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重視醫療後續作業是否為醫療過失?
問題摘要:
醫療過失認定並不限於施術當下之行為,醫療後續作業不僅是醫療流程延續,更是醫療義務重要構成部分,醫師必須在病人全程療程中保持警覺,落實追蹤與監控,並依病情適時檢查、調整與轉診,防止因怠惰疏忽延誤診治時機,否則一旦導致傷害或死亡結果,必須依法承擔刑民責任,醫事人員應引以為戒,強化醫療後續管理意識,確保醫療安全與法律風險控制。
律師回答:
行為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則須有明文規定,而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刑法第12條、第14條)。而未重視醫療後續作業是否構成醫療過失,在我國司法實務與醫療法制中已有相當明確的界定,依據醫療法第82條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僅於故意或過失且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時,始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醫療過程中不僅是手術、診斷當下的行為,後續的觀察、追蹤、檢查及轉介等同樣是醫療義務的延伸,倘醫師或護理人員於醫療後續階段疏忽怠惰,未盡專業責任而導致病患傷亡,自難免醫療過失責任。
最高法院85年度上訴字第3號判決即明確指出,被告醫師與護士兼助產士在明知產婦產後大量出血的情況下,一方未即時趕赴處置,一方亦未通知其他醫師協助,僅由非專業人員單獨處理,終致病人因未及時檢視出血原因與處置而死亡,法院認為此為嚴重延誤病情,醫事人員應已預見該風險且能避免,卻未適當作為,屬明顯過失,亦有醫審會鑑定意見佐證醫療過程疏失。
另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466號亦肯認過失致死罪中,不作為與作為同屬過失行為,且醫師因執業務負有高於常人之注意義務,婦產科醫師對於產後高危險性變故本即能預見,卻在產婦返家休息後未妥為監測與後續處置,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問題而死亡,即屬未履行業務注意義務,縱然家屬未立即通報護理人員,或護理人員疏忽未早期發現,醫師亦不得免責,顯見醫療後續作業之忽視足以構成醫療過失。
此外,最高法院87年度交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亦確認被告醫師於初步檢查時未發現患者肋骨骨折且未重拍X光檢查,又於住院期間患者多次主訴胸痛仍忽略進一步檢查,未轉診至設備完善之醫院救治,導致病人不知病情而從事不宜活動最終死亡,法院認為醫師對病人持續性疼痛主訴視而不見,未採取進一步檢查與治療,明顯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該過失與死亡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事證明確,依法構成過失致死罪。
此類案例均顯示,醫療過失不僅在於診療過程的當下疏失,對於醫療後續作業若未依法善盡必要注意義務,未進行妥適觀察、檢查、處置、轉診,或未依病人病情發展及時調整治療計畫,皆可能因延誤病情而承擔過失責任,尤其醫療行為本質具公益性、急迫性、侵入性與高度風險性,醫師須隨時掌握病人病況發展,確實履行後續作業,例如術後監控、異常追蹤、按時回診通知、重大病症轉介等,醫療後續作業的怠忽,極易導致事後損害擴大,甚至釀成死亡悲劇,法規亦要求醫師應以當地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與緊急迫切性為標準,衡量臨床專業裁量範圍內是否盡到必要注意義務,一旦違反即涉刑事或民事責任。
此外,依醫療法,醫療美容等屬於醫療行為,同樣適用醫療注意義務規範,不得輕忽術後追蹤與預後處置責任,若因醫師未妥善安排術後觀察或放任病人於高風險狀況下出院,亦可能構成過失,
事故-醫療事故-術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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