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規定駕駛人要安裝行車影像紀錄器?
問題摘要:
駕駛人是否需要裝設行車紀錄器,須依車種、總重、用途及登記時間綜合判斷,對於大貨車、大客車駕駛人而言,行車紀錄器與視野輔助系統、防捲入裝置均屬法定強制設備,不得忽視;反之,對一般小客車駕駛人而言,目前尚無強制規定裝設紀錄器,但建議仍可主動安裝影像型行車紀錄器作為法律防衛工具。尤其當涉及車禍、肇事責任認定或刑事糾紛時,紀錄器之錄影畫面常是最直接的證據來源,有助還原真相與降低後續法律風險。在強化用路安全與事故責任查證的需求下,未來是否擴大強制裝設對象,仍需交通部研議技術與執法可行性,再行規劃立法。對於大型車業者與駕駛人而言,則應密切關注新制推動進度與相關設備之合格認證、定期檢查與資料保存義務,避免因設備未設、故障或紀錄不當而受罰。整體而言,行車紀錄器雖非全體車輛皆須強制安裝,但對於保障行車安全與舉證權益而言,無論法規是否強制,安裝具備基本影像記錄功能之行車紀錄器,已逐漸成為現代用路人之共識與必備配備。
律師回答:
在我國現行交通法規體系中,「行車紀錄器」一詞常被一般民眾與車內常見的「行車影像紀錄器」混淆,實際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1條所規範的「行車紀錄器」,並非指市售安裝於擋風玻璃內側、負責記錄影像畫面的攝影設備,而是專指具備記錄車速、行駛時間、距離、位置等動態資訊的「車輛運行資訊紀錄設備」,其功能類似於飛機上的「黑盒子」,具備高度防偽與資訊保存能力,目的是作為交通事故、駕駛行為分析及事故調查的重要依據。
此類設備目前法規強制安裝的對象限於大型車輛,包括總重達20公噸以上貨車、8公噸以上但未滿20公噸的貨車、8公噸以上營業用大客車及營業8公噸以下大客車,並依車輛登記時間分階段納入安裝義務。例如,自88年9月23日起新登檢領照的20公噸以上貨車即已納入強制裝設範圍,而90年1月1日起新登記的8公噸以上貨車也需裝設;至96年起則進一步擴大到8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為確保設備之效能與穩定性,法規亦要求此類車輛應定期檢附經檢測合格之行車紀錄器報告,否則將視為未依規定裝設,依第18-1條第1項處新臺幣12,000元至24,000元之罰鍰,並得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倘若設備故障且未於行車前修復仍上路行駛者,則依第2項規定處9,000元至18,000元罰鍰;如未妥善保存紀錄資料、誤用或致設備無法正確記錄,也將受9,000元至12,000元罰鍰,凸顯法規對紀錄器「設備狀態」與「資料保存」的雙重要求。上述制度的立法背景主要源自於大型車輛視野死角廣、行車風險高,一旦發生事故往往造成重大人命損傷。
為強化行車資訊可追溯性與駕駛行為監控,政府除行車紀錄器外,並於2020年增修條文,進一步要求大型車輛加裝「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與「防止捲入裝置」,以補足視野盲區與提升車外安全防護。對於此等設備之規格與應適用車種,仍授權交通部另行訂定細部規範。
目前小客車與非營業車輛尚未被納入強制裝設範圍,惟警方與交通主管機關仍鼓勵一般駕駛人主動安裝影像型行車紀錄器,除可於事故發生時作為舉證依據,更有助於保障自身權益與加強違規蒐證能力。
近年社會上曾流傳「立法院已強制所有車輛安裝行車紀錄器」之訊息,經查證為誤傳,立法院通過之修法內容僅針對大型車輛,且行車紀錄器指的是記錄運行資訊的設備,而非市售影像紀錄器。值得注意的是,不少民眾誤認若未裝設車內影像紀錄器,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實則不然;但若所駕駛車輛屬法規所指之大型車而未裝設符合規格之資訊型紀錄器,則確屬違規並將面臨行政處分。
針對「防止捲入裝置」,其功能主要為防止行人、機車等於轉彎或變換車道時被大型車後輪捲入之意外,該裝置安裝位置通常設於車輛兩側車底,其裝設與檢測機制、補助與罰則規範亦將由交通部另行公告推動。未來當此規範全面施行時,符合規定之車輛若未裝設,亦將依法受罰。
-事故-交通違規-未安裝行車紀錄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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