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開車門撞倒機車也要負責嗎?
問題摘要:
開車門致事故非僅駕駛人單獨應負責,乘客亦非毫無法律責任,其行為若違反交通規則與一般注意義務,並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產損害者,不僅面臨行政罰鍰,更可能承擔民事損害賠償義務與刑事處罰風險。因此,不論駕駛人或乘客,均應於上下車過程中嚴守安全規則,開門前留意周遭車輛與行人動向,確保無危險再行動作,以避免違法與事故發生,並維護交通秩序與他人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乘客或駕駛人在未注意安全的情況下開啟車門,若導致機車或其他車輛發生事故,依法須負擔相應責任。此類行為除構成違規外,也可能同時涉及民事與刑事責任。
乘客有上下車注意義務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5項,汽車駕駛人或乘客在臨時停車或停車後開啟或關閉車門時,必須遵守四項安全規定:一、應待車輛完全停妥後始得開啟或關閉車門;二、乘客應由右側上下車,但若為單行道且准許左側停車者,得自左側開關車門,車輛設有輪椅置放區者,亦可由後方開關車門;三、開門時應注意周遭行人與其他車輛動向,並應讓其優先通行;四、確認環境安全無虞後,方得將車門開啟至可供進出之幅度,並應迅速上下車並關門。
本條規定開關車門的行為準則,包括應待車輛完全停妥、應由安全一側開啟(一般情況下為右側)、開門前應留意行人與車輛動態並讓其先行,確認安全後方得開啟車門且應迅速上下車並關門,目的即在防止開門造成交通意外。違反此注意義務者,不僅構成行政違規,也可能因此觸及民事侵權責任。
違反義務乘客須負罰鍰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此項規定係屬保護道路使用人之安全行為義務,若違反上述規定,不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1條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至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亦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從而成立侵權責任。
所謂民法第184條第2項,係指行為人違反旨在保護他人權益之法律規範,並因此致生損害時,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即可成立不法侵害,推定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行為人若能證明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且無過失,方可免責。
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駕駛人或乘客於開車門時因疏忽未注意周遭狀況,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產受損,即屬於不法侵害行為,依法成立侵權責任,須負擔民事賠償義務。
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財物修繕費用、交通費、因傷失能所造成之工作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是否構成過失,需依一般社會生活中能合理期待之注意義務標準判斷,若行為人未盡合理注意,如未確認安全即開門,或開門角度過大、停留過久造成危險,則即使無主觀惡意,仍屬過失,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應依法負責。
由此可知,開門未注意車流而造成他人傷害或財損者,即便僅為乘客,其行為亦屬違法,除受行政處罰外,尚須依民事法律賠償受害人損失。該等損失包括醫療費、財物修復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若爭議進入訴訟程序,法院將以行為是否違反法定義務為裁判依據。故駕駛人與乘客於開關車門時,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否則可能同時面臨罰鍰與民事賠償的雙重責任。
符合要件下,乘客亦可能成立刑責
再者,若因開門導致他人受傷,甚至死亡,肇事者亦可能面臨刑事責任,依據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若因過失致人於死,則依刑法第276條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是否成立刑事責任,主要仍須釐清行為人是否違反法律上或社會上可得要求之注意義務,以及其違反義務之行為與結果間是否具因果關係。實務上,即使僅為乘客開門,也不能排除其刑事責任,特別是行為本身已違反道路使用安全規定,而導致可預見之他人傷亡者,更難以主張無過失或不知其危險性。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僱用人侵權
瀏覽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