賠償後通常會放棄追訴,須明確約定免得日後爭議。至於是否會成立過失傷害罪,需看是否有過失,通常需由專業單位鑑定。若當事人無法達成私下和解或對方遲遲不聯繫,則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時需攜帶車輛行照、身分證、印章、事故相關單據及賠償金額計算資料,若無法親自出席,得由代理人持委任書代理。調解時應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指責,雙方讓步空間越大,越有機會達成調解。
調解結果可能為三種,一為再次調解,若條件接近即可再約時間續談;二為調解成立,雙方簽署調解書後,由法院核定,日後具執行力;三為調解不成立,可請調解會開具不成立證明,作為提起訴訟依據。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甚高,民法第737條明定,和解可消滅雙方拋棄的權利並創設新法律關係,雙方一旦成立和解契約,除非合意解除,否則不得翻悔。若債務人違反和解契約,債權人僅能依新法律關係主張權利,不得再依原法律關係請求。和解的效力限於雙方所約定的範圍,未明示放棄的部分不得推定已讓步。
和解契約不屬於要式行為,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必拘泥於特定形式,即使透過第三人傳遞意思,也能成立具法律效力的和解契約,即便雙方未親自會面,只要意思表示明確,和解契約即屬有效。和解契約成立後即具有約束力,雙方不得隨意翻悔,即使事後認為不利,也不得主張撤銷或無效,除非符合民法第738條例外事由,包括和解所依據文件為偽造或變造、和解事項經法院確定判決但當事人不知或當事人對重要爭點有錯誤認知,否則不得撤銷和解契約,且撤銷權須於一年內行使,逾期即失效。
和解契約成立後具高度拘束力,縱使結果對一方不利也不得主張撤銷或無效,僅在民法第738條例定的特殊情形下才可撤銷,包括和解依據文件係偽造變造、和解事項已有確定判決但當事人不知,以及對他方當事人資格或重大爭點有錯誤認知,且撤銷權須於一年內行使。最高法院判決亦強調,除符合法定撤銷事由外,當事人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契約。和解契約成立後若一方不履行,他方可據此提起訴訟要求履行,法院將依和解內容判決,不再審查原有爭議。
交通事故中透過和解或調解,不僅能迅速解決爭端,也有助於減少訴訟成本與精神壓力,但當事人仍須謹慎簽訂,避免因內容模糊導致日後紛爭。特別是民事與刑事部分的責任應區分清楚,並確實載明拋棄權利、賠償條件及刑事不追究等內容,若雙方對條文理解有歧異,宜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和解書範本應完整載明雙方基本資料、事故過程、賠償條件、其餘請求權拋棄、刑事不追究及其他必要事項,簽訂時雙方須親簽並附手印,成年當事人始得自行簽約,未成年者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若雙方難以即時確認賠償金額,可約定指定修繕廠負責修復並以實際金額為準,但此種約定涉及風險,簽約前宜審慎評估。事故後若雙方無法自行解決,調解亦是合理選項,不僅程序簡便且費用低廉,調解成立後具法律效力,未成立亦可據以提起訴訟。
實務上,和解書應詳載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方式及親簽手印,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車輛資訊及經過也應清楚載明,以特定和解範圍,損害賠償部分須明確記載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限,並載明雙方拋棄其餘請求權及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以避免日後紛爭。和解書內容應清楚記載雙方因事故所生的所有民事與刑事責任已完全解決,並明確約定不再追究任何權利,特別是在交通事故中,刑事過失傷害罪屬告訴乃論罪,若受害人明示放棄追訴權或撤回告訴,刑事部分即可終結,因此和解書內應載明雙方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若事故發生後對方拒絕和解,當事人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透過第三方協助,尋求共識並簽訂具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聲請調解時需攜帶汽車行照、身分證、印章及相關單據資料,並準備賠償金額計算資料,當事人無法出席時,可由代理人代為出席並攜帶委任書及雙方身分證。調解程序中,雙方應理性協商,避免情緒性爭執,若調解成立,當場簽訂調解書並經法院核定後即具法律效力,若調解不成立,可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作為日後提起訴訟之憑據。
無論選擇和解或調解,當事人應充分掌握事故狀況、證據資料及法律權利,保持理性協商態度,以利紛爭圓滿解決,必要時亦應考慮委託律師協助,確保所有和解條件合法且完整,避免日後再生爭議。交通事故中不論和解或調解,其本質皆在於雙方讓步與共識,透過明確約定與合法程序來解決爭議,當事人應審慎處理,確保權利義務清楚明確,善用和解與調解機制,以最低的成本達成最大的權益保障。
事故-和解-車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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