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車給無駕照朋友會有什麼責任嗎?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借車並非單純的人情行為,而是一項具有法律責任的授權行為。車主在出借車輛時,不僅須確認受借人具備合法駕照,並應注意其駕駛狀況與風險傾向,若未盡查證而發生事故,法律將推定其有過失,且與實際駕駛人共同構成侵權行為人,對被害人負有賠償義務。此一實務趨勢,旨在強化對道路安全的整體責任體系,透過對車主加諸查證與監督義務,使每一輛行駛於道路上的車輛,皆處於合理監管與風險控管之中。對一般民眾而言,在展現人情與友誼的同時,切勿忽略背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審慎出借,才是保護自己最有效的方法。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車主將車輛借給未持有駕駛執照的親友使用,儘管自己未實際駕駛,也未在場參與肇事過程,若遭警方查獲,仍將面臨不容忽視的行政與民事法律責任。

 

車主將受行政罰制裁

如果車主將車輛借給一位未持有駕駛執照的親友使用,一旦遭遇警方查獲,車主不僅會被處以新臺幣六千元至一萬二千元不等的罰鍰,該車輛亦會登錄違規紀錄一次。這不僅是行政上的處分,更是一項實質責任認定,顯示即便車主本人未實際駕駛,亦未在現場,只要其行為構成允許無照者駕駛,法律仍然將其視為應負責任之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將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而依據同條第6項,若車主允許違規駕駛行為發生,即使其未參與駕駛,也須受罰,除非能提出證據證明已善盡查證駕駛人資格之義務。換言之,車主在出借車輛前如未確認對方持有有效駕照,即為違法,不能主張不知情或信賴為由免責。

 

車主尚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目的即為保障所有用路人之安全,因此若車主違反此條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財產受損,其行為即構成民法所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且只要此行為與損害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車主即須依法負擔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2111號判決即指出,當事人明知駕駛人未具駕照仍將車輛交付,已

 

明顯違反道交條例相關規定,且該違法行為與死亡結果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構成違法加害行為,依法應與肇事者共同負賠償責任。

 

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06號民事判決亦明確指出,車主未查證駕駛人是否持有駕照即出借車輛,已違反道交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第5項等規定,推定其有過失,與實際駕駛人共同構成侵權行為人,應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此一制度設計,明確將車主納入責任人範疇,目的在於防止無照駕駛危害公共交通安全。更進一步,法律並未容許車主以「不知對方無照」作為抗辯,除非車主能證明其於出借車輛前已合理查證對方持有有效駕照,否則即推定其未盡合理注意義務而應受處罰。車主僅憑信賴、疏忽或基於親友關係就將車輛交付使用,並無法作為免責依據。除了行政責任外,車主若違反上述義務,亦將可能衍生民事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義務而致他人損害者,除能證明無過失外,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道交條例第21條即屬為保護道路用路人而設的保護性法律規範,車主違反此規定而將車輛交予無照駕駛者,若該無照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受傷或財損,車主即構成違法行為,且只要該行為與事故間具備相當因果關係,車主便須連帶賠償。

 

當車主明知對方無照,仍將車輛交予其駕駛,導致致人死亡之結果,車主之行為已構成違法侵權,應與肇事者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樣地,車主未查證駕駛人駕照即借車,違反道交條例規定,推定其有過失,須與實際駕駛人連帶賠償。

 

從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規定來看,法院實務已明確採取「行為關連共同說」,亦即即使車主與駕駛人間並無共謀或計畫,僅要雙方行為構成同一損害原因,便可認定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須負連帶責任。

 

這些實務見解均強調,法律無須要求車主有主觀惡意或故意,只要客觀上違反法律所設定之保護規範,即可推定其有過失,並與駕駛人構成民法第185條所定之共同侵權行為,須連帶賠償。

 

實務上所謂「共同侵權」不以行為人間具有共同計畫為必要,只要雙方過失行為構成同一損害之共同原因,即屬「行為關連共同」,亦即便是分別獨立行為,只要共同導致損害發生,法律上亦視為共同加害行為,必須連帶負責。

 

基此,若車主在明知對方無照情形下仍將車輛交付,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甚至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則不僅肇事駕駛人應賠償,被害人亦得向車主請求連帶損害賠償,車主不得以未參與駕駛為由主張免責。

 

本質上,此類規範設計主要在於防範車主怠忽查證義務而放任無照駕駛人上路,避免公共安全受損。在實務操作上,車主若欲免責,必須提出具體證明,例如出示曾查看駕照、拍照存證、保留訊息紀錄等,以證明自己確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否則,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多採推定有過失的立場,使車主與駕駛人共同成為賠償義務人。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車主在好意借車之際,亦應明確意識到其背後所可能承擔的法律風險,借車行為不單是人情義舉,更涉及明確的查證責任與風險分擔義務,謹慎為之方能免於事後難以承擔的法律責任。

 

車主若將車輛借予無照者,無論其是否在現場,皆有可能因此違反行政法規遭罰,並因違法致人損害而須負民事賠償責任,其責任判斷關鍵即在於是否知悉對方駕駛資格並有合理查證行為,若未履行此一最低義務,則法律不容其推諉卸責,受害人亦得依民法184條、185條對其請求賠償,故車主應在每一次借車前謹慎評估、查證並保存紀錄,以實踐風險控制與自身權益保障的基本原則。在法律責任與人情義務間,唯有審慎與負責的態度,方能避免事後難以承擔的法律風險與社會責難。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損害證明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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