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載客戶帶看房子遇車禍,雇主要賠嗎?
問題摘要:
房仲在帶看房屋時如需搭載客戶,該過程即屬執行職務之一環,若在此期間因違規或疏忽造成他人損害,雇主依法應與其連帶賠償,而僱用人之免責須以已盡相當注意為前提,否則即難抗辯成立。房仲公司應審慎面對此一實務風險,建立制度性防範措施,避免公司因員工執行職務發生事故而承擔重大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房仲業務員於執行業務期間發生車禍,雇主是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其關鍵在於該事故是否發生於「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僱用人與該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僱用人能證明其對受僱人的選任及職務執行已有相當注意,或即使加以相當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方可免責。
此一規範設計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被害人權益,避免因加害人(即受僱人)資力不足而無法獲得應有賠償,故賦予被害人得以向經濟能力相對較佳的僱用人請求賠償的權利,實現公平與保護弱勢的法律精神。
執行職務的定義
至於「執行職務」的範圍,並不限於受僱人完成雇主交辦之核心工作內容時所為之行為,依實務與學說見解,其範疇亦涵蓋與職務內容相關之附隨行為、準備行為及收尾行為,甚至行為表面上具有私人性質,只要其在時間、地點與情境上與職務間具備客觀上的關聯性,亦可認定屬於執行職務中的行為。
例如員工於上下班途中、出差期間、運送公務物品時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若能證明該行為與職務履行具實質連結性,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未必是為公司利益,亦可能構成職務執行行為,致使雇主負責。進一步言之,只要行為之性質與雇主營業目的具有一定程度的結合,且社會觀察者能合理認為該行為屬於受僱人履行職務之一部分,即屬民法第188條所稱的「執行職務」。
房仲帶看房屋受否為執行職務?
就房仲帶看房屋之業務而言,陪同客戶看屋無疑屬房仲的主要職責,而搭載客戶至標的物現場進行說明與實地參觀,自然為實踐職務所必要之行為,亦即構成執行職務之範疇。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於執行職務中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與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僱用人能證明其對該員工的選任及對職務執行過程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否則不得主張免責。
在此規範之下,若房仲於執行帶看任務途中違規駕駛致交通事故,使客戶受有傷害,即應與雇主負連帶賠償責任,且無需以雙方是否簽訂正式僱傭契約為限,而是觀察其是否具備實質從屬性,並以雇主營業目的為行為導向的客觀事實認定之。
實務判決亦反映,只要行為發生於業務執行過程中,雇主即負初步賠償義務,其背後法理基礎係基於風險分擔與保護被害人之考量,因雇主相較於勞工通常具有較高資力與管理能力,亦有能力制定內部規範與防範風險機制,因此法制上由雇主先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有助於保障受害人權益與維護交易安全。
此外,雇主若欲免除民法第188條所生之連帶責任,須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對於受僱人之選任、教育、管理與職務執行過程均已盡相當之注意,並能顯示即使加以管理仍無從避免事故發生,否則法院多數情形下不予免責,舉證門檻相對嚴格。
因此,房仲業者應加強對業務員的職前訓練、行為指導及勤務規範,特別是涉及交通工具使用或搭載客戶之情境,應有明確內規與風險告知機制,必要時可透過簽署內部承諾書或購買適當保險以分散責任風險。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僱用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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