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警局作筆錄是否能請律師陪同?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到警局作筆錄理論上可請律師陪同,尤其若涉及刑事責任,律師陪同更是重要保障,但在車禍或其他一般事故中,與其單純倚賴律師陪同,實務上更重要的是事先準備好證據與正確應對觀念,律師的核心角色在於提供事前法律諮詢,協助當事人釐清事故事實與責任歸屬,教導如何陳述,並提醒在偵查過程中應注意的程序保障與陳述原則,使當事人在面對警詢時能冷靜、客觀、合法自保,這樣反而比現場陪同更為實際與有效,因此,遇到車禍或其他事故,不必過度慌張,冷靜蒐證、謹慎應對、適時諮詢律師,才是確保自身權益的正確態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到警局作筆錄是否能請律師陪同,依據我國現行法律,答案是肯定的,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第28條、第29條及第30條之規定,刑事被告有權隨時選任辯護人,且犯罪嫌疑人於接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時,也可以隨時選任辯護人,並且辯護人人數不得超過三人,惟必須是律師身份,這條規定不僅保障被告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同時也適用於遭受指控或牽涉刑事責任的當事人。

 

因此,若因車禍或其他事故被警方通知到案製作筆錄,依法即有權請律師陪同出席,但現實情況中,單純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多數處於驚慌、焦慮、無助的狀態,對於法律程序認識有限,也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請律師陪同,其實,車禍事件雖然常見,但其牽涉法律問題十分複雜,輕則涉及民事責任,重則觸犯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甚至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或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因此,當事人在面對警方偵詢時,無論是加害人或被害人,都應謹慎應對。

 

尤其車禍筆錄所載內容經常影響刑事與民事責任的歸屬,若不慎陳述不利己方的內容,將來無論是刑事追訴或民事求償訴訟,皆可能陷入不利地位,故不少律師建議,與其陪同當事人到警局,不如事先教導當事人正確應對方式,這是因為筆錄階段的核心在於陳述一致且合理的事實,若手上已有關鍵證據,例如行車記錄器、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陳述時即可直接據此說明,反之,若證據不足,或事發過程模糊難以完整釐清,則應避免過度細節陳述,務求簡潔,避免因細節矛盾而陷入不利,常見的車禍筆錄重點包含事發時間、地點、雙方行駛方向、路口號誌燈號、雙方車速、雙方肇事責任主張、車損及人損狀況等,當事人應謹慎敘述已知事實,未經確認之內容則宜保留空間,避免日後證據浮現後自陷矛盾,至於被害人亦可請律師陪同,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犯。

 

尤其若對方有推諉、脅迫或不當施壓之情形,律師在場更能保障被害人安心陳述,律師亦可當場協助確認警方詢問程序是否合法,避免非法取供或不當誘導,此外,律師也能協助檢視警方筆錄記載內容是否忠實反映當事人陳述,避免因警方筆誤、疏漏或片面解讀造成未來不必要之法律糾紛。

 

不過,在交通事故這類案件中,是否真的需要律師陪同,仍須視個案情況而定,若僅屬輕微事故,雙方損害輕微,責任歸屬明確,且已由保險公司處理,通常無需律師陪同即可應對,但若案件涉及人員傷亡、肇事逃逸、酒駕、車輛無保險等複雜情況,或有其他刑事責任疑慮,則應積極尋求律師協助,以免因一時疏忽失去法律保障。

 

在此也提醒,許多人誤以為律師在場就是「教你說謊」,其實律師的職責不在教唆虛偽陳述,而是協助當事人正確表達事實,並在合法範圍內爭取最大權益,律師會教導當事人如何陳述事實,避免不小心做出不利己方的自白,尤其當警方問話技巧性強、態度施壓或帶有指引性時,若無律師在場,一般人極容易受影響而不自覺陳述不實或不利內容,特別是當事人因驚慌失措、自責焦慮、恐懼懲罰等心理影響下,極易發生過度自責或誤信警方言詞之情況,因此,律師陪同最大價值在於協助把關,不讓當事人因失措或誤解而損及權益。

 

此外,律師也能就現場筆錄程序是否合法提出適時意見,如警方應先告知權利義務、告知陳述自由與沉默權、不得脅迫或誘導供述等,倘若警方程序不正或筆錄不實,律師可即時抗議或要求更正,維護當事人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另一方面,即使不請律師陪同,當事人也應熟悉基本應對原則,首先,到警局前應盡可能備齊相關證據,例如行車記錄器檔案、現場照片、醫療診斷書、維修估價單等,若有目擊證人亦應提前聯絡,避免日後證人疏離或證詞變更,其次,陳述時務必誠實但不必過度詳述。

 

尤其對尚未確認之細節應謹慎保留,例如不確定車速、燈號、對方行車行為等情況,可表示「記不清楚」、「不確定」而非貿然猜測,避免日後證據揭露後陷入自相矛盾,再者,切勿因一時慌亂就任由警方書寫不實內容,簽名前應仔細審閱筆錄全文,若發現與自己陳述不符,應當場要求更正,不可因怕麻煩而草率簽名,一旦簽字確認後,將來在刑事與民事訴訟中該筆錄均可能作為證據,影響極大,若不慎簽下不利筆錄,日後欲推翻將極為困難,故務必審慎應對。

事故-官司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87條=刑事訴訟法第27條=刑事訴訟法第28條=刑事訴訟法第29條=刑事訴訟法第30條)

瀏覽次數: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