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醫療醫療糾紛中的因果關係判斷合理性?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醫療糾紛中的因果關係判斷應納入定量分析,既是法律邏輯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患者權益、維護醫師權利、促進司法公信的關鍵途徑,唯有如此,醫療訴訟才能真正落實公平正義,醫病關係方能邁向互信共生的新階段。其實正反映司法審判中「心證」的實質運作,法官如何思考,與證據充足與否、案件難易度、特別法理複雜程度以及法官個人經驗與學習意願息息相關,證據充足,心證易成,判決須詳述,證據不足時,反而隨意處理,這就是現實司法的樣貌。只要心證始終是法官「心裡的狀態」,無論再多理論或規範,法律的運作永遠難脫人性與現實。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是審判的基石,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不僅是程序規範,也是權利保護與訴訟正義的平衡點,當事人必須主動負擔自身主張的舉證責任,法院只能依法審判,不得臆測或逾越證據範圍做裁判,這是保障司法正當程序與裁判公正最基本的制度設計,也是每一位進入訴訟程序的當事人必須正確認知與遵守的核心原則。

律師回答:

醫療糾紛中的因果關係判斷,一直是最具爭議與難度的核心議題,尤其在民、刑事責任歸屬上,因兩者證明標準截然不同,常出現刑事無罪但民事需賠償的狀況,這並非矛盾,而是法律設計使然。刑事案件中,採「超越合理懷疑」的嚴格證明標準,必須讓法官確信行為人確實犯案,且不存在其他合理可能性,才可認定有罪;但民事案件只需「優勢證據」,也就是達到過半可能性即可,這種差異源自刑事處罰的重大性,牽涉人身自由甚至生命,錯判後果難以挽回,故寧可無罪也不可誤判;相較之下,民事糾紛多為財產損失,即使誤判仍可透過金錢彌補,因此舉證門檻較低。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若主張有利於自己之事實,就必須對該事實負舉證責任,這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只有當事人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才可能採信,否則法院並不會憑空幫當事人認定有利於他的事實,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者在特定情況下適用舉證責任轉換或舉證責任減輕的例外原則,例如保險契約、消費者保護案件或特殊侵權行為中的高度風險責任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確立的舉證責任原則,不僅是程序規範,也與訴訟經濟密切相關,因為讓主張事實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有助於法院集中爭點、迅速審理,防止濫訴,也促使當事人依法負擔應有之責任,而不會無端讓對方承擔舉證負擔。

 

此外,最高法院62年判字第402號判決亦強調,事實認定必須憑證據,這是所有訴訟事件中不變的共同原則,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任何事實主張,均須經由具體證據加以佐證,方得為心證之依據,不可僅憑猜測、臆測或個人經驗法則,否則將嚴重破壞審判公正與法治精神。

 

最高法院61年判字第70號判決也表明,事實認定務必以證據為基礎,法官不得任意臆斷,法院於審理案件時,應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與證據,遵循審理程序,依法審慎判斷,不得依臆測決定案件勝敗。換言之,法院之職責並非憑直覺或經驗做裁決,而是在雙方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與證據間,進行嚴格審查與比對後,方能作出心證,而當事人若無法提出證據,便須承擔敗訴之風險。

 

現行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配置,直接影響訴訟勝負,因此一旦舉證失敗,法院就無法認定該事實存在,法院也不能替當事人調查與舉證,這是因為民事訴訟採取當事人進行主義,法院僅在當事人爭點範圍內作出裁判,且主要仰賴當事人提供資料,因此法律將舉證責任交給主張方,是對當事人自己利益主張的一種責任與義務。

 

雖然如此,仍有例外情形,例如舉證責任轉換或減輕原則,當一方當事人處於資訊不對等、證據掌握困難或因客觀事實顯然無法舉證時,法院得依法律明文或衡平原則,予以舉證責任調整,例如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對消費者權益保障特別重視,由企業負擔安全保障義務及舉證責任。

 

此外,在醫療糾紛、產品責任或環境污染等複雜案件中,法院也可能因考量受害人舉證困難,改採「高度蓋然性」或「相當可能性」等標準,甚至推定過失,讓經營者或加害人負舉證責任,以促進公平。舉證責任的實務操作,常見的做法是當事人在主張事實後,必須舉證說明證據的種類、內容、來源與證明目的,法官則審查證據力與證明力,若證據不足或證明效果薄弱,即使主張成立,也難以取得法院認可。因此,訴訟過程中證據的準備與提出,遠比法律條文爭議更為關鍵,法律只是提供適用的框架,勝負往往取決於證據是否具體、完整、具說服力。

 

實務上亦常見當事人明明握有證據,卻因程序不熟悉或疏忽未能適時提出,導致敗訴,甚至一審敗訴後才意識到舉證不足,二審才補強證據,但因二審通常為法律審,若一審未及時提出,恐難再補救。這也顯示出訴訟程序中證據與舉證責任的重要性,舉證責任不僅是一項法律制度,更是訴訟策略與程序操作的核心要素。

 

在醫療糾紛中,因果關係扮演關鍵角色,不僅是責任成立的基礎,也是責任範圍的限縮工具,因果關係須具備事實層面的牽連,若醫療行為與損害間全無因果關係,自無損害賠償問題,但僅有事實因果仍不足,尚須加害行為具有可歸責性,才能依法要求賠償。

 

然而,現行醫療鑑定體系卻充滿問題,其一,法院函請鑑定時常指示不清,檢附資料不完整,導致鑑定委員難以全面掌握事實,其二,部分鑑定人欠缺該領域專業知識,無法正確評估醫療過程,其三,鑑定意見分歧時,僅以表決決定結論,難反映少數但有力見解,更遑論鑑定人未必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鑑定程序透明度與公信力均堪憂。

 

此外,醫療行為本身的不確定性也是困境之一,多數醫療鑑定報告充滿「可能」「應該」等字眼,極少有鑑定人敢肯定結論,這並非規避責任,而是疾病成因複雜多元,醫療效果難以保證,正是醫療特性之反映。

 

然而,這樣的報告在訴訟上卻造成難題,刑事案件要求無合理懷疑,民事案件則看哪一方或然率高,當鑑定報告只說「可能」「不一定不會」,刑事法院可據此認定有合理懷疑宣告無罪,但民事法院卻往往無法斷定哪一方占優勢,導致判決搖擺不定,舉證困難。

 

事實上,醫療因果關係若能進行定量分析,將大幅提升判斷的精確度與透明度,例如區分為「確定或幾乎確定」「高度可能性」「中度可能性」「低度可能性」與「不可能」,如此不僅醫師、患者能理解,法院裁量也更有依據,只說縱使及早檢查,不一定會改變結果,法院無法據此確定因果關係有無,若能以定量方式呈現,如早期檢查能提升50%康復機率,民事法院即可依優勢證據認定因果關係成立,刑事法院則仍可因未達無合理懷疑標準宣告無罪。

 

對此,醫療鑑定機關應建立統一格式,強制要求以定量方式分析因果關係,若難以精準計算,亦應參考國內外統計數據、大數據分析,至少提供粗略百分比區間,使鑑定結果更具可用性。至於多少或然率足以認定因果關係,法律並無絕對標準,刑事案件原則上須達「幾乎確定」才構成,約在90%以上,而民事案件依優勢證據原則,一般認為須達50%以上,少數學者主張達40%亦可,應由法院酌情判斷,但無論如何,定量化分析都能提供法院具體參考。

 

長遠而言,醫療鑑定若能推動定量分析,將促進法律適用一致性,避免同案不同判,並有助於醫病雙方在訴訟前即合理評估風險,促成和解,亦可減少因鑑定報告模糊不清而浪費的司法資源與醫療資源。更重要的是,這將促使醫界正視醫療行為之風險管控與標準化,有助提升整體醫療品質。當然,這也須政府積極介入,賦予鑑定機關法定權限與專業資源,否則僅靠醫界自律難有實效。

 

在法律審判中,心證其實就是法官心裡的狀態,這雖然可以透過理論加以分析研究,但絕不可能只靠單一理論來完全解釋,因為法官怎麼想,不會僅限於法律技術,更牽涉心理、經驗與個人性格。責任認定有時嚴有時寬,關鍵其實在於法官有無掌握到足夠且明確的證據,若證據齊全、明確,心證自然容易形成,因為法官不能假裝沒看到證據,也不能扭曲證據,反之若證據不足,判決也就無從深究,甚至只能草草收尾。此外,若案件涉及特別法理或技術領域,法官若非好學或具備相關背景,通常也會相對消極處理,甚至轉由專家鑑定決定,而不願深入研究,畢竟法官也是領固定薪資的公務員,不可能每件案子都傾盡全力,因此現實司法運作中,有些案件難免隨意處理。

 

習法之人皆知法律ABC,即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證據法則不同,民事只要達到「優勢證據」,即一方證據稍具優勢即可勝訴,而刑事則必須達到「超越合理懷疑」,確信被告有罪且無其他合理懷疑方能定罪,這正是法律對兩類案件所做的區分,因為刑事制裁涉及人身自由與生命,誤判後果嚴重,民事多涉及財產,容許較寬鬆的舉證標準。

 

醫療糾紛中,民事案件中舉證焦點包括損害、醫療過失、義務違反與因果關係等,且被害人過失、醫師說明義務是否充分與違法性也常成為爭點。因果關係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與限縮工具,法律要求加害人對損害必須有事實上的因果牽連,若完全無因果關聯,自無賠償責任可言,且須具歸責事由,才能要求賠償。

 

依民事訴訟法,一般原告提出賠償請求時,須自行負舉證責任。常有人無法理解,為何刑事無罪,民事卻仍需賠償,正因刑事舉證門檻高,民事較低,同一事實在不同訴訟程序可能得出相反結果,我國不少醫療糾紛亦有此情況,如台大舉證責任轉換案,民事仍須賠償但刑事四度不起訴,可見兩者系統獨立。醫療鑑定程序亦有不少問題,包括法院鑑定事項不明確、送件不完整,導致鑑定人難以全面掌握事實,部分鑑定人專業不足、無法正確評估,甚至鑑定意見分歧時僅以表決決定,難以呈現少數見解,且鑑定人無需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影響公信力。

 

醫療充滿不確定性,不是空話,許多鑑定報告充滿「可能」「大概」,不會斷言肯定,並非逃避責任,而是醫療本身的風險性與多重因素難以避免,且醫療結果無法保證,這也讓醫療糾紛中的因果關係判斷變得格外棘手。刑事訴訟要求無合理懷疑,而民事只看或然率高低,因此同一鑑定報告,刑事可因仍有合理懷疑而無法定罪,但民事卻仍須判斷究竟哪方較有可能構成因果關係,這種差異造成法院難以作出一致判斷。

 

醫療鑑定若能將因果關係或然率量化,例如區分「確定或幾乎確定」「高度可能性」「中度可能性」「低度可能性」「幾乎不可能」,法院即可有明確參考依據,既便於裁判,也保障當事人公平,例如台大案鑑定報告只說「不必然不會」,讓法院難以確定,若有量化數據,即可清楚判斷。刑事案件因證據嚴格,須達「確定或幾乎確定」才可定罪,而民事案件原則上至少需50%以上或然率,雖目前法院未明確量化,但若鑑定單位能定量分析,法院對於「相當程度可能性」的內涵也能有更具體標準,這對審判公平性大有助益。

事故-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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