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距醫療的醫療過失如何認定?
問題摘要:
遠距醫療過失認定原則與傳統醫療無異,均依醫療常規及客觀注意義務標準審酌,但因遠距診療存在不可避免之技術限制與資訊落差,醫師於實務操作中須更加謹慎,除嚴格遵循通訊診療法定程序外,並應詳實記錄、明確告知病人風險與限制、妥善保存診療紀錄,並於必要時即時轉診,以降低糾紛風險,醫療機構亦應加強醫師教育訓練,健全內部審查流程與紀錄管理機制,強化法遵意識,方能有效平衡病人權益與醫師責任,在遠距醫療快速發展的新時代下,兼顧醫療安全與法律責任,仍是醫療體系的重要課題。
律師回答:
遠距醫療的醫療過失如何認定,是現代醫療實務中新興且極具爭議的重要課題,特別在新冠疫情期間,政府因應防疫需求,擴大通訊診療的適用範圍,使遠距醫療迅速普及,而由於醫療糾紛本質上即為醫病雙方對醫療傷害責任歸屬的爭執,病人若因遠距醫療而產生損害,醫師應否負責、如何判斷過失,便成為法律與醫療實務共同面對的新問題,依現行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原則上應親自診察,方可施行治療、開藥或出具診斷書,但若於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或特殊、急迫情況下,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醫師以通訊方式進行診察、開藥及交付治療,並交由護理或助產人員執行,相關通訊診療之醫療項目、醫師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皆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辦理,法院實務上,針對醫療過失,一貫採客觀注意義務標準。
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318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侵權行為之債,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而認有相當因果關係;必以無此行為,雖必定不生此結果,但有此行為,按一般情形亦不生此結果,始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是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構成,必先肯定條件關係後,再判斷該條件之相當性。準此,於受傷後因病身死,應視其病是否因傷所引起:如因傷致病,因病致死,則侵權之行為與死亡之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如受傷後因他病而死,自無因果關係可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23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訴字第5號刑事判決即表示:「行為人所應具有的注意程度,應依客觀標準認定之。此之客觀標準,係指一個具有良知理性且小心謹慎之人,處於與行為人同一的具體情狀下所應保持的注意程度。就醫師言,應以『醫療成員的平均、通常具備的技術』為判斷標準。在我國實務操作上,則以『醫療常規』名之。苟醫師以符合醫療常規的方式對病人為診療行為,即難謂其醫療行為有何未盡到注意義務的情形,自不能以過失犯相繩。」
109年2月10日發布的衛部醫字第1091660661號函釋,旨揭隔離者,經專業判斷,視其病情,依下列方式就醫:
(一)須立即接受醫療處置之情形,視為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之急迫情形,得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二)病情穩定之慢性病患者,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7條規定,得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領取方劑,或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之特殊情形病人,以遠距醫療方式提供服務。
109年 2月19日發布的衛部醫字第1091661115號函釋補充說明:若評估病人於居家隔離或檢疫期間,確有就醫需求,得依醫師法第11條及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所定之急迫情形辦理,各縣市衛生局指定之醫療機構無須提報通訊診療實施計畫,且不限定非初診病人,惟仍應遵循該辦法第7條醫療機構實施通訊診療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取得通訊診療對象之知情同意。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醫師應確認病人身分;第二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四目情形,不得為初診病人。
(三)通訊診療過程,醫師應於醫療機構內實施,並確保病人之隱私。
(四)依醫療法規定製作病歷,並註明以通訊方式進行診療。
(五)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執行通訊診療醫囑時,將執行紀錄併同病歷保存。
醫師注意義務應依客觀標準判斷,衡量基準為同樣具備良知理性與專業技術之醫師,在相同情境下應有的注意程度,即所謂「醫療常規」,只要醫師已遵循醫療常規,通常難認其行為有過失,然而疫情爆發後,衛福部接連發布函釋,放寬通訊診療限制,若隔離或檢疫者經專業評估,須立即接受醫療處置,即屬醫師法第11條第1項但書所稱急迫情況,可依通訊診療辦法辦理,慢性病穩定患者亦可依法委託他人代為就醫或接受遠距診療,允許居家隔離或檢疫民眾在有醫療需求時,直接由衛生局轉介醫療機構提供遠距診療,免事先提報實施計畫,亦不限於非初診病人,惟仍須遵循通訊診療辦法第7條規定,包括取得知情同意(急迫情形除外)、確認病人身分、不得為特定初診病人施診、確保隱私、製作病歷並註明通訊診療、執行醫囑時留存紀錄等,這些規範顯示,遠距醫療雖有法律授權,但醫師仍須依既定程序行事,若違反法定程序或未妥善履行診療義務,導致病人損害,仍可能成立醫療過失,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987號裁判亦指出,醫師從事醫療業務時,應衡酌病患年齡、病情、疾病風險,針對併發症或特殊情形,應有萬全準備,否則即使在緊急情境下,若未充分評估、延誤轉診或錯失治療時機,仍可能構成過失,因此在遠距醫療過失認定時,法院多會綜合審酌是否符合醫師法第11條急迫條件、是否依法取得病人同意、是否完整記錄病歷、是否善盡醫療常規注意義務,以及是否已充分說明醫療限制與風險等,若醫師在遠距診療過程中已盡上述義務,且限於現有通訊工具所及範圍內,則縱使事後病人病情惡化,亦未必當然成立過失。
然若醫師未確認病人身分、未告知通訊診療限制、未妥善記錄、未及時轉介面對面診療,或於通訊診療過程中輕率下判斷、開立藥物,致病人損害,即可能構成過失,特別是通訊診療受限於設備限制與無法進行理學檢查,病人狀況易被低估或誤判,醫師應更為審慎評估診療可行性,遇有高度不確定性或複雜病情時,應積極安排面對面診療或緊急轉送,不得以通訊診療草率處置,醫師若未盡上述注意義務,即使屬法定通訊診療範疇,仍難免法律責任,此外,遠距診療亦須遵守醫療法、個資法等相關法規,確保病人隱私,避免因資訊外洩衍生法律風險。
事故-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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