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如何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問題摘要:
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是一項既便民又具法律保障的程序,能協助車禍當事人避免訴訟成本,快速解決爭議,並透過法院核定使調解結果具備強制執行力,對於一般民眾而言,是一項實用且值得善用的紛爭處理機制。
律師回答:
當發生車禍後,若雙方對事故責任、損害賠償金額或修車費用等事項無法達成共識,但又希望避免進入冗長且昂貴的訴訟程序,此時可透過鄉、鎮、市公所設置的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作為一種成本低廉、程序簡便且具有法律效力的紛爭解決方式。
依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規定,車禍當事人可向事故發生地、加害人或被害人居住地所屬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聲請方式可以書面或言詞進行,若以言詞聲請,則需由受理人員製作筆錄,若以書面提出,則需按對造人數提供副本。聲請書中應明確記載調解事由、爭議內容、當事人姓名、地址與聯絡方式等。
依第11條,民事事件須經雙方同意,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則需取得被害人同意後,方能進行調解程序。聲請人應備妥基本資料以利程序推動,包含身份證、印章、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警方開立之事故分析初步研判表或調解案件轉介單。
由於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自個資法修法後已不載明對方地址,因此若欲聲請調解,必須向事故處理警察單位申請「調解案件轉介單」,或於事故發生滿30日後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其中會載有對造聯絡資訊。具備上述資料後,聲請人可親赴調解委員會,或於調解委員會網站下載調解申請表,填寫並送交所屬公所進行排案。
依第13條規定,若雙方當事人居住於同一鄉鎮市,則由該地調解委員會處理;若居住地不同,則原則上由對方所在地調解;惟經雙方合意且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亦可選擇其他地區調解,不受限制。法院亦得依第12條職權裁定將訴訟中適合調解之案件移付公所進行,調解不成立者再由法院續行審理。
聲請調解後,委員會將於十五日內安排調解日,通知雙方出席;調解通常由三位調解委員主持,亦可依當事人同意改由單一委員調處。調解當日,雙方可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如維修估價單、醫療收據、照片、錄影檔等,供委員參酌。調解過程原則上不公開,但雙方可攜一至三名陪同人員在場,經許可亦可邀請利害關係人參與。
調解成功時,公所將製作調解書,於十日內送交法院審核,法院如認其未違法令、公序良俗且內容明確、具體、可履行,則予以核定,該調解書即具與民事確定判決同等效力,亦可作為執行名義,若對方不履行調解內容,可據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可依民事或刑事程序提起訴訟,若為刑事事件,依第31條規定,未成立之調解書送檢察官即視為已提出告訴,有效保障告訴期限之效力不中斷。
調解程序不收費,僅於需勘驗、鑑定等特殊支出時由當事人自理。為避免權利讓渡不當,建議在調解前諮詢律師意見,釐清責任爭點與可求償項目,包括修車費、醫療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避免因法律知識不足而在調解過程中讓步過多或條件不明導致爭議延伸。若當事人於調解中達成和解契約,其法律效力依民法第737條,與一般契約同等,具有創設新法律關係與消滅爭議的效果。若事後一方未履行,另一方可依調解書為執行名義主張強制執行,或依契約另提民事訴訟請求履行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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