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不和解都會坐牢?
問題摘要:
和解雖然是有力的減刑與紛爭解決手段,但不是所有案件都因和解即可免坐牢,仍須視行為人罪責輕重、犯罪態度、賠償誠意及案件性質而定,若犯罪行為本身惡性重大、社會危害性高,即使和解亦難脫刑責,律師的角色在此便是協助當事人爭取最大法律利益,確保程序正當、爭取量刑最輕並力促和解,但不能保證和解就必然免刑。現實中,許多酒駕、肇逃、過失致死案件,即使有和解,也有不少被告最終仍須服刑,因此切勿對和解抱持過度樂觀的錯誤期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和解契約本身在法律上具有極高效力,其本質是雙方為解決或避免爭議所作出的讓步及合意,一旦成立即具法律拘束力,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否則不能反悔。和解契約可終結原有法律爭議,並產生新的法律關係,如未履行,對方只能依和解契約主張,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訴請救濟。最高法院亦多次判決確認和解契約的替代性及強制性,當事人一經和解,即使日後後悔或有損失,也不得再翻悔,除非存在法定可撤銷事由。民法第737條及相關判例明確指出和解契約的效力,一經成立即有終局性與創設性,且和解不需特定形式,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使透過調解人傳達或書面往來,也能成立。民法第738條雖開放少數例外得撤銷和解契約,如文件偽造、事後發現確定判決或重大爭點錯誤,但這些情況極為特殊,通常不適用於車禍和解案件。
和不和解會不會坐牢,實際上需視案件性質、行為人犯罪情節、涉案罪名及法律規定而定,不是單純和解與否即可決定刑事責任或是否入監服刑。雖然和解在刑事案件中確實有助於爭取輕判,甚至爭取緩刑、易科罰金或獲得緩起訴處分,但並非所有案件都能因和解而免除牢獄之災,尤其是涉及重大交通事故、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肇事逃逸、重大過失致人死傷、累犯酒駕、吸毒駕駛、惡性重大之犯罪行為時,即便達成和解,刑事責任仍不一定能避免刑罰執行。刑法中許多嚴重罪行屬非告訴乃論罪,即使被害人不提告或撤回告訴,國家仍會主動追訴,法院也仍依法審理,不因和解就免責,如肇事逃逸、酒駕致死、過失致死等罪均屬此類,和解在這些案件中頂多作為量刑酌量因素,不是免刑的保證。
刑法第185-3條規定,酒駕或施用毒品駕駛造成死亡者,刑度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重傷者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累犯致人於死甚至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徒刑,這類案件即便有和解,法院通常仍難輕判免刑,尤其在無證駕駛、重大違規、惡意重犯等情節下,法院更重視犯罪預防與公共安全,不會因和解輕縱。
再如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罪,若致人受傷最輕六個月徒刑,致死或重傷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屬於法律明定下限的罪責,即使和解,若達不到緩刑或易科罰金要件,法院也可能依法必須判處實刑。
此外,法律亦針對特定違規加重處罰,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若行為人酒駕、毒駕、無照駕駛、飆車、惡性超速等情況下肇事致死傷,法院得在原刑度上加重二分之一,這意味著一旦犯罪事實明確且情節嚴重,即使達成和解,也難完全脫免刑罰。儘管如此,和解仍是重要的法律策略之一,尤其在傷亡案件中,若能主動賠償被害人並取得諒解,法院確實會依刑法第57條酌量減輕刑度,在部分案件中亦可能達到緩刑、緩起訴、易科罰金等效果,例如單純過失傷害、輕微交通事故、過失毀損案件,若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法院通常會較寬容,甚至給予緩起訴處分,使當事人免於起訴及刑事責任,若案件屬輕罪,且達成和解,法院多有可能考慮緩刑處分,不必入監服刑。
和解契約的最大價值在於紛爭解決、促進賠償與社會安定,對於刑事案件也有助於爭取法院寬大處理,但其影響力仍受限於案件性質與法律規範,尤其在酒駕致死、肇逃致人重傷、惡性交通犯罪等案件中,即使達成和解,法院亦不一定會免除刑責,更可能因重大公共利益考量,依法嚴懲以達警示效果。
事故-和解-車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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