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撞到人,乘客要負連帶責任嗎?
問題摘要:
「乘客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之說並無法律根據,純屬誤解;實務重點應放在乘客自身受傷時之保險保障安排,特別是在搭乘Uber或計程車前,確認該車是否有乘客責任險及營業保險,是保障自身權益的必要措施。從法律責任與風險控管雙重角度而言,乘客雖無須為司機過失連帶負責,但亦應有知情選擇的能力,以減少交通事故後可能面對的法律與實質損失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司機撞到人,乘客要不要負連帶責任」的問題,首先依民法第188條,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與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僱用人已盡相當選任與監督注意義務。若司機為乘客所僱,即司機屬於乘客的私人司機,執行其指派之任務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即可能構成此條文所稱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致害」,此時乘客作為僱用人,原則上需與司機連帶負責,除非得舉證其已盡選任與監督注意義務,或即使盡注意仍不能避免事故發生,因此,這個司機如是私人司機,公司司機或老闆個人司機,就要可能要負連帶責任。
但實務上絕大多數情況並非如此,因一般民眾搭乘計程車、Uber或租賃車,並無與司機間形成僱傭契約關係,反屬於「承攬」或「運送」性質,應依民法第189條定作人與承攬人間之責任規範。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任,除非其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以此觀之,乘客搭乘Uber、計程車,倘未向司機下達特定不法指示,如「請闖紅燈、超速趕時間」等,且並未對其駕駛方式有所控制指導,則乘客即非「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自然不負賠償責任。因此,「乘客搭Uber或計程車,若司機肇事乘客需負雇主連帶責任」的說法,乃為誤解甚至虛假資訊,違背現行法制與實務判決共識。
尚未有認定單純乘客為司機雇主而須負責之案例。該類說法多半為坊間誤傳,或業者間競爭操作所產生的訊息。實務上,乘客真正需要注意的,是「責任險」的有無,因該保險關係到乘客自身於事故中受傷能否獲得理賠保障。早期Uber與白牌車合作時,存在嚴重的保險漏洞,即便司機投保汽車保險,但因營業行為屬除外責任,發生事故後保險公司仍可拒賠。一般車輛保險條款多明訂「營業用途」為除外理賠事項,意即私人自用車若用於載客營利,保險公司可不賠付。
此種情形下,乘客雖不需為肇事負責,卻可能自身受傷無從求償。後來Uber改為與合法租賃車合作,車輛標示「租賃」且納入乘客責任險及營業保險,才大幅改善保障問題。至於計程車部分,依計程車客運業相關法規,加入車隊之計程車須強制投保乘客責任險,但據交通部資料,目前僅約六成計程車靠行於車隊,剩餘自營個體戶未強制投保乘客險。
換言之,搭乘非車隊計程車,乘客若在事故中受傷,可能無法依附保險獲得保障,只能尋求司機或其車輛責任險理賠。再者,強制汽車責任險(即強制險)雖為所有車輛必備,但其僅對人身傷害或死亡負有最低賠償責任,理賠金額有限。特別對營業用車如計程車而言,保險公司常提高保費以反映風險,並限制理賠項目及金額,例如自用車車體險損失全額理賠,計程車則設30萬上限,變相壓縮保障範圍。
綜合來看,乘客於一般搭乘行為中,並不因為支付費用或發出搭乘請求而成為司機之雇主,因此並無連帶賠償責任。法律上強調契約關係與支配指揮性質之有無,乘客非以報酬聘請特定司機執行私人行程,難構成民法第188條之僱傭關係,應以承攬型態論責,僅於極例外情形下(如指示司機違法駕駛)始可能構成指示有過失而負擔部分責任。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僱用人侵權-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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