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檢查的醫療疏失如何認定?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不檢查」是否構成醫療過失,需以病情急迫性、醫師專業、醫療常規、診斷技術及病患就醫歷程等作整體判斷,單憑結果之不良並不能推論醫師必然有過失。倘若經鑑定及專業意見一致認為醫師應早行特定檢查卻未作,則即便是罕見病例,也難免被認為違反醫療常規而須負責任。此種責任界線之劃定,不僅關乎病患救濟,更關乎醫師執業之信賴與醫療制度之穩定,應予慎思。

律師回答:

醫療糾紛中「不檢查」是否構成醫療疏失,一直是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之重要核心,尤其當病患症狀明確、病情急迫,卻因醫師未進行進一步檢查而延誤診斷或錯失治療時機,甚至造成不可挽回之損害時,此類「消極不作為」是否違反醫療常規、是否構成法律上的過失,往往成為訴訟攻防的關鍵。

 

醫療法第82條明確規定醫療行為須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並進一步區分醫事人員在民事與刑事責任之適用條件:在民事責任上,若醫師因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而造成患者損害,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刑事責任上,則以醫師因過失致病人死傷為前提,同樣必須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始構成可罰行為。此條文精神在於賦予醫事人員必要之臨床裁量空間,但此空間不得成為逃避責任之藉口,醫師仍應依當地當時醫療常規、醫療水準、設施條件及臨床急迫程度,做出符合理性與醫學常規之醫療判斷。該注意義務是否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界線,必須以醫療現場之客觀條件為衡量標準,避免事後苛責或以事後觀點重構醫療決策過程。

 

在此體系下,醫師若未依醫療常規進行診斷與治療,且未提出合理之臨床裁量解釋,即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注意義務,須負法律責任。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行為若有違注意義務且造成損害,無論為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皆可能成立民事侵權責任。過失的判斷標準在於是否已達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是否依照當時醫學標準、臨床常規以及病患個別病情進行合宜的診療行為。若醫師在面對已知可能症狀時,未進行一般醫界普遍採用的必要檢查,或輕忽高風險指標,通常可推論其未盡必要注意義務,構成醫療過失。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587號刑事判決:「通常違反醫療常規,雖可初步判斷醫療行為具有疏失,惟尚須進一步確認此疏失是否為病人非預期死傷的關鍵因素。換言之,醫療行為縱使違反醫療常規,惟此疏失行為與結果間仍須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始能認定為醫療過失行為。」

 

單純違反醫療常規尚不能直接導出醫療過失責任,仍需審酌該違反是否與病人最終死傷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若未達此標準,則不構成可歸責之違法行為。換言之,法院對於醫療過失之認定採雙重要件審查,即:違反醫療常規與結果間之相當因果關係。

 

在實際案例中,如病人接受人工受孕後出現腹痛與出血等症狀,醫師若未依常規採行超音波或腹腔鏡檢查,而錯失診斷子宮外孕,致病人因破裂大出血死亡,此情形即涉及醫療常規是否被違反與是否存在結果之因果關聯問題。部分法院認為,對於人工受孕病人而言,子宮外孕之發生率較高,應為醫師預料可能之重大風險,若醫師未主動排除該風險,甚至多次回診仍未及時處理,即屬未盡醫療注意義務,構成過失。

 

然而亦有見解指出,倘病人屬罕見之合併子宮內外孕情形,且醫師已依經驗診斷處理,並未明顯脫離當時合理之臨床判斷,即難謂違反注意義務。由此可知,是否「未採取特定檢查」即構成醫療過失,並非機械式判斷,法院最終仍須依據當時醫療常規、醫師臨床裁量餘地以及專家意見、醫療鑑定報告等多方資料加以綜合認定。

 

因此,醫療常規之具體內涵與變動性,使得醫療過失判斷具有高度技術性與個案依賴性,審理時亦須特別考量醫師主觀判斷是否有合理基礎與實務慣行支持。至於醫療機構之責任,醫療法第82條亦規定,倘醫療機構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病患損害,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此處之「機構過失」可包括對病歷管理疏失、設備瑕疵、院內傳染未防範等營運層面疏忽,並非僅限於醫師診療行為。實務上若病患難以單獨證明個別醫師過失,亦可從機構層級切入主張責任,尤其當整體就醫流程、通報制度、人力配置等顯有瑕疵時,更容易構成醫療機構之責任依據。

 

「未採取特定檢查」是否真屬醫療常規之違反,對於「不檢查」行為是否為過失,最終仍回歸於是否違反當時醫療常規及合理醫學判斷,而這種常規的認定又高度依賴專家證人或醫療鑑定的意見。

 

在判斷醫療過失時,法院通常會考量數個因素:一是醫師的專業背景與經驗;二是病患當時的具體病情表現及緊急程度;三是該病情依醫學上是否須採取特定檢查;四是當時醫療技術是否可及;五是現有醫療常規或標準作業流程之認定。當醫師未依前揭綜合判斷而忽略可能造成重大損害之疾病,致未採取應有診療行為時,將可能認定其為「疏於檢查」,構成法律上的過失責任。而此類疏失如導致病患死亡、重傷或失能後果時,不僅需負擔民事賠償,若認定逾越合理裁量,尚可能構成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責任。

 

醫療疏失訴訟的困難,在於醫療行為本質上具有高度專業性、判斷性與風險性,且非所有不良結果皆因醫師有過失所致,為免誤認與濫訴,實務上對於過失認定標準日益趨嚴,特別是在「未採檢查」或「診斷錯誤」案件中,需有明確之醫學證據支持才可能成立。例如,病情是否提示需做該檢查?若當時有其他醫師在相同條件下亦可能不作此檢查,則未必違反常規;但若大多數醫師於相同情境下會做該檢查,則未做即構成過失。因此在法律與醫療的交會處,「應注意而不注意」的判準無法僅憑事後結果論斷,必須回溯到當時具體狀況及醫師行為之合理性判斷。

事故-醫療事故-醫檢糾紛

(相關法條=醫療法第82條=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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