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車輛從事私人業務,導致他人發生損害,老闆是否應負連帶責任?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雇主是否需要對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取決於該行為是否與執行職務有關,並且雇主是否能夠證明已經盡了合理的監督和管理責任。如果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在選任和監督員工方面已經做到了相當的努力,則可能免除賠償責任。雇主在實際運營中應該重視員工的選擇與監督,並建立健全的管理機制,以減少因員工不當行為而造成的風險。此外,雇主也應該認識到,在享受業務發展帶來的收益時,應該對由此產生的風險負有相應的責任,這樣才能達到損益兼歸的平衡。

律師回答:

在法律上,受僱人於執行職務時所發生的侵害他人權益行為,雇主通常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是基於民法第188條的規定,該條文指出,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雇主和受僱人應共同負責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的立法背景是要確保受害人能夠更容易地獲得賠償,同時也要求雇主承擔對員工行為的監督和管理責任。然而,這一責任的延伸並不僅限於員工直接執行其職責時的行為,還包括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可能濫用職權或利用工作機會進行的不法行為。因此,當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務或在工作時間內進行了其他非法活動,雇主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具體來說,當受僱人濫用或利用執行職務的機會來進行不法行為時,雇主應該對這些行為負責。例如,假設一名外送員在送貨途中發現某民宅的門未上鎖,然後進入該民宅並進行竊盜行為,這樣的行為雖然與外送員的工作職責無關,但由於外送員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濫用職務上的便利,這種行為也應該視為與其職務有關,雇主因此也應該負有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法律規定目的在於,當雇主因業務活動擴展而獲得更多收益時,應當同時承擔因員工行為所引起的風險和損失。換句話說,雇主在享受業務擴展所帶來的利益時,亦應承擔隨之而來的風險。

 

然而,雇主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對員工的行為負責。根據民法第188條,若雇主能夠證明他已經盡了合理的選任和監督責任,即使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了不法行為,雇主也可以免於連帶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的核心在於,雇主必須主動證明自己已經盡了合理的管理責任。具體來說,若雇主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選擇員工及監督員工的過程中已經盡了相當的努力,並且即便如此,仍然無法防止損害的發生,那麼雇主便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反映了雇主在監督員工過程中的責任,但同時也給予了雇主在特定情況下的免責機會。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雇主在所有情況下都能夠輕易免責。實際上,雇主是否能夠成功主張免責,往往取決於雇主能夠提供的證據。在司法實務中,法院會根據雇主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雇主是否已經盡到合理的選任和監督責任。這包括但不限於雇主是否對員工進行了適當的背景檢查、是否為員工提供了必要的培訓、是否制定了足夠的管理規範以及是否進行了有效的監督等。如果雇主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自己在這些方面做出了足夠的努力,法院可能會認為雇主未盡相應責任,並判定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如,假設某公司聘用了一名司機負責貨物配送,而該名司機在執行配送任務時,擅自駕駛公司車輛進行私人送貨,並在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首先考慮司機的行為是否與其工作職責有關。如果司機的行為被認為是濫用職務,雇主將可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如果該公司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對司機進行了必要的背景檢查,並且在管理上盡到了相應的責任,例如設立了相關的規範來規範員工的行為,並進行了定期的監督,那麼公司可能可以成功主張免責。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僱用人侵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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