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醫師是什麼?適用在什麼情境?
問題摘要:
理性醫師標準作為醫療過失判斷的核心工具,其功能在於提供一具體明確且可操作的判斷基準,使司法審查醫療行為時得以兼顧病患權益保障與醫師專業自主。在適用刑法第14條過失規定時,法院須結合醫療現場資訊、當時醫療技術與常規、醫師行為背景與反應能力等因素,判斷該行為是否違反理性醫師應盡之注意義務。透過此一標準的建構,法律不僅能合理界定醫師之法律責任,也有助於醫師自我檢視與提升專業水準,最終實現醫病雙方信賴與醫療風險合理分配之法秩序。
律師回答:
所謂「理性醫師」是法律上對於醫療行為中過失判斷所採的一種客觀標準,其核心在於:當一位醫師面對特定診療情境時,是否依一般具備專業知識與經驗之合理醫師所應採取的作為為判斷基準,亦即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義務。
刑法第14條規定,若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無故意,但在其情節下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即為過失。此處的「應注意」與「能注意」代表法律所要求的最低客觀行為標準,並非單純主觀疏忽,而是對社會上特定角色應負義務的法律認定。
進一步而言,對於專業人員而言,尤其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等,法律對其注意義務的要求高於一般人,原因在於其於工作過程中擁有並應發揮專門知識與技能,而社會亦對其專業性抱持高度信賴。故判斷醫師是否有過失時,不再單純適用一般社會人之標準,而須引進「理性醫師」的衡量,即以一位受過相同訓練、具有相當年資與經驗的醫師,在面對相同病情與臨床條件時,是否會採取相同的處置或作為。此即為「理性醫師」之標準,其目的在於防止醫師以個人見解為由逃避法律責任,亦避免法院以事後觀點苛責醫療行為。
舉例而言,若一位醫師未就病患反覆抱怨的腹痛進行必要檢查,導致未即時發現子宮外孕,而病患最終因大出血死亡,法院在判斷其是否構成過失時,即會援引「理性醫師」標準,審查在當時醫療常規、病人症狀、可得資訊之下,一般理性醫師是否應進一步安排影像檢查或轉診,若答案肯定,則該醫師即被認定為未盡注意義務,構成過失。
又如面對緊急醫療情況,一位資深急診醫師是否能憑藉經驗察覺病人潛在之致命風險,若其未據以採取即時搶救措施,亦可能因未達「理性醫師」所應具備之反應而構成刑法上之過失。需要注意的是,「理性醫師」標準屬於客觀標準,並非針對該醫師個人知識或能力之評價,而是以社會上「合格醫師應有之標準」來衡量。此標準的適用,常仰賴專業鑑定機構提供醫療常規、處置流程與風險控管的意見,以確認在當時當地的醫療水準下,醫師的作為是否脫離合理範疇。
除刑事領域外,此一標準在民事醫療侵權訴訟中亦廣泛適用。民法第184條,若醫師因過失侵害病人身體法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時法院同樣會參考「理性醫師」標準來判斷醫師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尤其在醫療糾紛日益複雜、技術日新月異的今日,法院多依據「理性醫師」為判斷基礎,以確保判決合理且尊重醫療專業。
進一步而言,「理性醫師」標準有助於劃清醫師應負之風險責任與不可預見醫療風險之界線,若醫師依照當時醫療常規行事,縱然結果不盡理想,亦不致被認定為過失,反之,若醫師脫離醫療常規,未依照應盡程序進行診療,即可能被認定構成過失。此外,此標準亦適用於醫師未適當告知風險、違反病人自主權之案件中。例如若病人接受新療法,醫師未說明可能的併發症,導致病人事後產生不良反應而主張醫療疏失時,法院將審酌理性醫師是否於事前會進行告知與取得病人書面同意。若醫師未遵守標準程序,將構成注意義務違反。
在醫學上並無絕對安全的處置,每一醫療決策皆伴隨風險,但「理性醫師」標準並非要求零風險或完美診療,而是衡量醫師是否已依現有知識與合理經驗提供適當處置。
事故-醫療事故-醫療行為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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