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小事變大事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是一項從輕忽開始,卻可能導致坐牢結果的法律風險,許多當事人都是因一時錯愕、害怕或自認「不是我錯」而離開現場,事後才發現問題嚴重,實為典型小事釀成大禍之案例。因此民眾在發生交通事故後,不論是否責任明確、是否有傷亡、是否有對方表示「沒事」,最安全的作法就是留在現場報警處理,並全程蒐集聯絡紀錄、影像與對話證據,以避免事後陷入刑事責任困境。交通事故難免,冷靜應對與依法處置才是真正保障自身權益的最佳策略。

律師回答:

肇事逃逸罪,常常是「小事變大事」的典型例子,許多民眾在發生交通事故當下,由於一時驚慌或誤以為問題不嚴重,選擇逕自離去,最終卻可能因此觸犯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被檢察官提起公訴、甚至遭判處有期徒刑,對個人名譽、生活與未來產生極大影響。該條明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常見的狀況是,民眾認為「沒有撞到」、「對方只是擦傷不嚴重」、「對方說沒事就走了」等情形而離開,結果事後被對方提告肇事逃逸,不僅成為刑事被告,還面臨實際入監風險。實務中,尤其要注意以下幾種常見但易被誤解的情況:

 

第一,如果你沒有實際碰撞到對方,是對方為了閃避你而自摔,這樣你可以離開現場嗎?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你在轉彎、變換車道時未注意來車,導致對方為閃避你而急煞摔車,即使你與對方車輛沒有任何接觸,只要雙方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你仍被認定為「肇事者」,若當場離去,就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這類案件在實務上屢見不鮮。

 

第二,如果你自認完全不知道事故發生,那離開現場也會構成犯罪嗎?原則上,如果行為人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對事故毫無認知,例如透過行車紀錄器顯示其駕駛狀態穩定、對撞擊全無反應,且未加速逃逸、無停車查看意圖,或事故現場證人證言明確支持行為人未察覺,才可能被認定為「無主觀犯意」而不成立犯罪,但若無任何佐證,單靠當事人自述「我不知道撞到了」,多半不被檢察官或法院採信,最終仍難逃起訴。

 

第三,若事發當下與對方協商好「不用報警也不用送醫」,雙方口頭同意即離開,這樣還會觸法嗎?

 

實務上,若雙方當下確實已有合意,且留下雙方資料並簽立簡單和解書,可作為未構成「逃逸」之抗辯依據,惟實務仍需慎重,因為事後若對方反悔否認曾口頭同意放行,而你無法提出具體證明(如對話錄音、簡訊紀錄、第三人證言等),極易陷入被動處境,甚至構成刑責。因此建議即使雙方合意不報警,也應簡要紀錄雙方言詞並互留資料,以供事後佐證。第四,有民眾詢問若騎腳踏車撞到人後逃離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此應注意,刑法第185條之4明文適用於「動力交通工具」,即指以燃油或電力驅動之車輛,包含汽車、機車及電動車,並不涵蓋腳踏車、滑板、滑輪鞋等人力工具,因此若以腳踏車撞傷人離去,即便可能觸及過失傷害等刑責,但並不構成肇事逃逸罪。

 

在處理肇事逃逸指控時,律師常建議當事人先釐清四個重點:一、是否確實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二、當下是否知悉事故已發生且有人死傷;三、是否有立即提供救助、報警並留在現場;四、若離去,是否取得對方明確同意,或有事後備案或聯繫補救行為。只要其中任一要素具爭議,即可能影響是否構成犯罪。另需注意,肇事逃逸罪屬於公訴罪,即便對方後續不提告,檢察官仍可依職權起訴,且此罪名對一般民眾的影響不僅限於刑事部分,還會連動影響汽車保險給付、駕駛資格、個人信用與社會觀感等層面,因此務必慎重面對。

 

此外,即便肇事逃逸成立,若能在地檢署偵查階段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提出書面資料,檢察官仍有可能斟酌情節輕微或初犯等因素,給予緩起訴處分;若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亦可透過律師協助,向法官爭取緩刑或減刑處遇。因此,律師通常建議,在接獲警方通知或收到法院傳票後,應立即與專業律師聯繫,針對事故過程、對方傷勢、雙方是否已聯絡和解及蒐證資料等進行完整盤點與策略規劃,以爭取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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