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在做什麼?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調解制度之所以能在我國司法實務中長久運作並發揮效用,除了其法律效力明確、程序設計簡便外,最核心的仍是它為人民提供了一個能夠直接對話、理性協商的機制,使當事人能在雙方自我主張中尋求平衡與讓步,回歸問題本質而非單純勝負競爭,從而達到解決爭議與修復關係的雙重功能。總而言之,調解委員會調解功能在於提供一種以對話代替對抗、以讓步取代判決、以修補關係為目標的紛爭解決機制,特別對於金額不大、法律問題明確、當事人仍可理性溝通的小型車禍與事故糾紛而言,堪稱成本最低、速度最快且效力足以保障執行的最佳選擇。當面臨糾紛時,若非必要訴訟,應優先考慮調解程序,以爭取最有效率與和諧的解決方式,落實法律制度促進社會穩定與人民福祉之本旨。

律師回答:

鄉、鎮、市公所設置的調解委員會,主要功能在於提供民眾一個平價、簡便且具強制力的紛爭解決管道,協助解決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民事糾紛與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例如車禍損害賠償、債務糾紛、房屋漏水爭議、鄰里糾紛、公然侮辱、傷害等小型爭端。調解制度的設計,是為了避免人民動輒進入耗時、費力且訴訟成本高昂的法院程序,透過社區中具聲望與調解經驗的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協助雙方透過理性溝通找出折衷方案,自主解決爭議。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以下規定,公所應依法設置調解委員會,成員由具有法律常識、公正品行、熟悉地方事務的人士組成。當事人得以書面或口頭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聲請人需簡要陳述事由與爭點,經受理後,調解會通常在十五日內排定日期通知雙方出席協商。調解可由三位委員組成之合議庭主持,雙方也可同意由單一委員調解,程序原則上非公開進行,但雙方可各攜帶一至三名陪同人員,若有利害關係人,經許可亦得列席參與。

 

調解程序中,委員會協助雙方明確法律立場,計算實際損失,並引導當事人進行讓步,以期達成雙方皆能接受的共識。調解程序本身不收費,僅在涉及現場勘驗、專家鑑定等情形時,需由聲請人或雙方自負相關費用。

 

若調解成立,公所須於十日內製作調解書,送交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該調解書即具「民事確定判決」同等效力,雙方不得再行起訴或自訴,同時該文書得作為強制執行之依據,保障調解條件得以實現。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之民事調解,屬當事人互相讓步而自主解決民事紛爭之機制,一經成立,經法院核定,即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認該調解有無效之原因,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始得救濟。此項訴訟係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宣告調解無效,其性質為形成之訴,於判決確定時發生形成效力,其法律關係即因該形成判決確定而創設、變更或消滅。(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471號判決)

 

經核定之調解具有形成效力,非經原核定法院判決宣告無效,不得主張其效力瑕疵。若調解不成立,當事人仍可將案件提交法院訴訟或刑事告訴,若調解涉及告訴乃論案件,調解未成亦視為當事人已依法提出刑事告訴,得維持告訴期間效力不致逾期。(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第27條、第28條)

 

實務上,如車禍爭議中常見的財損金額、醫藥費或肇事責任不清之爭端,多數法院亦會於正式審判前將案件裁定移送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雙方能在此階段達成合意,不僅可免除訴訟所需之律師費、交通時間、證據準備等負擔,也能加速爭議終結,提升當事人滿意度與法律可近性。

 

從功能面來看,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制度除了紛爭解決本質功能之外,也兼具訴訟分流、社區安定、人際修補及法律教育等社會功能,透過調解員居中說理與勸解,能緩和雙方情緒,避免仇視與訴訟反覆,且許多基層民眾不諳法令,藉此接觸調解程序並理解自身權利義務,更能提升法律素養。調解雖為非訴訟程序,卻須謹慎參與,特別是調解條件牽涉金額較大或內容複雜時,建議仍應委任律師陪同協商,避免讓步失當或條文不明,導致日後發生履約爭議。實務上,亦不乏當事人誤以為調解只是口頭協商,未注意文字內容而承擔不利後果。

 

為此,和解契約或調解書之成立,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使未面對面協商,也屬有效成立,縱使協議結果對一方有失公平,只要非因重大錯誤或欺罔即不得撤銷,突顯調解協議對當事人之法律拘束力與嚴肅性。若因對事實認知錯誤而締結調解契約,當事人仍可於法院核定調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依調解條例第29條向原核定法院提起撤銷或無效之訴,並適用民訴法第502條與強執法第18條規定。

 

鄉、鎮、市公所調解制度作為一項兼具便民、專業、有效的非訟糾紛解決機制,不僅可快速處理基層民事與輕微刑事爭議,亦具備減少法院負擔、強化人民法感與維持社會穩定等綜合效益,實為現代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對於多數希望低成本、快速度解決問題的當事人而言,善用調解程序不啻為解決爭端的首選,惟當條件涉及法律利害時,仍建議結合律師專業與調解平台的協力運作,方能確保自身權益並達成雙贏結果。

事故-和解-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6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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