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駕駛公司的車輛發生事故,雇主就是要連帶賠償嗎?
問題摘要:
雇主在員工駕駛公司車輛發生事故後是否需要連帶賠償,取決於員工是否在執行職務,並且雇主是否能夠證明已經盡到相當的監督管理義務。若員工的行為被認為是執行職務的一部分,雇主通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雇主能夠證明自己在選任和監督上盡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則有可能免責。因此,雇主應該在員工的選擇、訓練和監督方面加強管理,減少法律風險,確保在事故發生時能夠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應有的責任。
律師回答:
勞工駕駛公司的車輛發生事故,雇主是否必須連帶賠償,這個問題關鍵在於是否屬於「執行職務」的範疇。民法第188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雇主與員工需連帶負擔賠償責任。這條規定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受害人,確保其在受損害後能夠得到應有的賠償,但同時也賦予雇主一定的免責機會。
具體來說,如果雇主能夠證明其在選任和監督員工執行職務方面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即使損害發生,雇主也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對於「執行職務」的界定,以及勞工行為是否屬於執行職務的範疇,便成為該條文應用的關鍵。
首先,什麼情況下可以認定員工是在執行職務呢?
在法院實務中,通常有兩種判斷標準。其一是依受僱人行為的外觀來判斷,這意味著員工的行為是否顯示出其在履行工作職責。比如,一名員工駕駛公司車輛前往客戶處進行業務或出差時,如果途中發生事故,可以認為這是屬於執行職務的行為,雇主則需負責賠償。而另一種判斷標準則是依照一般合理人的預期來判斷員工是否處於執行職務的範疇。只要員工的行為符合一般人對於「執行職務」的合理認定,那麼該行為也可以被視為在執行職務。
具體到本案,假設勞工是駕駛公司車輛,並且發生事故,這樣的行為通常會被認定為「執行職務」,因為駕駛公司車輛本身就是員工的工作職責之一,因此雇主一般會被認定為應當負責賠償。舉例來說,若一名計程車司機在上班期間駕駛時發生事故,受害人除可以向司機索賠外,還可以民法第188條向計程車公司索賠。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大客車司機或貨車司機的案件中,這些駕駛行為通常被認為是執行職務的一部分,因此,雇主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雇主在這種情況下並非無條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雇主能夠證明在選任和監督員工執行職務時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那麼即使發生事故,雇主也可能不需要負擔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若雇主在選任員工及監督其職務執行方面已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並且即使如此事故仍然發生,雇主便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雇主在用人和管理方面,必須履行一定的責任,確保選擇和監督的員工是合格的,並且能夠有效避免事故的發生。
例如,如果雇主選擇有駕駛執照且有一定駕駛經驗的員工來駕駛公司車輛,並且在工作中對其進行定期的培訓和監督,這樣的雇主便有可能證明自己已經盡足夠的注意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事故,雇主也可能不必負擔賠償責任。
然而,若雇主未能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選擇沒有足夠駕駛經驗的員工,或者未能對員工進行充分的培訓和監督,那麼即便員工的行為被認為是在執行職務,雇主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雇主無法證明自己已經盡到合理的監督義務,因此無法免責。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便是員工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事故,雇主也不一定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例如,若員工在工作時間外使用公司車輛,並且在此期間發生事故,這時雇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則需要具體情況來判斷。如果員工未經雇主同意或指示而使用公司車輛,這樣的行為可能被認為不屬於執行職務的範疇,雇主則不需要負責賠償。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僱用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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