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訴訟該找律師?還是找民間協會?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民眾若因車禍事件涉入法律程序,首要之務應尋求具有實務經驗的律師諮詢,律師會根據案件特性提供專業建議、詳細說明權益與風險、協助決策,若確有委任需要,雙方可簽訂正式委任契約並依法展開代理行動,這才是面對車禍糾紛時真正務實且具保障的處理方式,切勿輕信協會廣告或網路話術,避免誤信錯誤資訊而造成權益重大損失,專業法律問題應交由專業律師處理,才能確保權利完整保障並達到最佳處理結果。

律師回答:

車禍訴訟到底該找律師還是民間協會協助,實際上涉及民眾在面對法律糾紛時的心態與需求差異,最根本的考量點,其實是「為何要找人處理」這個問題,絕大多數人尋求協助無非是為省時、省力、降低風險,並尋求專業支援來妥善解決問題,而這正是服務比較的核心,但多數人選擇錯誤的原因在於只關心表面價錢,忽略案件性質與所需專業服務的差異性,律師的本業是提供刑事辯護與民事訴訟代理,這不僅僅是一般的車禍和解調解而已,還包含極為複雜的法律程序操作,包含警詢、檢察官偵查、法院審理的程序保障,尤其若車禍涉及肇事逃逸(刑法第185-4條)、酒駕(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等罪,這些案件屬重大刑事案件,依法一定要進入刑事司法程序,這類案件若仍選擇協會處理,基本上毫無意義,協會並無法為被告人進行偵查辯護,也不能出庭代理,最多只是轉介律師,實際還是得另外花錢,徒增中介費用,而且因缺乏法律專業,還可能導致程序處理失當,

 

若車禍案件涉及民法第217條的過失比例、勞動能力減損計算、醫療費用爭議、未來工作收入損失等賠償爭點,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幾乎沒有協會能處理,協會的功能僅限於一般簡單的事故調解諮詢、談判技巧建議,真正需要提起訴訟的案件,他們通常還是要將案件轉介給外部律師承辦,這等於多一道中間人,徒增費用、增加風險,協會本質上多屬商業性質,許多案件不會由專業律師處理,而是交由業務人員,對法律規定認識不足、經驗有限,往往無法應對複雜爭議,甚至誤導當事人作出錯誤選擇,很多協會打著「政府合法立案」、「政府核可認證」的名義招攬,但實際上只是依法登記的社團法人,與律師執業資格完全不同,無法擔任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更無法依法向法院提出任何法律主張,協會處理方式通常是由業務員初步聽取案情,再以話術推銷收費項目,後續若案件複雜超出能力範圍,再另行轉介律師,民眾表面上省諮詢費,實際上花更多冤枉錢,訴訟品質也難有保障,

 

律師則是經過國家考試及嚴格職業訓練的法律專業人士,依法能擔任刑事辯護人、民事訴訟代理人,能閱卷查證、出庭辯護、提出法律見解及主張,基本嚴禁有中間人介入,不會有中間成本,且真正有能力處理案件全過程,從偵查階段到法院審理,從和解談判到刑民賠償訴訟,律師均可依法執行,尤其遇到刑事案件時,律師的重要性更高,律師會深入閱卷、分析檢察官起訴理由、蒐集有利證據、研擬最佳防禦策略,並依刑事訴訟法保障當事人辯護權,這些工作絕非協會所能取代,更非單靠話術或簡單和解就能處理。

 

若涉及刑事案件而誤信協會協助,往往導致錯失最佳辯護時機,影響一生,民事方面,律師會根據案件卷證資料,計算損害賠償金額、提出勞動能力減損證據、爭取最有利賠償方案,同時蒐集相關判例與學說支援主張,書寫訴狀、代理出庭,這些專業技術協會絕無能力處理,甚至連賠償計算公式、損害賠償項目都未必熟悉,民眾若因協會收費較低便輕信,恐將導致損失權益。

 

法律服務從來不是比價競賽,車禍訴訟的關鍵在於結果,不在於誰收費較便宜,律師費用彈性雖大,但重點在於律師是否用心處理案件、是否負責任、是否有足夠經驗,律師真正用心處理案件,會全面閱卷、分析法律爭點、研擬攻防策略、提出法律意見書、積極談判和解、保障當事人權利,不是僅靠一張嘴號稱「王牌律師」或以低價招攬,律師是以專業與實力爭取最佳結果,絕非話術或廣告可取代,事實上,許多表面低價的協會收費,實際上內藏諸多額外費用,如事後談判費、額外手續費、轉介費,總支出可能遠超律師費,且品質無保障,若案件必須進入法庭處理,仍需另外委任律師,等於多花一筆費用,協會的功能本質上僅限於初步諮詢或單純談判協調,無法提供法院程序中所需的法律專業服務,更不能替當事人爭取刑事責任減輕或刑事免責,民眾應理性判斷需求。

 

若案件僅涉簡單民事賠償且已確定過失比例,賠償額度不高,可選擇自行處理或協會輔助,但若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賠償爭議複雜、爭點涉及法律技術,或肇事者本身亦涉刑事風險,必須優先尋求律師專業協助,切勿因省小錢而自陷險境,律師與協會的本質差異,在於律師能夠提供一條龍法律服務,從偵查、審理到和解、賠償、抗辯,均可親自處理,全程依法保障當事人權益,並於法院程序中為當事人發聲與辯護,協會則僅止於輔助性質,且多數僅止於初期諮詢或簡單調解協調,無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與支援。

事故-官司-車禍處理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條=刑法第185-3條=刑法第185-4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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