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糾紛,你不知道的十件事?
問題摘要:
醫療糾紛案件中,醫師刑事責任的認定極其嚴苛,除非明確違反醫療常規,否則難以成立,而民事責任雖門檻稍低,但同樣需要專業鑑定支撐,患者若欲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必須先充分掌握病歷、醫療紀錄並申請醫療鑑定,否則難以有勝算。醫療糾紛並非想像中的單純對錯之爭,鑑定結果、訴訟途徑選擇、起訴時機及舉證難度都會影響最終結果,建議民眾若遇到醫療爭議,應盡速諮詢專業醫療法律律師,並考量訴訟勝算、和解條件與自身需求後再作決策,勿輕易冒然提告。醫療行為本質複雜,並非每一個不良結果都等同醫療疏失,醫師並非神明,仍有人力、設備與醫療知識的極限,醫療糾紛應以客觀科學證據為基礎,切勿僅憑情緒指控,同時也建議政府與醫界應更積極建立公開透明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避免讓醫療鑑定淪為「醫醫相護」的護身符,讓民眾對醫療體系有更高的信任與安全感。
律師回答:
醫療糾紛之所以難以勝訴,其中一大主因即在於「醫醫相護」的結構性現象,醫療界中對於醫療責任的認定,往往有極高的門檻,尤其是要成立醫療刑責,除非醫師行為已達明顯違反醫療常規,甚至嚴重脫離醫療行為應有之標準,否則實務上極難成立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者,最重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而若因過失致人於死,則適用刑法第276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即使有上述法條作為法律依據,醫療案件中要讓醫師承擔刑事責任,仍有極高的舉證門檻。
實務上,法院認定刑事過失必須依嚴格證據法則,要求檢方或自訴人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醫師行為已違反當時醫療水準及醫療常規,且該違反行為直接導致病患受傷或死亡,否則難以成立刑事責任。醫療常規並非法律條文明文規定,而是須由專業醫師團體或鑑定機關判斷,這也讓醫療糾紛出現明顯「醫醫相護」問題。
原因在於,鑑定機構多數仍是由醫界人員組成,鑑定人基於同行情誼或擔憂將來遭人報復,往往傾向保守意見,不輕易認定醫師有重大疏失,因此若醫療行為雖有失誤,但尚未嚴重違反醫療常規,通常鑑定意見會認為醫師行為「仍屬可接受範圍內」。換言之,醫療案件中的「過失」與其他刑事案件中的過失有明顯不同,舉證難度高出許多,即使病患死亡或重傷,若無法證明醫師有明顯違反醫療常規的行為,仍難讓醫師負刑責。
更有甚者,即使鑑定意見已認定醫師有疏失,檢察官基於刑事責任須謹慎追究的原則,也可能認為即使有疏失仍難達刑事過失要件而作不起訴處分。此外,實務上法院多半認為刑法應具有最後手段性,刑事處罰不宜過度介入醫療專業判斷領域,因而醫療行為是否構成刑事過失,法院往往更加謹慎審酌,僅當醫師行為明顯嚴重脫離醫療常規時,方有可能成立刑事責任。
舉例而言,若醫師明知病患出現急性症狀卻未作任何檢查、急救或轉診,放任病患病情惡化,或施行手術時明顯操作錯誤,造成致命傷害,此類行為才較可能被認定為重大過失。而且即使醫師最後被認定有刑事責任,法院多半也會考量其行為動機並非惡意,量刑上傾向緩刑或輕罰,實務中醫師因醫療疏失而實際入監服刑者極為罕見。
反觀民事責任,門檻相對較低,病患只要證明醫師未盡醫療注意義務並造成損害,即可請求損害賠償,毋須達刑事過失程度,但即便如此,民事案件仍需透過醫療鑑定才能釐清是否違反醫療常規,因此同樣面臨「醫醫相護」的障礙。
也因為如此,不少患者即使深信自己遭遇誤診、延誤或醫療疏失,也難以獲得法律救濟,最後只能選擇與醫院或醫師私下和解。而實務上醫療糾紛中,有些醫院或醫師會基於聲譽考量主動提出和解金,並非承認過失,而是為避免長期訴訟風險與形象損害。
醫療糾紛一直是醫病關係中的敏感議題,民眾一旦遇到疑似醫療疏失時,往往第一時間會思考是否該採取法律行動,不過現實中的醫療訴訟勝訴難度極高,且涉及許多專業層面的門檻,並非一般想像那般單純。台灣醫療糾紛案件累積至今已有20多年經驗,從實務分析可歸納出十個多數人未必了解的重點。
首先,鑑定次數愈多,案件被認定為無疏失的機率愈高,第一次鑑定認為有醫療疏失的比例約16.7%,但若當事人不服,送交第二次鑑定時,能維持疏失認定的機率僅46.1%,若再送第三次鑑定,維持疏失的比例進一步降至42.9%,顯見鑑定愈多次,醫方被認定有過失的機率會逐漸降低。
其次,若第一次鑑定已認定無疏失,接下來要翻盤的機率極低,第二次鑑定維持無疏失的比例高達90%,第三次鑑定更高達95.3%,這也讓醫方在訴訟中占有明顯優勢。
第三,於民事案件中,即使鑑定意見對醫方不利,醫方仍有25%勝訴率,若鑑定有利於醫方,醫方勝訴率更高達93%。第四,在刑事案件中,若鑑定不利於醫方,醫方仍有50%的勝訴機率,若鑑定有利於醫方,醫方勝訴率則高達96%,顯示刑事案件醫方勝率更高。第五,醫療糾紛實際起訴率僅約10%,多數案件在訴訟前即被勸解和解或遭勸退。
第六,從地區分析,北部醫方的刑事定罪率最低,顯示不同地區的司法風氣與審酌標準確有差異。第七,醫方於刑事案件若一審獲無罪,二、三審的無罪維持率極高,分別達94%與100%,勝訴機率幾乎定型。
第八,若醫方一審被判有罪,二、三審維持率則為70%及62%,儘管仍有翻案機會,但仍有相當高的維持比率。第九,刑事公訴案件的勝訴率約25%,略高於民事賠償案件的15%至20%,刑事自訴案件的勝訴率最低,僅7%至10%。
第十,整體來看,刑事案件提告的勝訴率僅2.5%,顯示醫療糾紛案件走刑事途徑勝算極低。最高法院在98年度台上字第6890號判決亦指出,醫療行為本身複雜多樣,除非屬於明顯的操作錯誤,例如該做未做、不該做而做,或純屬醫療技術性疏失,否則要認定醫師構成刑法上業務過失相當困難。
民事與刑事的過失責任認定標準並不相同,刑事須特別考量罪刑法定原則下的最後手段性與謙抑性,因此刑事訴訟對醫師責任的認定應依嚴格證據法則審慎進行,要求的舉證門檻極高。
由此可知,醫療糾紛中民眾若想單憑直覺或猜測提告,勝訴機率相當低,必須具備強力的醫療鑑定報告與證據佐證,否則難以突破專業門檻。
從實證數據可見,絕大多數醫療訴訟最後都是醫方勝訴,民眾若想訴諸法律途徑,務必先徹底瞭解上述風險,並應冷靜評估是否提告。實務上,也常見醫療糾紛透過和解或調解處理,因為不論民事或刑事,一旦訴訟進入漫長程序,不僅耗費時間與精神,也未必能獲得預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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