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責任是什麼?

03 Jul, 2025

問題摘要:

肇事逃逸罪雖非絕對依過失成立,然經釋憲後法院已傾向要求行為人對事故有一定責任方可構罪。惟實務認定仍需事後調查,若駕駛人自認無責卻逕行離開,恐仍須承擔調查與告訴之風險,最穩妥之方式仍是發生事故後即留在現場報警並配合處理,除可展現負責態度,更能避免日後無謂訴訟糾紛。對於大眾而言,理解肇事逃逸之本質與責任義務,才能在遭遇事故時做出正確應對,既保障自己權益,也維護交通正義與被害人救護權利。

律師回答:

根據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文所謂「逃逸」不以駕駛人是否對事故有責任為前提,而是以是否有人因此受傷並離開現場未履行必要救護或聯繫為重點。立法目的不在歸責,而在於維護交通秩序及保障受害人生命安全,使駕駛人於事故後不論有無過失,都應停留現場提供協助。

 

然而,該法條雖有其社會保護功能,卻也引發對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的質疑,特別是對於明明無肇事責任者也須承擔嚴重刑責之情況。釋字第777號解釋即指出,刑法第185條之4未限制行為人對事故需有故意或過失,使無過失之人僅因未停留現場即面臨刑責,有違比例原則及罪刑法定原則,應予修正。該解釋的出現,使檢察機關與法院對肇事逃逸案件之認定標準逐漸轉變,尤其對於是否有故意過失與事故因果關係的認定更為審慎。

 

例如南部一名警察在等紅燈時遭後車追撞,自認無過失而未留在現場,被告涉嫌肇事逃逸。案件經調查後,檢察官認定該警係遭追撞無責任,依釋字第777號精神不起訴處分,顯示法院與檢方已開始將肇責因素納入肇事逃逸罪的考量。

 

依據實務標準,構成肇事逃逸罪須同時具備三要件: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二、發生交通事故並有人死傷;三、駕駛人離開現場未提供救護或通知。此處「肇事」並非單指撞人,亦包含在交通事故中與人員受傷有間接因果關係的參與者,而逃逸則包含未報警、未協助救護、未告知身分等擅自離去行為。雖然有釋憲解釋保障無過失者免於濫罰,但在實務上仍須透過事後調查釐清事故責任,因此一般民眾若無法律專業判斷能力,仍建議在發生事故時務必留在現場,通知警消處理,以免不慎構成刑責。此外,須注意即便無人受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未依規定處置亦會受罰,包括1,000至3,000元罰鍰與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

 

若有人受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將依傷情程度吊銷駕照,甚至終身不得再考照。至於保險理賠部分,肇事逃逸雖未列為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不保事由,因此即使有逃逸行為,仍可能獲得理賠,但須視個別保單條件與實際情節決定。

 

此外,若駕駛人是因完全未察覺事故發生而離去,亦可主張無認識與故意,即欠缺肇事逃逸之構成要件,不應論罪。但這類情況多屬例外,難以認定,仍建議一般駕駛勿自作判斷貿然離去。值得一提的是,即使雙方當下有意和解,但只要事故中有人受傷,駕駛人仍應報警處理。因私下和解無法取代法律義務,若因此離去,反而可能讓對方反悔提告,造成不必要的麻煩與風險。

 

在實務常見疑問中,亦有民眾詢問:「如果是被撞的人離開現場,會不會也構成肇事逃逸?」答案是,只要在交通事故中,與他人死傷有關聯,無論是被撞還是撞人,都應依規定報警、留置現場、確認對方狀況與處理方式。否則一旦對方受傷、後續發展未明,就算自認無責,也可能面臨調查與刑責風險。

事故-肇事逃逸罪-車禍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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