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常規如何認定?

11 Jul, 2025

問題摘要:

醫療行為的主要目的是解除病人生命或身體的危害。這些行為通常具有急迫性,因而需要迅速有效地實施。由於醫療行為往往涉及到對病人身體的侵害,其風險性也較高。醫療行為的效果和風險不可完全預測,尤其是病人的傷亡結果與病情的相關性複雜。醫療領域內的行為準則是根據長期的專業實踐和經驗積累形成的。這些準則規定了醫務人員應遵循的醫療標準和技術規則,用於判斷是否存在醫療過失。在判斷醫療過失時,需要評估醫務人員是否按照這些準則進行醫療操作。如果醫務人員具備應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技術,並且遵守了相關規範,則通常不會被認定為過失。過失責任主義旨在保護醫務人員的專業判斷和自由裁量權,同時確保其專業行為符合標準。通過設立標準和規範,可以防止醫務人員因疏忽或違反規範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責任。由於醫療行為的效果可能在較長時間後才顯現,因此在事後評估醫療行為與傷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是一項複雜的任務。特別是當傷亡結果發生的時間距離醫療行為有較長間隔時,這一評估將更加困難。由於醫療領域的高度專業性,通常需要依賴醫療專家的意見和鑒定來判斷是否存在醫療過失。這些專家將依據醫療標準和實踐經驗,評估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符合行業規範。

律師回答:

醫療行為之目的在解除病人生命或身體危害,具有公益性、急 迫性、侵害性及高風險性,且病人之傷亡結果與其本身狀況及病程 發展亦具一定之關聯性,欲以事後傷亡之結果研判與當時接受醫療 行為間之直接因果關係,實具難度;尤其倘傷亡結果發生時間距醫 療行為已有相當時日時,針對醫事人員所實施醫療行為有無過失責 任之認定,或鑑定病人所生之損害是否屬醫療疏失,益加困難。

 

在醫療專門職業領域內,歷經長期專業上的實務運作與經驗 累積,逐漸形成一定的醫療行為規範或技術規則。此等規範或規則,乃任何執行 醫療業務從事醫療行為者專業上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此一行為準則,即是認定 醫療過失存在與否的標準。行為人只要具備應有的醫療專業知識、經驗、技術或 水準,就不會違反此一行為準則,醫療過失即不存在,醫療民事責任即不成立。 從而,採取過失責任主義,可以確保執行醫療業務從事醫療行為者的專業自由裁 量空間,維護其職業尊嚴,而且可以經由威嚇或教育,預防同一行為人或其他人 未來再犯下相同的醫療過失,因而向來被認為是最適當、最合理的醫療風險分配 原則。 

 

由於醫療行為涉及高度專業性、實驗性與不確定性,醫療甚至被認為係屬「不精確的科學」,因而關於醫療事故,無論國內外之法院實務上,均發展出醫學常規的注意標準。只要被告醫師之醫療行為符合醫學常規,亦即符合一般同樣背景的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共同遵循執行的醫療程序與方法,即已盡到應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責任。

 

無論醫療常規、醫療準則、或醫療鑑定意見,均屬法院裁判之 參考意見而已。法院應就醫療個案,斟酌理性醫師的注意標準,審酌病患之病情、 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綜合判斷醫師是否盡到應有之注意標準,而非盡到一般醫療常規下,醫師共同遵循的標準。

 

我國醫療法第82條明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謂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醫療慣例,係指在臨床現場,一般平均醫師之間廣泛從事的醫療方法,也就是醫師之間依其職業上通常的實務運作,所形成之醫療慣行。我國實務稱之:「醫療成員之平均、通常具備之技術。」

 

就「醫療科學上的過錯」而言,以下因素,仍然是決定舉證責任如何分配時的重要考量因素:一,醫療關係是一種「契約關係」,醫師的契約義務,不在於確保「疾病治癒」,而在於依其職業良知、注意及醫學既存知識採取各種措施,以盡力從事「疾病治療」的工作;二,醫療專業知識或技術水準的有限性,醫療行為的危險性、偶然性或不確定性;三,病患個人的特殊體質或主觀因素。從而,醫療契約上之義務,向來被定性為是一種「方法債務」。違反此一義務所造成之「醫療過錯」,原則上應由病患負擔舉證責任。只有在例外情況下,基於某些特殊考量,才完全免除病患的舉證責任負擔,或大幅減輕病患的舉證責任負擔。

 

反之,在「醫療倫理上的過錯」,無論是醫療資訊上的過錯或病患同意上的過錯,任何依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負有履行某種資訊義務者,應舉證證明其已履行此一義務,醫師對病患負有資訊義務,應負擔證明其已妥善履行此一義務的責任。此項見解,對向來的醫療過錯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產生關鍵性的逆轉作用,影響深遠。醫療疏失的舉證責任,不再是由病患負擔,轉而由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負擔。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揭示,醫護人員是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僅以醫療常規作為唯一之認定標準,詳如下列判決節錄:

 

「醫療事業旨在救治人類疾病,維護人民健康,醫療水準隨時代進步、科技發達、生技發明、醫術改良及創新而提升,故醫學乃與時俱進,不斷發展中之科學,而鑑於醫療行為本質上所具有之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限性,醫護人員於實施醫療行為時是否已盡善良管理人或依醫療法規規定或醫療契約約定或基於該醫療事件之特性所應具備之注意義務,應就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以必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尚不能僅以制式之醫療常規(醫療慣行或慣例)作為認定醫護人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之唯一標準。」

 

要依醫療傷害是否具可避免性,區分該醫療傷害案例是否為醫療事故,或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如:不可避免性情況即不屬於醫療事故,如壽終正寢或疾病使然(疾病歷程),即非醫療事故,不應該成立醫療糾紛。而只有可避免性的醫療傷害,才是醫療事故,包括:醫療疏失、醫療不幸及醫療意外三種情況。

 

要依醫療傷害是否具可避免性,區分該醫療傷害案例是否為醫療事故,或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如:不可避免性情況即不屬於醫療事故,如壽終正寢或疾病使然(疾病歷程),即非醫療事故,不應該成立醫療糾紛。而只有可避免性的醫療傷害,才是醫療事故,包括:醫療疏失、醫療不幸及醫療意外三種情況。

 

在醫事糾紛鑑定初鑑醫師指引手冊(第三版)則有更詳盡說明:「醫療常規是指臨床醫療上,由醫療習慣、條理或經驗等所形成之常見成規。須具備以下要件:

 

適應性:為保持或增進病人健康,必要且相當之醫療行為。

適正性:符合當時當地之醫療水準,以一般醫學上所承認之方法進行醫療行為。

實踐性:在臨床醫療上,已獲同級醫院、同專科醫師階層內普遍認同。

倫理性:醫療倫理規範由各醫院自行訂定,但是目前醫界所共同遵守的倫理守則,則為由生命倫理學所形成的四原則,即尊重自主、不傷害、行善及正義。」

 

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確定醫療過失的存在與否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需要對醫療行為與病人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深入分析。醫務人員是否遵循了專業的醫療規範和標準是判斷醫療過失的重要依據。根據過失責任主義,醫療過失的認定依賴于醫務人員是否符合行業標準,而不是對最終醫療結果的預期。因此,確保醫務人員在專業實踐中遵循標準,並通過適當的法律和規範來防範和解決醫療糾紛,是處理醫療過失案件的關鍵。

事故-醫療事故-醫療疏失-醫療常規

(相關法條=醫療法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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