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中的連帶賠償是什麼意思?
問題摘要
車禍事件中的連帶賠償機制,從外部來看可有效確保被害人及時獲得全額補償,從內部則建立一套清償後求償分擔的規範結構,避免某一加害人獨自承擔全部風險,該制度同時結合民法第184條之不法侵害、第185條之共同侵權、第187條之監督人責任與第188條之僱用人責任,再輔以第272條至第280條之連帶債務規範,構成我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制之重要體系,在現實車禍糾紛中具有高度適用性與救濟效果,被害人若面對數人涉案之車禍案件,宜先確認各行為人間是否具備共同原因關係、責任能力、僱傭或監督義務等法律關聯,再判斷是否可主張連帶賠償,以有效主張自身權益,而加害人間亦宜釐清過失程度,預作風險分擔與求償規劃,以免發生清償後內部糾紛或損失無從補償等情形。
律師回答
車禍事件中的連帶賠償責任制度,是民法上為保障被害人權益與實現損害賠償公平所設的重要構造,主要依據民法第185條、第187條、第188條等規定所建構,其核心在於只要數人對同一損害負有賠償義務,不論其責任來源為侵權、契約或法定監督義務,只要符合法律要件,即應對被害人負擔「連帶」責任,所謂連帶,是指債權人(亦即受害人)得就其中一人或數人請求全部賠償,且債務人不得抗辯其僅應負擔一部分責任,這種制度對於現實生活中的車禍案件尤其重要,因為實務中經常發生多人共同造成損害的情形,例如駕駛與車主不同人、駕駛係受雇人、或是無照駕駛的法定代理人應負監督義務等情況,若僅依個別責任比例請求,勢必增加被害人舉證負擔與請求困難,因此民法特別設計連帶制度,讓被害人只須選擇其中任一人請求即可,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中「共同不法」並不以加害人間具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只要行為間具備客觀上之共同原因力即可構成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之侵權關係。
車禍事件中可能涉及的連帶賠償責任有哪些?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事件中常涉及多數人造成同一損害的情形,因此在侵權法上可能構成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無需有意思聯絡,只要各行為對損害具共同因果關係,即屬共同侵權人。
若肇事者為受僱駕駛,則依第188條,雇主亦須與駕駛人負連帶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已盡選任與監督注意義務。如行為人為無責任能力人,例如未成年人駕駛,則其法定監督人依第187條與其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車禍事件中無論是駕駛人、雇主、法定代理人人,皆可能因民法明文而須對受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連帶賠償責任意涵
連帶賠償是指在數人對同一損害負責的情況下,債權人(例如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賠償金額,而不必按各加害人實際責任比例分開請求。這種制度的目的,是為確保受害人能快速、完整地獲得賠償,不因加害人之間責任歸屬未明或其中有人無力賠償而影響權利實現。
依據民法第272條,上開連帶賠償規定屬於連帶債務的一種,若數人對同一債務負責,且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示約定,即成立連帶責任。在此法律關係下,被害人得依其選擇,自任一行為人或多數行為人請求全部或部分賠償,並不受限於各行為人之過失比例或責任分攤方式。換言之,債權人可單獨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部賠償,或按其自由意志,選擇對不同債務人請求不同金額,直至全額獲償為止,此一規定源於民法第273條第1項,旨在保護債權人實現請求權之便利與效率。
舉例而言,若A車因變換車道不當,B車因車速過快未及時煞車,兩車同時撞擊C車導致其受傷,雖A、B兩人互不認識,各自的行為卻共同構成損害結果之原因,法院可認定A、B對C負連帶賠償責任,又如駕駛係為公司員工執行勤務途中發生車禍,依民法第188條,雇主與駕駛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證明已善盡選任監督注意義務,再如未成年駕駛肇事,依第187條,其法定代理人或監督人亦應與其負連帶責任,除非能證明其已盡監督義務或行為人即使加以監督仍無法避免其行為,此外,連帶賠償的法律效果則明確體現於民法第273條與第280條,根據第273條,債權人可自由向連帶債務人中的任何一人請求全部或部分清償,且任何一人之清償均有全體效力,被害人無需分別向各人提告或確認其過失比例,而可就經濟能力最強、最容易執行的被告請求全額,而連帶人中之一人清償全部賠償後,得依第280條對其他連帶人請求分擔,此即所謂的內部分擔制度,其分擔比例原則上以過失大小或損害因果關聯為依據,若無法確認者,則按人數平均分擔,此制度意義在於維持加害人間責任之實質公平,並使實際清償者權益不致受損,舉例而言,若A、B為共同侵權人,法院判決連帶賠償C 100萬元,若C僅向A請求全額,A於給付後即得向B請求其分擔部分,若B應負擔六成,則A可向B請求60萬元,若B無資力償還,則由A自行吸收,這亦是連帶債務中「對外連帶、對內分擔」的結構特性所致。
而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已全部給付賠償金後,對其他連帶人則不意味其責任消滅,而是轉化為內部清償關係。依民法第280條,已履行連帶賠償之債務人,得對其他連帶債務人請求分擔其所負比例責任,即所謂的「求償權」或「內部分擔」,此一比例通常依各自過失大小或行為因果力決定,若無法確定則推定平均分攤。此一內部求償制度,確保連帶制度下已清償者之利益不致受損,同時也促進各行為人自我監督,以避免因他人行為導致自身負全責。
連帶賠償制度是民事責任中保障被害人權益的重要機制,當數人對同一損害負責時,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何一人請求全部賠償,無須依據加害人間的過失比例分別請求,旨在提升賠償效率與救濟完整性。也因此連帶債務對被害人而言有高度保障性,但對債務人則潛藏風險,故實務上加害人常主張僅為次要原因、過失較輕等抗辯,惟在成立連帶責任之前,這些主張通常僅影響內部分擔,不影響被害人之請求權,此外若加害人之間有特殊契約安排,亦可能改變連帶之適用,例如契約中明定責任分配,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外,如保險契約中規定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之理賠方式,即可能另有適用依據。
車禍事件中常見涉及多人責任的情況,依民法規定,包括共同侵權人(第185條)、受僱駕駛與雇主(第188條)、未成年加害人與監督人(第187條)皆可能構成連帶責任人。連帶債務成立後,任一賠償人給付全額後,仍可依民法第280條對其他連帶人請求分擔,分擔比例依各人過失或因果關係決定,若無法釐清則平均分攤。整體制度在保障受害人請求權的同時,也維護加害人間責任分擔之公平。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共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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