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雙載、沒有戴安全帽,被害人自己也要負責?

31 Jul, 2025

問題摘要:

被害人在機車雙載或未戴安全帽情況下遭受車禍,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已明訂罰則,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亦就車輛類型與使用情境設下雙載條件,惟於實際駕駛中,應再加強對於行車安全細節之重視,從駕駛技術、乘客配合到車況檢查皆不容輕忽。

律師回答:其是否須自負部分責任,關鍵在於違規行為與事故結果間是否具實質因果關係與可歸責性。法院實務上強調公平原則與比例原則,對於加害人責任將依損害發生原因歸屬情形、被害人行為風險程度與注意義務履行狀況作綜合判斷,最後依民法第217條酌情減輕或免除賠償額度。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機車雙載、沒有戴安全帽,被害人自己也要負責嗎?」這個問題,須從民事損害賠償法理與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的概念來解析。在我國交通實務中,機車雙載與未戴安全帽為常見違規行為,但若因此發生事故,是否導致被害人應負部分責任,需就違規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具體判斷。

 

關於機車雙載與安全帽規定的法律與實務探討,應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談起。該條規定:「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附載人員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新臺幣500元罰鍰。」此一條文顯示,機車雙載本身並非法所完全禁止的行為,而是在特定條件下方得為之,否則即屬違規並受罰。若進一步參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可知機車是否得雙載,需依機車型式、排氣量與設計規格加以區分。一般輕型機車依其車身設計與安全性考量,通常限制僅得載一人,僅有普通重型機車以上排氣量,並於車身登記載明可附載乘客者,方得合法雙載。且即使機車得雙載,駕駛與乘客雙方皆須正確配戴合格安全帽,始得符合法定義務。許多民眾對此規範認識不足,誤以為只要騎乘機車就能自由雙載而未察覺違規,導致罰鍰或發生事故後責任歸屬爭議。

 

然而,法律規定僅為最低標準,實際騎乘安全更需兼顧多項因素,從風險管理觀點而言,駕駛人在考量雙載時,應同時注意駕駛技術、行車環境、乘客配合度與車輛狀況。首先,良好的操控能力是確保安全雙載的首要條件。駕駛人應具備穩定操控機車的能力,能掌握油門、煞車與轉向操作,即使後座乘客突然移動或路面有變化,也不致失控。再者,道路狀況亦為重要變因,應避免在車流量密集、視線不良或路面濕滑時進行雙載,因這些環境將增加煞車距離與反應難度,尤其在市區路口、坡道或高速路段,更應謹慎評估是否適合雙載。第三,雙載時機車之加速度與煞車表現均不如單人騎乘,故應與前方車輛保持較長距離,避免因急煞造成追撞或乘客跌落之風險。第四,乘客本身亦應配合駕駛行為,抓穩車身或後座把手,身體保持平衡且不任意左右移動,減少對機車重心的影響。此外,安全帽應妥善配戴,扣緊帽帶且選用符合國家標準標誌之安全帽,才能真正發揮保護頭部之效能。第五,車輛維護不可輕忽,特別是煞車系統、燈光設備與胎壓應定期檢查,防止因機件故障導致事故發生。

 

實務上,許多交通事故肇因於駕駛人未考慮雙載後的操作變化,如轉彎半徑變大、煞車距離加長、起步較慢,或乘客未配合導致重心偏移等,這些非法規文字所能一一列舉,卻往往為事故誘因。因此,法律之上更有社會通念之安全要求,不僅止於免罰,更應以「避免事故」為最高原則。於是,雖法律允許雙載,但仍不宜於不利路況或駕駛技術不足時輕率進行雙載,尤對青少年與初學者更應謹慎教育,避免誤認為法律所未明令禁止即為可行。

 

首先,交通違規本身雖構成行政法上的處罰事由,但於民事責任的認定,法院並不當然以違規即認有過失,仍應考察該違規行為是否與事故之發生具實質因果關係。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亦即當被害人自身的行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具有一定的關聯性時,法院可依法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以未戴安全帽為例,在機車事故中,若乘客因未戴安全帽致頭部受創死亡,則可認為被害人未採取基本安全措施,於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有加重之影響,此時法院將視其與事故的因果關聯性,酌情減輕加害人應負的賠償比例。

 

此外,若搭乘之機車本身即係違規雙載,並且為青少年駕駛、無照駕駛、夜間未開燈、超速等高風險因素者,則被害人明知該違規行為存在而仍搭乘者,亦可能被認定為「自甘風險」或「與有過失」,法院於實務上將減輕或排除其賠償請求。例如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決指出,駕駛機車者有過失致後座乘客遭撞致死時,該乘客係藉由駕駛人之協助擴展其活動範圍,駕駛人可視為乘客之使用人,因而適用民法第224條與217條類推減輕其賠償責任,顯示被害人行為與結果之擴大存在可歸責性。再如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認為,法院對於被害人與有過失的主張,可依職權審酌其實際參與損害結果之程度,調整加害人責任,以符合公平原則。

 

然於民事責任部分,即使行為人不構成刑事責任,只要對損害結果有過失,即須負賠償責任,惟其責任亦受被害人與有過失程度所影響,可能依比例予以減輕或免責。因此,如被害人未戴安全帽或明知雙載違規仍上車,其行為與自身受傷或死亡間有因果關係時,應認其對損害負有一定程度之可歸責性。例如傷勢擴大是因未戴安全帽導致重創,此為被害人自身違反注意義務所致。法院自然可依217條適度減輕駕駛人責任,甚至視情節免除其部分責任。

 

再者,法院亦可能認為雙載本身若未造成事故發生或損害擴大,則僅為行政違規,無影響過失責任歸屬之功能,故在事故因果鏈中未有實質作用者,不適用與有過失之減責規定。也就是說,違規行為若與事故之發生或損害加重無直接關聯,法院可能仍全額判令加害人負責,反之則可能依比例減輕。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因果關係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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