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人責任是什麼一回事?

25 Jul, 2025

問題摘要:

雇用人責任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尤其在交通事故等情境中,雇主通常需要承擔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這一責任的範圍並非絕對,當第三方,特別是受害者本身存在重大過失行為時,也可能對事故的結果負有一定責任。法律對此的規範旨在實現公平合理的賠償,確保所有涉及方的權益都能夠得到充分的保障。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

雇用人責任是指雇主對其員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所發生的行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特別是當員工的行為導致第三方損害時,雇主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一責任的根源來自於民法第188條,該條規定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雇主應與員工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一法律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受害人,使其能夠在法律上有更多的保障,且能夠更容易地獲得賠償。

 

在這樣的法律框架下,雇用人責任不僅是雇主在法律上對員工行為的責任延伸,也反映出雇主在選任和監督員工方面所應承擔的義務。根據民法規定,雇主有責任在選擇員工和監督員工的過程中保持足夠的注意義務,防止員工的過錯行為給第三方造成損害。如果雇主能夠證明其在選任及監督過程中已經盡到相當的注意,則在某些情況下雇主可以免除賠償責任。這是對雇主的一種保護措施,避免雇主在所有情況下都要承擔員工的不當行為所帶來的後果。

 

然而,在具體的案件中,雇用人責任的範圍並不總是那麼明確。雖然雇主負有連帶賠償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第三方,特別是受害者,也可能因其自身過失而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這就是所謂的「重大過失」,即當第三方行為不當或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時,也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例如,假設一位乘客在乘坐公車過程中,由於自身的不小心或過度接近車門而導致身體受到傷害,這時法院可能會考慮到乘客的行為是否有重大過失。如果乘客的過錯行為加劇了事故的後果,則乘客可能需要對其過失部分承擔責任。這樣的情況下,雖然公車司機的疏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乘客的過失行為也可能對事故的發生或結果有所貢獻。

 

舉例來說,在一宗公車司機疏忽導致乘客受傷的案件中,乘客在上車時,由於沒有注意司機已經關門,結果被車門夾住並拖行,造成了嚴重的身體傷害。在這起事件中,公車司機的疏忽行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但乘客是否有疏忽注意車門關閉的情況,可能會影響其是否需要承擔部分責任。這一案例也反映了法律對於過失的細緻考量,乘客可能會因為自身的重大過失而被認定需要對部分賠償負責,這樣的責任分擔通常是根據證據和具體情況進行衡量。

 

對於乘客的損害賠償要求,法院通常會根據其所遭受的實際損害進行判定。這些損害不僅包括醫療費用、手術費、康復費用等直接經濟損失,還包括由於受傷而無法工作、丟失收入等間接損失。此外,對於精神損害的賠償,法院也會依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裁量。例如,受傷的乘客可能會要求精神慰撫金,這是一種對於其因事故而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補償。法院在判定精神慰撫金時,會考慮受害者的具體情況,包括受傷的程度、後續的治療過程、精神壓力的大小等因素。

 

舉一個具體的案例,在某次公車事故中,乘客在上車過程中未能注意司機已經關門,結果被車門夾住並被拖行。乘客受傷後,除了需要醫療和康復費用外,還因為受傷而無法工作,並且因事故後對公車產生恐懼心理,經常在看到公車時感到焦慮和恐慌。因此,該乘客除了要求醫療費、看護費、交通費等直接損失的賠償外,還要求精神慰撫金,理由是事故給其帶來了持續的心理壓力。法院根據證據計算了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等直接損失,並根據乘客的精神痛苦裁定了適當的精神慰撫金。

 

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雖然公車司機的疏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但乘客是否存在過失行為、是否在上車過程中沒有注意車門的情況,會影響其是否需要對部分賠償負責。此外,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的判定,也是基於對乘客所遭受的實際心理痛苦的理解與認定。這樣的判決不僅體現了對受害人實際損失的重視,也反映了法律對於過失行為的精確界定和責任分擔的細緻考量。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僱用人侵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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