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行為介入之有相當因果關係如何認定?
問題摘要:
事故過程中,若第三人之不法行為介入,是否中斷原肇事者之責任,需依條件因果關係確認其是否為事實上之原因,再進一步以相當因果關係判斷其是否在一般情況下足以導致損害,實務上會結合客觀歸責之觀點,衡量該行為所創造之風險是否已在具體結果中實現。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判斷不法行為是否應對損害結果負責時,關鍵在於加害行為與損害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亦即只有當某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認可的連結,該行為人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果關係之認定
因果關係的判斷一般可分為「條件因果關係」與「相當因果關係」兩個層次。條件因果關係是指,若無某一行為,則該結果就不會發生,屬於一種「必要條件」的邏輯關係;而相當因果關係則是在條件因果關係基礎上,進一步要求該行為須在一般情況下、依照經驗法則觀察,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相當可能性。若某行為與結果之間只是偶然的連結,即使在邏輯上有因果關係,亦不能構成法律上的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 90 年台上字 772 號民事判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依經驗法則,可認通常均可能發生同樣損害之結果而言;如有此同一條件存在,通常不必皆發生此損害之結果,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即無相當因果關係;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即認該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系爭汽車及其鑰匙遭竊,係出於第三人之故意不法行為,鄭○○未盡其保管系爭汽車鑰匙之注意義務,通常情形,是否可認其均將發生被竊之結果,尚非無疑。」
此判例強調相當因果關係之判斷需透過事後客觀分析,依照經驗法則,審視在相似環境與條件下,是否通常會導致相似的損害結果。
進一步,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61號判決亦重申此原則,認為須就行為當時之事實狀況進行綜合判斷,評估其是否為發生結果的相當條件。該判決舉出堆疊模板事故作為案例,指出塑膠模板較重且易滑動,若將其置於木製模板之上可能導致滑落而造成傷害;若堆疊方式不當,導致模板傾倒砸傷他人,則堆疊者行為即可能與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便事故中有其他人或外力介入,只要該第三人行為未完全取代或切斷原行為人所造成之風險,原行為人仍應對結果負責。
此一觀點可與刑法上客觀歸責理論相呼應,即若原行為對法益造成不被容許之風險,且該風險於結果中實現,即使有他因介入,仍可認原行為與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故在第三人行為介入時,是否會中斷原因果關係,應觀察第三人行為是否構成一獨立且足以單獨導致結果發生之新原因,且是否排除或消滅原先原因之作用力。
若否,則兩者為共同原因,原行為人與第三人應共同對損害負責。惟若第三人行為完全改變因果鏈條,創造新的風險並獨立導致結果,則原行為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即告中斷,不再負責。
總結而言,只有在第三人行為構成獨立、新的危險來源並導致結果發生時,才會中斷原有因果關係;否則,原行為人仍不得免責。此等分析不僅有助於釐清責任歸屬,也強調風險來源之創造者應負擔法律上之責任,以維持社會秩序與被害人權益的正當保障。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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