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醫療糾紛時 病患或家屬如何主張權利?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病患或家屬面對醫療糾紛時,應冷靜應對、蒐集資料、主動解程序,並適時尋求法律與專業協助。可考慮先透過調解程序爭取雙方共識,調解不成則依法提起民刑事訴訟,同時保全證據與申請醫療鑑定,以建立過失與損害間的法律關聯。法院在處理醫療糾紛時,亦應致力於平衡醫療專業自主與病患權益保障,避免陷入「醫醫相護」或「事後見之明」之指責,確保醫療法律秩序的公平與正義。唯有透過制度機制的透明與有效運作,醫病雙方才能在權責明確的基礎上重建信任、共構和諧醫療環境。

律師回答:

當病患或家屬面對醫療糾紛時,往往因醫學專業知識門檻高、資訊不對等、法律程序繁瑣而感到無所適從,因此如何在法律上妥適主張自身權利,成為醫療糾紛處理的核心課題。我國醫療糾紛案件日漸增加,新聞媒體對醫療爭議的報導層出不窮,造成社會對醫療體系信任的動搖,也讓醫師與病患之間原本應基於信賴所建立的醫病關係逐漸裂解。當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不論是原告病患敗訴後認為法院偏袒醫界,或是被告醫師敗訴後批評法官缺乏醫學知識、裁判過於理想化,都顯示出醫療糾紛背後深層的制度與專業落差。面對醫療糾紛,病患與家屬應先冷靜評估事實與證據,再思考法律途徑以主張權利。一般而言,醫療糾紛可透過和解、調解、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等方式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醫療糾紛在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法院調解程序。調解作為一種非訟程序,可由法院主持或由雙方當事人合意選任調解委員協助處理,其目的在於促使雙方在中立協商環境下尋求互信與共識,減少訴訟時間與成本。

 

在調解過程中,病患與家屬應謹慎檢視醫院所提出之「慰問金」或「關懷金」是否實際上掩蓋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避免因資訊不對等而落入不利和解條件。如病家不熟悉法律程序,可委任律師協助談判、審閱文件及評估和解條件之合法性與合理性。若調解破局或醫療機構態度強硬,病患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內容可能包括醫療費、誤工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必要時亦可就醫師違反注意義務提起刑事過失傷害或致死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部分具有告訴期間限制,依刑法第28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過失傷害須於6個月內提出告訴,逾期即喪失追訴權,故病患或家屬應把握時間主張權利。在舉證方面,由於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性且相關資料多掌握於醫院手中,病患一方常因舉證困難而無法證明醫療行為確有過失或與損害結果具相當因果關係。

 

此時可考慮依民事訴訟法第369條聲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例如聲請調閱病歷、手術紀錄、麻醉記錄、護理紀錄、醫師指示單等,並保存影像檔案、通訊紀錄等旁證資料,以利後續證明醫師未盡告知義務或手術過程存有瑕疵。此外,我國衛福部設有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暨補償機制,提供病患向醫事審議委員會申請鑑定。

 

該會由多位具公信力的醫界與法律專家組成,可就醫療行為是否合於常規、是否存在過失等議題出具專業鑑定意見,協助法院或當事人釐清醫療爭議核心。病患或家屬亦可申請政府補償,雖不等於確認醫療過失成立,但能減輕經濟壓力,提供部分精神撫慰。

 

舉例來說,若病患因醫療行為導致右手骨折,醫院辯稱係因病患本身骨質疏鬆所致,雙方爭執難解時,病患可先請求院方提供完整病歷資料,並就手術紀錄、醫囑指示、用藥記錄等進行比對,必要時申請醫審會鑑定手術技術是否合乎常規,藉以證明醫師是否對骨折結果應負注意義務未盡之過失。

 

另一方面,對於一些特殊或緊急狀況下的醫療風險,例如病患主訴症狀不明確或未出現明顯徵候,法院通常會就醫師是否已依當時醫療常規採取合理檢查與處置加以審查。若醫師能證明其行為屬於合理範圍且病情為不可預見之突發併發症,則病患未必能成立醫療過失。例如病患外傷初診無明顯症狀,日後卻因內出血死亡,若醫師已採行必要觀察與診斷程序,則不應苛責其未能預見罕見病變,法院通常也會從醫療行為本身是否具備合理性來作為裁判基準。

事故-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事訴訟法369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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