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不負醫療過失的理由?如何用於化解不必要的醫療訴訟?
問題摘要:
醫師面對醫療糾紛,除應依法盡責、完整紀錄外,亦應以同理心積極溝通,讓病人及家屬理解醫療行為的必要性、正當性及限制,並盡可能於調解或和解階段化解爭端,避免走上訴訟,醫師亦應強化法律素養與應對能力,於必要時主動尋求律師協助,謹守「不背黑鍋、不攬別人錯、文件確實齊全、說明義務到位、裁量權限妥當」的原則,善盡醫療義務且保護自身權益,方為面對醫療訴訟最佳策略。
律師回答: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並非所有不幸事件都能歸責於醫師過失,實務上常見不成立醫療過失責任的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其一,死亡原因與治療行為無關,若病人死亡是因其他非醫療行為所致,例如先天性疾病、外在不可控因素,或原本病情惡化到無法挽救之階段,醫療行為即使全力以赴,與死亡事實並無直接因果關係,醫師不應承擔過失責任。
其二,死亡原因係意外事故,像呼吸衰竭、突發性心臟病、低體重早產兒等屬不可預測或急性惡化情況,縱醫師全程依常規處置,仍難以避免死亡發生。
其三,手術治療已盡力,且妥善轉介設備完善之醫院救治,醫師若已於第一時間即積極手術處置並及時轉院,不存在延誤與疏忽,自難認定醫療過失,其四,病患於手術前即明確拒絕手術,或不願配合轉院,導致病情惡化,該等結果係病人自由意志決定,不得歸責於醫師。
其五,業務上正當行為,例如為搶救生命而必要進行截肢、器官切除等醫療措施,雖結果嚴重,但屬合法醫療行為,亦非過失所致。
其六,屬醫學無法預防之事件,包括羊水栓塞、麻醉突發症、腹膜炎合併腸麻痺症等罕見醫療風險,即便事前審慎施治仍可能發生,不屬過失責任範疇。
其七,病患若自行跳樓或自我傷害,與醫療行為、醫療設施無關,非醫療可防範之範疇,亦不構成醫療過失。
其八,特異體質過敏反應等極難預測之情形,縱醫師依法詢問過敏史、審慎用藥,仍難以防範極少數病人因先天體質發生嚴重過敏乃至死亡。
其九,醫師如未實際參與醫療行為,純屬無關人員,或僅從事行政作業,並未執行相關診療處置,自不負醫療過失責任。
其十,死因不明且無充分證據證明死亡與治療行為間存有因果關係時,亦難成立醫療過失,特別是病歷完整、處置合宜,仍無法釐清死因時,不宜貿然歸責醫師,綜上所述,這些情況皆屬實務中法院常見之不成立醫療過失的類型,
常見醫療糾紛中,醫師被主張過失的案件裡,許多經法院認定後,最後都未成立醫療過失責任,主要理由通常包括死亡原因與治療行為無關、死亡係意外事故所致,例如呼吸衰竭、突發性心臟病、低體重早產兒的先天脆弱,並非治療可控制;其次如醫師已依醫療常規施行手術治療並已盡力,並於術後妥善轉介至設備較佳醫院救治,未有失職;又或手術前病人即拒絕治療、不同意手術、也不願依醫師囑咐轉院,病情惡化亦非醫師可控;此外,某些業務上正當醫療行為例如為搶救生命所必須的截肢、器官切除等,不屬違法;還有部分疾病及急症確實目前醫學上無法預防,例如羊水栓塞、麻醉突發症、腹膜炎合併腸麻痺症等罕見危險狀況,即便醫療過程全程遵循醫療常規仍可能發生,並不能因此認定醫師有過失;亦有病患自行跳樓或自我傷害事件,與醫療行為無關;另有個別特異體質過敏、過度反應導致嚴重後果,醫師難以預測與防範;甚至有些案件中醫師根本未參與實際醫療行為卻被牽連;還有些死因不明、缺乏明確證據可證實醫療與死亡之間具因果關係,無法認定過失成立。
以上這些都是常見的不成立醫療過失責任的理由,醫師在面對醫療糾紛時,特別在調解或訴訟前,應先主動向病人或家屬溝通說明,讓對方了解醫療結果並非必然是醫師的錯,須釐清病情本質、醫療技術極限及不可預期風險,才能減少不必要訴訟。
當今社會對醫療權益高度重視,民眾因醫療過程、結果、收費或態度不滿,提告現象日增,醫師因此面臨沉重壓力,若不善處理,容易走向防衛性醫療,反而損害醫病雙方權益。為降低醫療糾紛,近年來司法與醫界積極推廣訴訟外解決機制,例如民法的和解(民法第736條)、民事訴訟法的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16條)及專業仲裁,皆屬合法有效的糾紛處理方式。
醫師面對醫療糾紛時應冷靜檢視個案事實,全面蒐集完整病歷、檢查紀錄、影像資料及醫療常規依據,並盡早向病人家屬充分說明病情風險、治療困難與醫療極限,透過積極溝通讓對方了解醫療行為並非萬能,且醫療結果與過失責任有本質區別,以防止無謂爭訟。
此外,醫療機構與醫師也應加強日常病歷書寫、風險告知及同意書簽署程序,確保醫療過程中每個細節均有詳實記錄,並熟悉醫療法第82條「醫療必要注意義務」規範內涵,適時運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如和解、調解、仲裁等管道,力求在訴訟前即妥善處理爭議,保障醫病雙方權益,進一步而言,面對病患及家屬質疑時,醫師應展現誠意說明專業判斷依據與治療脈絡,誠實溝通、尊重病人選擇權,並耐心說明治療中的不可預測因素及醫療風險,讓病人及家屬了解治療過程中的努力與限制,避免無謂懷疑與衝突,特別是上述這些不負過失責任的類型,更應在事前主動說明、事後持續關懷,方能減少誤解與不信任,醫師只要確實遵守醫療常規、善盡診療義務、完整記錄病歷並積極溝通,即使最終發生遺憾事件,亦可有效降低訴訟風險,保障自身法律安全。
尤其目前各地衛生局均設醫療爭議調處中心,醫師可透過調解,向病人家屬充分說明病情及醫療過程,讓家屬了解醫療行為本已善盡必要義務並無過失,調解成功案例不勝枚舉。以台中地院雙調解制為例,即結合法律與醫療專業委員共同進行,首階段先調取完整病歷、影像與紀錄,次階段由法官助理釐清爭點,並請醫療委員與法律委員提供意見,再安排醫療法律雙方共同參與調解,由醫療委員針對醫療過程作專業說明、法律委員則就法律責任進行分析,協助雙方達成和解,此機制已被廣泛採納。
醫師於訴訟或調解前應充分準備,首要為病歷完整詳實紀載,其次針對治療過程、病人病情、檢查數據、手術細節等,蒐集一切能證明遵守醫療常規與必要注意義務的資料,並應主動向家屬說明病情本質、治療難度、醫學極限及不可預期風險等事實,務求使病人及家屬認清醫療本非萬能,結果不如預期未必等同醫療過失。即便進入訴訟,法院亦多半仰賴醫審會等醫療專業機構之鑑定報告,醫師若能展現完整病歷、專業說明與事前善意溝通態度,往往有助於取得有利鑑定結論,進而獲法院支持,避免不必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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