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後過戶房地的惡意脫產行為,該如何處理?

18 Jul, 2025

問題摘要:

債務人透過無償贈與、低價買賣、虛偽交易等手法轉移房產規避責任屢見不鮮,債權人必須綜合運用假扣押、詐害債權撤銷權及刑事告訴等多元手段,迅速阻止財產流失,並強化求償保障。部分車禍案件中,若加害人轉讓房地予直系親屬或熟人,法院更會加重審查受讓人是否明知有損害債權人權利,若能證明受讓人明知,法院通常會判決撤銷移轉。債權人於主張撤銷時,應提供車禍事故資料、財產變動情形、債務人與受讓人關係證據、交易金流憑證等,並及早諮詢律師,由專業律師評估撤銷勝算及擬訂訴訟策略。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後若加害人或相關債務人惡意脫產,例如將名下不動產過戶轉讓以規避日後的賠償責任,受害人應立即啟動法律程序因應。首先,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對於金錢給付請求,為保全日後的強制執行,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即便該債權仍附有條件或尚未到期,也可以假扣押,核心目的在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過程或判決確定前轉移財產致使債權落空。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即使該請求附有條件或期限,亦可聲請假扣押。此條文確立假扣押的法律基礎,旨在保障債權人權益,防止債務人在訴訟期間或裁判未確定前轉移財產以致日後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假扣押是為保全強制執行設立的程序,若債權人已取得確定終局判決,便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再聲請假扣押。假扣押的必要性僅在於債權人在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或執行名義不穩定的情況下,用以防止債務人財產處分。(最高法院31年聲字第151號判例)假扣押作為保全程序,其功能在於防止本案未判決確定前,因財產轉移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人勝訴後難以執行。因此,假扣押聲請的審查標準並不涉及債權是否成立的實質問題,而是著眼於執行困難的風險是否存在。(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20號判例)

 

實務上法院對假扣押的審查標準不在於債權是否成立,而在於未來執行困難的風險是否存在,因此只要債權人能提出具體事證,例如債務人有出售財產、轉移資產、藏匿行蹤等行為,即具備聲請假扣押的正當性,假扣押的功能在於凍結債務人財產,防止其轉移,債權人待日後勝訴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進一步規定,假扣押的前提是確實存在日後無法執行或執行困難的風險,若債務人行為或財產狀況已顯示有轉移意圖,或事涉跨國執行,法院通常會准許假扣押,債權人須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執行困難,例如債務人名下已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急售房產、惡意贈與等。

 

對於已設抵押的財產,若抵押價值不足清償債務,債權人仍可就不足部分聲請假扣押,但僅因名下房地所有權移轉就主張執行困難,法院會審酌是否真有執行風險,並不會無條件准許。

 

假扣押雖為債權保全的重要手段,但法律同時要求審慎適用,避免濫用,因此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須準備完整證據,例如車禍判賠金額、債務人名下財產現況、不動產過戶登記謄本、財產移轉契約等,以便法院審酌。

 

若債務人已經完成房地產過戶,債權人可進一步行使民法第244條的撤銷權,即所謂詐害債權撤銷權,民法第244條第1項,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若損害債權人權利,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若屬有償行為,則需證明債務人及受讓人均明知有損害債權人權利之情事,才能撤銷。此時法院會審酌債務人全部財產情形,若債務人即使處分房產後仍足以清償債務,則不構成詐害債權,但若轉讓後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即屬詐害債權,法院得撤銷移轉行為並恢復財產原狀。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損害債權行為起2年內、行為發生起10年內行使,逾期即喪失權利,故債權人應及早聲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前項訴訟,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前項出具保證書原因消滅時,保護機構或分會得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聲請返還。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三項規定。當被害人擔心肇事者家屬可能轉移財產脫產,也可運用假扣押程序保障權利,若有金錢請求或得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若被害人無力支付假扣押擔保金,可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28條向保護協會申請出具保證書代替擔保金,以避免肇事方脫產。

 

另若債務人於法院判決確定後或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如假扣押),仍惡意移轉財產,且致使債權人無法清償,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該條規定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債權而毀損、處分或隱匿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債權人能證明債務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始移轉房地,且剩餘財產不足清償,即有機會讓檢察官起訴債務人,進而追究刑責,並可作為民事撤銷訴訟的輔助證據,強化撤銷勝算。

 

越早進行假扣押與撤銷程序,成功機率越高,遲延可能導致財產已遭轉移脫產、事證散失,影響權益實現。車禍後加害人惡意脫產不僅牽涉民事求償,更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債權人除應積極行使假扣押與撤銷權外,亦可同步提起刑事告訴,全面性打擊脫產行為,提升債權實現的保障力。面對加害人脫產,債權人不可掉以輕心,應快速反應,採取民刑雙軌並行策略,才能有效防止財產流失,確保損害賠償金的徵收與債權保障。

事故-民事程序-脫產-假扣押

(相關法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刑法第356條=民法第244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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