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後才去請求車禍損害可以嗎?
問題摘要:
車禍受害者欲於二年後請求民事賠償並非完全不可能,關鍵在於是否尚在民法第197條所定之二年,以及是否有中斷時效的法定行為。若有書面請求、加害人承認、或已正式提起訴訟,即可使時效中斷,請求權得以延長。但若未於法定期限內行動,屆時即使確有損害,也將因時效完成而喪失請求權,債務人依法可拒絕賠償。因此實務上應避免將刑事告訴期限與民事求償時效混淆,並應於事故發生後即積極蒐集證據、向對方主張權利、必要時提出調解或訴訟,確保自身權益不致因程序疏忽而受損。對於時效中斷之認定及起訴效力,更應特別留意法律細節,以免錯失維權時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民眾普遍知道車禍若有人受傷,刑事告訴須在六個月內提出,否則將喪失刑事追訴權,但往往因此忽略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另有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規定,導致誤以為未在六個月內提告就連民事部分也已喪失請求權,事實上這樣的認知是不完整的。
何謂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一定期間內,若權利人不行使其請求權,則其請求權將因時間經過而喪失法律上的強制力,債務人得以抗辯拒絕履行,這就是所謂的「時效完成」後,債權雖仍存在,但已無法透過訴訟強制實現。
依據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意即一旦權利人具備依法請求履行的條件,時效即開始起算。不同法律關係有不同的時效期間,例如:
-
一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效為2年內(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算,民法第197條)。
-
普通債權如借貸、買賣契約之請求權,則適用15年的通常時效(民法第125條)。
-
部分特別法律或行業關係有更短的時效,例如工資請求為5年、旅館旅客寄物損失為1年。
侵權行為消滅時效特殊規定
依民法第197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因此,即使當事人未在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民事部分仍得於知悉損害與加害人起算的二年內主張請求,只要未逾此期間,請求權仍存在。
若為一次加害行為但其造成之損害有延續性,則應自該損害狀態穩定或不法行為結束時起算。舉例而言,車禍後初期可能僅有皮肉傷,但經數月才發現有骨裂、腦震盪或其他內傷,應以當事人得知損害並能認定肇事者時起算時效,而非自事故當日一律計算。
惟二年時效若未於期間內行使請求,債權雖不當然消滅,但因已轉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得依法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換言之,此時債權雖仍存在,但債權人無法透過訴訟強制實現,僅能待債務人自願履行;若債務人仍履行給付,則不得請求返還,亦不得以「不知時效已完成」為由請求撤銷。
因此若欲保全請求權,必須善用法律上之時效中斷機制,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時效得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所謂請求,包含發函、寄存證信函、提出調解申請、或其他足以證明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承認則指加害人明確表達對損害責任之接受或部分賠償;起訴則係透過司法程序正式請求賠償。
惟須注意,民法第130條亦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亦即若債權人發出請求後未在六個月內進一步提起訴訟,先前之中斷效果將不被承認。
此外,若以起訴中斷時效,卻因訴狀不合法被駁回或自行撤回者,依第131條:「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此時中斷效果同樣不生,時效自始不中斷,風險甚大。至於時效一旦中斷,依第137條:「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表示時效不會永久中止,而是重新計算,當事人必須繼續積極主張權利,避免再次因怠於行使而使時效再次完成。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責任時效
瀏覽次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