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狀況下汽車險不會理賠?
問題摘要:
「承保範圍」界定的是保險保障的邊界,而「不保事項」則劃定了理賠責任的排除條件,兩者共同構成了保險契約的核心內容,理解並掌握這些概念,對於投保者而言,不僅是購買保險時必要的法律知識,更是發生事故後保障自身權益、避免爭議與損失的第一道防線。
律師回答:
在保險契約中,「承保範圍」是整份契約的核心概念,簡單來說,即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範圍,也就是在保險期間內,如果發生特定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將依約給付保險金或其他賠償的範圍。
保險法第29條:保險人對於由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保險契約內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被保險人之死亡保險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接獲通知後,應依要保人最後所留於保險人之所有受益人住所或聯絡方式,主動為通知。
保險法第31條:保險人對於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或其所有之物或動物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每一張保單都會明訂承保範圍,亦即哪些事故在保險公司所承擔的風險之內,對於被保險人而言,正確認識與理解所購買保險商品的承保範圍,是投保人自身保障的第一步。
例如,健康險中承保的可能是癌症、重大疾病或住院費用,汽車保險中的承保範圍則可能涵蓋車體損害、第三人責任、竊盜或意外事故等,而旅遊平安險的承保範圍則通常包含突發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與旅遊不便等。
承保範圍的內容將依各保險商品的性質而有所差異,且承保範圍之外的事故,即為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部分,稱之為「不保事項」。
就保險契約的架構來看,不保事項主要可分為兩種類型:其一是「不在承保範圍內」,即保險契約根本未涵蓋該事故,此類情形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其二是「除外責任」,即使該事故原本屬於承保範圍,但因條文中另訂有明文排除規定,保險公司仍可主張不予理賠。這兩者均屬於保險契約中的限制條款,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違反誠信原則或未經充分揭露,否則當事人應受其約束。舉
例而言,若被保險人投保的是癌症險,則非因癌症而引發的意外事故或其他疾病,自然不屬於保險人承擔範圍;或者在車險中,雖有投保車體險,但若該次事故肇因為無照駕駛、肇事逃逸、吸食毒品或酒後駕車等行為,即使損失真實存在,亦屬除外責任,保險公司可依法拒絕理賠。
在汽車保險實務上,不保事項內容經常成為理賠爭議的焦點,常見的不保情形包括以下幾項:
第一,車輛交由保險人配偶、四等血親或三等姻親以外之他人駕駛所致事故,雖保險公司仍可先對車主理賠,但其後得對實際駕駛人提起求償;第二,車輛若被用作營業使用,如出租或接受報酬性質之載客行為,則該用途已超出保險契約中「自用車」之定義,所引起之損害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第三,事故發生後未及時通報保險公司或未依保險契約約定程序申請理賠,如逾五日才書面報案,或未經警方處理即逕行處理者,均可能導致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第四,事故現場私下與對方達成賠償協議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者,也可能因違反契約協力義務而喪失理賠資格;第五,肇事當時駕駛人如屬酒醉駕駛、毒品影響行為能力,或無照駕駛,將直接排除保險責任,不僅車體損害不賠償,對於第三人之傷亡亦不在保險理賠範圍,且可能另涉刑事責任;第六,若肇事人逃逸或報案後虛報、誇張事故經過以爭取理賠,甚至偽造事故現場、修車單據或傷害證明者,已涉詐欺行為,不僅無法獲得理賠,尚可能面臨刑事追訴;第七,若因刑事犯罪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例如蓄意衝撞他人車輛或人身傷害者,保險公司亦不負理賠責任,保險保障僅限於民事範疇;第八,保險不負責補償自然損耗部分,例如汽車零件因老舊、使用過度而致之磨損或功能失效,不屬事故性損害,自不在理賠之列。
從法律觀點來說,保險契約具有定型化契約性質,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條款的一方,依保險法第54條應盡合理說明義務,對於承保範圍與不保事項若未充分揭露,將可能構成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利之未告知違法,法院實務上曾有判例認定不保事項未充分說明者,應認該條款無效。
因此在簽訂保單時,被保險人應特別注意「保單條款說明書」、「不保事項列舉」及「理賠須知」等文件內容,並可要求業務員針對重大不保條件逐一說明。若在事故發生後因理賠遭拒,認為保險公司主張之不保事項適用爭議,當事人得先行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訴,亦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或透過訴訟尋求法院裁決,主張其權益。總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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