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車禍和解金應該怎麼算?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遇到車禍和解問題時,最重要的是保持冷靜,不被高額索賠嚇倒,先釐清實際損失與法律責任,分辨對方是否獅子大開口,若有過高要求應勇於拒絕並合理議價,若金額屬合理範圍也不必逞強拒絕,最終目標是達成合理且必要的和解,該賠的賠、不該賠的堅決不賠,既避免日後訴訟麻煩,又能維持自身尊嚴與財務穩定,和解談判的重點在於理性協商,懂行情、懂法律、懂策略,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透過專業法律意見掌握談判主導權,讓和解真正成為解決紛爭、重啟生活的最佳途徑。未達成和解雖大幅降低取得緩刑的機會,但並非絕無可能,當事人應積極展現誠意、盡力賠償,同時謹慎訂立和解契約,掌握法律效力與約束力,才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並妥善解決糾紛。

律師回答:

在處理車禍和解問題時,許多人遇到的第一個難題就是對方獅子大開口的高額賠償要求,但在面對這樣的情況時,首先要釐清的是對方真的獅子大開口,還是自己根本不了解行情,因為和解金額並不是愈低愈好,也不是金額高就一定不合理,重點是金額是否「合理且必要」。

 

畢竟和解的目的並不是一味爭輸贏,而是透過理性協商解決紛爭、避免訴訟糾紛並重拾生活秩序,許多民眾因為不懂行情,一聽到高額索賠就先入為主認為對方是在獅子大開口,然而實際上車禍賠償項目繁多,包括財物損害、醫療費用、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等,每一項目都可能有相當金額,和解金額的計算方式應該回歸法律規範與實務行情。

 

財物損害部分通常是修繕費用與補償費用,例如車輛維修費、手機或其他財物損壞的替代金,醫療相關費用則包括掛號費、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及看護費等,有些案件還會加上通勤費與購買醫療器材的費用,工作損失方面則涵蓋因受傷無法上班所損失的薪資、營業收入,甚至因後遺症或殘疾而導致的未來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則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一項,因為沒有法定公式,全憑法院自由裁量,法官會依傷勢輕重、肇事責任大小、雙方社經地位、年齡、職業、收入等因素綜合判斷,有些網路上的精神賠償公式僅供參考,並無法律拘束力,因此當對方開出高額精神賠償要求時,不能只看數字高低,而應仔細核對實際傷勢、醫療紀錄、責任歸屬及過往判例行情,再來決定該金額是否過高。(民法第192條、193條、第194條、第195條、第196條)

 

如果確認是獅子大開口,可以適當反駁與議價,但若是自身不清楚行情,貿然拒絕反而不智,畢竟和解本來就需要「互讓」,和解不是認輸、不是弱者屈服,而是理性評估自身狀況與風險後,作出的智慧選擇,和解談判時不宜一味爭高低,若過度讓步容易被當成「軟土深掘」,但若毫無退讓也可能錯失早日解決紛爭的機會,和解時該堅持的立場要堅持,該退讓的地方也可適度讓步,掌握「必要、合理、可負擔」三原則來協商。

 

刑事責任的影響

此外還須考慮刑事責任的影響,只要車禍有報警未逃逸,通常刑事責任會涉及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過失致死罪為公訴罪,無法撤告,但和解仍是爭取輕判與緩刑的重要依據,法院為避免社會問題,通常會考量當事人是否和解來決定刑度,多數無前科的被告若能與被害人和解,都能獲得緩刑,反之若過失傷害罪,則屬告訴乃論罪,只要被害人撤告案件即告終結,若無法於一審完成和解,也可上訴二審爭取,在二審與被害人和解仍有爭取緩刑的機會,即使沒緩刑,法院也會考量被告的賠償誠意作為量刑參考,所以無論案件大小,展現賠償誠意始終是必要的行為,並非請了律師就萬事搞定,當事人自己也必須主動溝通、真誠協商,才能爭取最佳結果。

 

若未能達成和解,是否就完全無法取得緩刑?

這問題其實並非絕對,應視個案情況而定,若能達成和解,告訴乃論犯罪撤回後案件即告終結,自然無需再談緩刑問題,但若是不能撤告的犯罪類型,例如過失致死罪等非告訴乃論罪,雖無法因撤告而免訴,法院仍會將和解視為量刑重要依據。

 

通常若雙方能達成和解,展現賠償誠意,法院在審酌量刑時大多會給予緩刑,即便一審未能和解,也可於二審繼續爭取,若二審期間成功達成和解,法院仍可能撤銷原判決,改為宣告緩刑,使被告免於入監執行,因此,和解對於緩刑的影響極大,然而若遲遲無法達成和解,取得緩刑的機會雖然大幅降低,仍非完全沒有可能,尤其是在被害人提出的賠償金額顯然過高,明顯超出被告經濟能力範圍,若被告已展現誠意,盡其能力提出合理賠償金額並積極協商,法官在綜合考量後,仍有可能給予緩刑(刑法第74條),但難度相對較高,即使最後未獲緩刑,法院也會將被告的賠償意願與誠意列入量刑考量,酌予減輕刑度(刑法第57條)。

 

所以不管能否成功和解,被告都應積極展現賠償意願與行動,盡力促成和償,這不僅是對被害人的尊重與補償,也是法律所要求的義務,務實來說,案件的成敗並非完全仰賴律師操盤,當事人自己的態度與行動才是關鍵,律師雖可提供法律專業意見與協助談判,但最終能否和解與取得緩刑,仍需當事人親自面對、主動溝通與真誠協商。

 

民事責任影響

和解契約的法律效力亦須謹慎處理,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契約係當事人為解決或避免爭議而達成的協議,其核心在於雙方互相讓步與意思表示一致,契約一經成立,對雙方即具拘束力,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否則不得任意翻悔,此種契約在解決爭議、促進社會穩定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且其效力深受民法與法院高度重視,若和解契約經約定創設新法律關係,以取代原有法律關係,則其效力即在於形成新的法律基礎。

 

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只能依和解契約主張權利,不能再依原關係請求給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決即明確肯認此效力,並指出和解契約的替代性特質,訴訟外和解契約不屬於要式行為,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3343號判決亦指出,即使無特定形式,只要當事人意思一致,即可成立並具法律效力,即使當事人間已有確定判決,若事實上仍有爭議,雙方透過讓步達成和解,契約效力仍受民法第737條保障,展現和解契約高度靈活性與合法性,且和解契約的成立不必當面協商,只要透過第三人傳達意見並達成合意,即為有效契約,和解的重點在於互相讓步,其合法成立後,雙方即受約束,即便和解結果對某方不利,也屬讓步範圍,不得據此撤銷契約或再主張舊權利關係,且和解契約成立僅需意思一致,即使一方在表意時內心不願受約束,但未讓對方知悉,契約仍具法律效力,若當事人在訴訟外和解並撤回訴訟後,即應受和解契約拘束,不得再主張原爭議關係,惟若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則契約失效,雙方可重新協議權利義務。

 

和解契約的效力範圍限於當事人所明確約定的爭點,未明示的事項不得推定已放棄或讓步,因此訂立契約時應詳盡記載各項爭點,民法第737條賦予和解契約消滅舊權利及創設新權利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締約時應確保意思表示清楚明確,充分認識契約對權利義務之影響,確保和解契約能在公平公正基礎上有效解決爭端,促進社會和諧,該條文明確揭示和解契約可終結過去爭執並建立新權利義務關係,其法律地位相當穩固,除調整雙方權利義務外,更是促進紛爭解決的重要法律工具,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則其效力在於取代原法律基礎,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僅能依據和解契約主張履行,無法回頭主張原關係,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例再次重申此原則,然而和解契約的範圍仍有限制,其效力僅限於雙方欲解決的爭點,其他尚未發生爭執的法律關係,即便與和解事項相關,若未明示亦不得推定放棄,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80號判例即表示,和解效力僅限雙方意思一致的事項,不得任意擴張,民法第738條則規定和解契約不得因錯誤撤銷,除非符合三項法定例外,第一是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為偽造或變造,第二是和解事件已有確定判決而當事人不知,第三是當事人對對方資格或重大爭點有錯誤,這些例外均須嚴格適用,且撤銷權受民法第90條一年除斥期間限制,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2383號判例強調,當事人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以保障和解契約的穩定性與法律秩序。

 

此外,和解契約不得隨意撤銷的原則亦獲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500號判例重申,指出除非符合法律明文例外,否則和解契約一經成立,即無繼續審判空間,當事人應慎重簽約,避免事後因悔意而損害自身利益,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30號判例進一步指出,僅當當事人對重大爭點認知錯誤時,方可依法律規定撤銷和解契約,這說明和解契約一經成立即極具約束力,除法定例外外不得任意撤銷,當事人應審慎評估和解內容與條件,並充分意識其法律後果。

事故-和解-車禍處理-刑事

(相關法條=刑法第57條=刑法第74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737條=民法第7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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