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勞駕駛肇事,雇主可以說是勞工自己的錯嗎?
問題摘要:
疲勞駕駛雖然表面上是個人過失,但若係於執行職務中發生,法律即推定雇主未盡監督與管理之義務,進而使雇主需與員工共同負擔賠償。雇主若欲免責,除非能提出完備制度證明已盡一切合理管理義務,否則難逃連帶責任。因此,企業應正視工作安排與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建立科學化管理制度與留存可供舉證之紀錄,方可在事故發生時爭取法律上的正當防線,否則單憑一句「這是員工自己的錯」並無法構成法律上之免責理由。雇主唯有真正落實管理與安全制度,方能有效防止疲勞駕駛事故發生,並在必要時取得法院之信賴,爭取依法不負責任的正當地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勞工因疲勞駕駛而肇事,導致他人身體或財產受損時,雇主是否可以單純將責任推卸為「勞工自己的錯」,在法律上並非那麼簡單。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1-2條規定,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連續駕駛超過八小時即不得繼續駕駛,若仍駕車發生事故,顯然構成法律上之過失。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連續駕駛超過八小時者,處以罰鍰,且如該行為可歸責於汽車所有人(例如雇主),甚至可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足見法律對疲勞駕駛的危險性早已提高重視。
疲勞駕駛本質上已違反公路交通安全法規,因此屬於可歸責之侵權行為,肇事者必須就所造成之損害,包含醫療費、修車費、工作損失、甚至慰撫金等,負起全部或部分賠償責任。然而,若該駕駛人係受僱於某公司或業主,且係在執行其職務過程中發生事故,是否僅由司機一人負責,便涉及到民法第188條所規範的雇主責任制度。
依該條第1項規定,只要受僱人是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則僱用人與行為人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僱主能舉證其於選任該員工及監督其職務執行過程中已盡相當之注意,或即便加以相當注意亦無法避免損害發生,方可主張免責。
於是,若一名駕駛人是因過勞駕駛而導致車禍,其所在公司或僱主若未能證明已盡管理及控管義務,即使非實際肇事者,亦須就損害與該員工一同負擔賠償責任。
諸如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民事判決即指出,計程車司機因過勞駕駛追撞他人車輛,肇事司機與其靠行公司均需對被害人連帶負責。該案中雇主並未能證明其有妥善安排駕駛時數、設置輪休制度或監控駕駛狀況,自然不能脫卸責任。
又如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上字第423號判決中,客運司機疲勞駕駛造成嚴重傷亡,法院亦認定客運公司須與司機連帶賠償。類似情況也見於聯結車駕駛因疲勞操作致車輛打滑造成連環撞車,法院依然認定雇主未盡監督職責,應負連帶賠償義務。
這些實務見解揭示一項核心原則,即「雇主責任」並不僅止於選才與任用,更涵蓋日常工作中的制度設計與管理落實,若雇主為追求效率、節省成本而無視工作時間安排,導致員工違規駕駛或超時執行任務,將被認為未善盡注意義務,進而須與肇事者共同承擔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當疲勞駕駛發生事故,被害人依法可主張民法第184條所定之侵權行為責任,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亦可依第188條向其雇主一併請求連帶賠償。此連帶賠償之法律效果為被害人可就全部損害向任一責任人請求全額清償,被告之一經清償後,再向他人求償分擔。
此一設計保障被害人實現權利之效率,避免資力不足的員工無法清償導致受害者求償無門。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雇主對外需負民事連帶責任,但在刑事層面,原則上僅對行為人個人科以處罰,除非另有共犯或教唆、幫助之情形,否則公司本身不負刑事責任。此外,雇主在賠償之後,仍可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向肇事員工行使求償權,藉此維護自身權益,不過實務上許多肇事司機因財力困窘或已負刑責,實際回收效果有限。
進一步觀察,疲勞駕駛通常不是單一員工之偶發過失,而是整體營運安排失衡、排班制度不合理或缺乏監控機制所導致的結果,若雇主未建立輪班制度、未設休息時間、未記錄駕駛時數,或未善用科技裝置監控駕駛狀況,法院即會認定雇主有責,而向勞工求償之時,其求償權亦會受到減免。
反之,若公司能提出具體制度,例如設有駕駛時數上限、GPS追蹤與疲勞警示機制、定期強制休息規定與主管定期查核制度,且能證明事故係員工單獨違規脫序,則有可能主張免責成功,但實際上相當困難。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僱用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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