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導致嬰兒受害,應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問題摘要:
保母或托嬰中心造成嬰兒受害時,其法律責任可能包括民事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刑事傷害或過失罪責、以及行政違規處分等多重層面,而錄影資料的保存與調取,更是能否釐清真相與確保責任歸屬的關鍵所在。若業者對監視器材的安裝與維護怠忽職責,甚至故意隱匿畫面、虛構損壞事由,則不僅無法卸責,反將在訴訟上喪失信賴,讓法院推論其不當行為成立。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嬰幼兒在托嬰中心、月子中心或保母照顧下遭受傷害時,法律責任的追究已非僅止於道德譴責,而是關係到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的重大問題。
由於嬰幼兒並無自我保護能力,家長往往只能從孩童異常行為或身體傷勢中發覺問題,而能否進一步舉證與求償,關鍵往往在於現場是否有錄影監視設備與保全事證的作為。過往因缺乏法律強制要求,許多托嬰事故皆因錄影設備未設、畫面遺失或業者聲稱器材故障而陷入羅生門,導致真相無從釐清,責任難以追究。
為因應此一困境,政府已逐步立法要求相關托嬰場所設置錄影裝置,並保存一定期限的監視資料,不僅保護家長與孩童權益,亦保障業者清白與營業風險的可控,實屬合理之規範。然即便錄影設備應設未設、設而不錄、錄而不存的情況仍屢見不鮮,若因業者故意或重大過失滅失重要監視畫面,則在訴訟中便可援引民事訴訟法第282-1條的「證據妨礙法理」為主張依據。依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如故意滅失、隱匿或使證據使用變得困難,法院可審酌其行為性質與證據之重要性,認定對造主張為真實。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067號判決即指出,當事人若有妨礙他造使用證據之行為,顯已違反訴訟誠信原則,法院可據此採納對造關於該證據應證事實之主張,此舉對原本因證據不足而處於劣勢的原告家長而言,是一重大翻轉機會。若托嬰中心對於嬰兒突發傷勢無合理解釋,又無法提出完整錄影資料,法院可推論其對事故應負有過失乃至故意之責任,進而支持家長請求損害賠償之主張。
於民事層面,保母或托嬰機構係基於保育服務契約而負有照護義務,若違反該義務致嬰兒受損害,依民法第227條、第227-1條即屬債務不履行,應賠償因此而生之損失,範圍可包含醫療費、精神慰撫金乃至未來因健康受損所衍生之照護費用等。若可證明保母或業者具有重大過失甚至故意施害,更可能構成侵權責任,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並依第195條請求精神撫慰金。
在刑事責任方面,若業者行為涉及過失致傷或故意施暴,將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或第277條傷害罪;若不幸致死,更可能構成傷害致死或故意殺人等重大罪責。
在行政面向上,托嬰中心若違反設立、營業、設施或人員資格等規定,主管機關如社會局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行稽查與裁罰,情節嚴重者並得命其停業或廢止登記。家長如遇此情形,除可循民刑事訴訟外,亦應即時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促使行政救濟與制裁同步進行。更有甚者,近年社會高度關注幼兒托育安全,部分地方政府已建立托嬰機構評鑑與公開揭露制度,使消費者在選擇托育服務時得有更多資訊參考來源,也讓業者在營運管理上更須嚴格自律,不可僥倖敷衍。
家長在發現嬰兒受傷或異常時,應即蒐集所有可得資料,如就醫紀錄、傷勢照片、托育紀錄、家長群組聊天紀錄等,並立即向警察報案或向社會局申訴,避免時效喪失或事證滅失。此外,若有其他家長亦有相似經驗,不妨聯合陳情或共同訴訟,以增加舉證力道與壓力。在照護嬰兒之法律關係中,最基本的責任在於信賴與保障,而法律正是為了保障這樣的信賴而存在。若
任由無良業者因錄影畫面不清而推諉責任,將使制度失靈、正義蕩然。是以,誠盼無論是司法、行政機關或社會大眾,皆能共同關注此類事件,完善立法與執法,還給每位家長一個可以安心託付的環境,也為每位嬰兒守住應有的安全防線。
-事故-消費事故
瀏覽次數: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