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等刑事確定有傷害罪後再去請求民事賠償嗎?
問題摘要:
依據我國法制,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是相互獨立的制度,民事損害賠償可以在刑事訴訟前、進行中或結束後提起,不必等刑事判決確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部分當事人認為,在刑事法院尚未作出有罪確定判決前,自己尚未「知道」行為人構成侵權,因而時效尚未起算,此觀念在法律上並不正確,反映對民事時效起算點的誤解。
在實務運作中,最常見的爭議是當事人在面對侵權行為時,選擇先提起刑事告訴,等待刑事訴訟程序進行完畢後才打算主張民事損害賠償,然而刑事訴訟常因調查程序繁複、審理期長而曠日廢時,再加上當事人未附帶提出民事訴訟,最終在取得刑事確定有罪判決時,往往早已超過民法197條所定之二年消滅時效,導致請求權消滅,無法再獲得民事賠償。
民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條所定的二年時效為短期消滅時效,目的在促進法律關係的安定,避免爭議無限延宕。
民事損害賠償請求認定不以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為準
實務及學說明確指出,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點,並不以法院判決確定為準,而是以「實際知道損害及加害人」為準,亦即只要受害人已經知道其權益受侵害,且得知具體加害人,即開始進入時效計算的起點。
此一標準與刑事程序是否起訴、是否判決無關,因為民事與刑事程序在法理上本為獨立制度,雖然實務上可能會互為參酌證據資料,但各自具有不同舉證責任與構成要件,因此其判斷結果也可能不同。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738號判例即明確指出,民法197條所定之請求權時效,應自被害人實際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計算,而非須等到行為人經法院認定為有罪。換言之,即便行為人否認有侵權,或檢察官尚未起訴、法院尚未判決,其否認或辯解均不影響被害人已知悉侵權事實與加害人身分的法律效果。
另據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所揭示,若被害人在侵權事件發生後已明確知悉自己受害以及誰是加害人,即使未能立即取得法院支持或尚待刑事調查結果,其民事請求權已開始進入時效計算,若未於二年內行使,將發生消滅效力。
因此,當事人若因等待刑事判決而延遲行使民事請求權,將面臨請求權時效消滅的重大風險。此外,民刑見解亦不必然一致,即使刑事無罪,例如刑事法院認為舉證不足或未達罪責門檻,並不當然否定民事上侵權責任的成立,因為民事只需達到高度蓋然性,不必如刑事般證明至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實務上即有通姦案件刑事部分無罪,但配偶權受侵害民事賠償卻成立的案例可資說明。
因此,民事訴訟原則上不受刑事判決拘束,被害人不能因刑事未決或無罪就認為無法主張民事責任,更不能以此作為遲延請求的理由。
綜合而言,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起算,並不等待刑事有罪判決,而係以被害人「知有損害及加害人」之時點計算兩年時效,若在該期間內未行使即視為請求權消滅,不論後續是否取得刑事判決。
因此實務上建議,一旦受害人知道自己遭受損害並可確知加害人身分,即應審慎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或至少以起訴、聲請支付命令等方式中斷時效,以確保權利不因消滅而喪失,避免因錯誤等待刑事結果而錯失民事求償機會。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責任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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